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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20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六)当评阅专家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时,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有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学位申请者要对专家的评阅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对论文做必要的修改后,再次进行论文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七)按照天津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有关规定,凡被抽查者,论文评阅专家由学位办负责聘请.

申报天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者,其论文由学位办负责组织盲审.

抽查盲审的具体办法参见附件:"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办在每学期初根据校历确定答辩工作的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指导教师应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院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批准后,由答辩秘书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对申请者资格,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审核批准后,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答辩.否则其学位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三)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3名,且至少有2名为校外专家(应分属2个不同单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掌握专家评阅情况,将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及专家评阅意见在答辩前提供给各位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做好答辩记录和答辩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五)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六)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按所申请学位相应的审批书要求,结合论文评阅意见和论文答辩情况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决议书中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请人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独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辩情况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等方面做出评价.

(七)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2.由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3.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5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5.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者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1)全体委员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2)全体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全体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审查,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票数为通过),通过后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由分委会秘书报学位办.学位办提交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表决,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并将表决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科学界有很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很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和学者,

(二)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并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知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第十七条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后,颁发学位证书,并在天津大学办公网上公布.若有异议,异议人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学位办,学校将依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博士研究生如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和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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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附:

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决定施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方法

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取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博士生名单.

二、盲审程序及要求

1.被抽查的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在答辩日期二个月前(去除寒暑假期)提交3份学位论文,由学位办聘请3位校外论文评阅人进行盲审.

2.提交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隐去(包括发表成果部分),同时交750元送审费.

3.校外评阅人名单对本人保密相关专业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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