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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副高文发表财经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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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推荐,其中至少一位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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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方面论文范文例文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着,以及科技或社科类成果奖获奖证书(以上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应了解申请人的工作及科研情况,并对申请人学术造诣等方面情况作翔实负责的评价.

校学位办在三个月至半年内,组织有关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认定.根据对申请人全面资格审查做出以上成绩的认定

(二)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我校研究生院按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申请人),经有关专家推荐,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由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掌握了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着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的论文,着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着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应附有中文和英文摘 要.论文书写格式及装订要求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统一格式办理.

(4)校外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由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位担任,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三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应有三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由申请人所在学科或院(系,所)提出十位评阅人建议名单,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根据申请人论文及学科专业情况,参考已有的专家库名单,确定五位评阅人,由院(系,所)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将论文密封后寄送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二个月前,寄送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得到校学位办的认可.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由院(系,所)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应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需提交的材料

1.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2.博士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3.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一份,

4.已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后独立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以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其中理工医类申请人至少有一篇被SCI,EI收录,文科类申请人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具体要求将逐个通知申请人).

5.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6.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7.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学位论文题目等在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并负责处理有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我校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的工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七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归档管理.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我校各级有关部门在审核,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授位质量.

第十九条我校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定期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从2002年9月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从2016年9月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对同等学力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及在读期间应取得学术成果的要求为最基本要求,视专业情况对部分申请者还应提出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授位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6月24日全体会议原则通过,并于2016年6月20日对其中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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