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文抄袭判定山东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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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6〕23号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6年修订)》已经2016年第8次校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月日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南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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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性程度相适应.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学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书面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诉程序中,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其他应予撤销情形除外.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违纪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实施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人与具体实施人均应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八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三)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

(四)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等其他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态度恶劣的,

(五)受处分后又有同样违纪行为或受处分一年内又违纪的,

(六)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七)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权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示威,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内宣传,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术道德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不注明引文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者出售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者,

2由他人或者为他人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者,

3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者,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者,

3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者.

(四)对其他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考勤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2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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