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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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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1

二、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1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2

四、事实婚姻的效力3

五、国外对事实婚姻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4

六、事实婚姻的法律界定4

摘 要

摘 要: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姻的衍生物从古罗马的时效婚到日本的内缘婚在东西方法文化中均广泛存在,并延续至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与保护也是由来已久的.尽管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1950年及1980年两部《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16年最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司法解释中,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才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至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新婚姻法既未将其列入无效婚姻制度,也未承认其民事效力.只在第8条结婚登记程序的规定中,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立法的模棱两可,正说明了对事实婚姻制度理论研究的欠缺与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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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往往采用狭义上的解释.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第二,双方自愿结婚,第三,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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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我国几千年来传统习俗的影响.中国千百年来实行仪式结婚制度,而结婚问题是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仪式结婚的思想,观念和习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婚姻法》规定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这对全体中国人来说,是婚姻问题上的革命.但是人们的观念和习惯是不能仅仅靠法律条文,行政命令就能够在短期内予以改变的.没有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没有不断地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结婚登记制度的优越性就难为人们普遍理解和自觉接受.

其二,婚姻登记不健全.结婚登记工作还存在种种缺陷,诸如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不完善,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登记工作和缺乏健全的制度,再加上有的地方实行土政策,以晚婚年龄取代法定年龄,不到晚婚年龄不予登记.

其三,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便,也干脆不登记了.

其四,婚姻登记时搭车乱收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巧立名目,临时搭车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区的婚姻登记项目高达30项至40项之多,致使群众不堪重负,从而采取规避方法不进行婚姻登记.正因为如此,新的《婚姻法》才要求婚姻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9元,同时也取消了婚前检查的规定.

其五,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

两者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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