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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A市的主城区,B区的民间资本市场十分活跃.近几年B区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涉案金额巨大.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金融秩序、社会诚信、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民生利益和社会稳定.为此,本文以B区法院近5年的民间借贷案件为样本,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理做法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总体情况

1、数量保持高位.从5年案件数量走势看,2008年至2010年案件数量呈增长之势,均达700件以上.2011年和2012年虽略有下降,但仍接近700件.

在民事案件中占较大比例.2008年全院受理民事案件3408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例20.5%;2009年受理民事案件4055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18%;2010年受理民事案件4567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例16.5%;2011年受理民事案件4298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例16%;2012年受理民事案件5012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例13.4%.

2、涉案金额巨大.2008年为1.61亿元,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突破2亿元,尤其是2012年案件数量为5年最少,较2010减少近80件,但涉案金额则为5年来最高,达2.3亿元,反映了近年来巨额民间借贷呈增长之势,单案金额数百万元的案件较为常见.

3、调解相对较难.2008-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调解撤诉率

均低于当年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均落后近10个百分点以上.5年中民间借贷案件、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2008年分别为52%与60.95%;2009年分别为69%与82.32%;2010年民间借贷案件调解撤诉率5年中最高,为72.98%,但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3.18%;2011年分别为69%与78.82%;2012年分别为60.77%与69.61%,一审服判息诉效果也明显劣于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

(二)主要特点

1、“高利贷”现象常现.据人行A市分行的统计,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大部分为月息5%,高的多达20%月息,如逾期不还,可能要面对更高的罚息.如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120万,而审理查明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还款,重新出具借条,将80万元利息计入本金.

2、当扣利息争议常现.以现金给付的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双方当扣利息和借款本金的争议,事实往往很难还原.如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起诉主张借款本金为70万,其实际出借金额62万元,其余均为当扣利息.后法院根据原告认可的通话记录,通话显示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2万元,按照62万元本金做出判决.若没有录音证据,被告关于原告当扣利息的抗辩无法获得法院采信.

3、借贷手续简单、不完善.除“职业放贷”以外,普通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手续便捷,甚至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而产生,形成诉讼后容易产生争议.如原告谢某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一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原告持有的证据为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仅有被告在借款人一栏签名,未载明出借人,导致双方对原告是否为适格的权利人产生分歧.

4、“职业放贷”现象严重.不少出借人以放贷为业,其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多见.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中介等也从事放贷业务.职业放贷人往往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吸收“存款”,有的还公然打出吸储广告,通过吸储、放贷从中攫取高额的息差,不仅使“高利贷”频发,一旦应收借款出现问题,涉及面广,甚至还掺杂着暴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危害极大.

5、权利行使忽视时效.出借人对借款的催收偏好以口头通知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催收债权的意识不强,导致因未能及时保留证据而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很有可能丧失法律保护.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概念区分不清,对保证期间的不重视,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保证人,从而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增加争议,影响裁判效果.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债务人送达难

出于逃避债务、无力偿付或者消极应诉等原因,债务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巨额借款的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常见,影响法院对借贷关系有关事实的审查,造成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难,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精力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不得以采取公告送达,部分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影响诉讼效率,徒增债权人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还造成执行难、担保人争议大、不配合甚至缠诉缠访等,影响审判效果、权利实现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确认事实难

1、“高利贷”查实难.高利放贷者、职业放贷者明知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利率部分不受保护,通常采取把借款本金与一定期间高利混同具写借条、当扣利息、收取高利时不出具收条或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种种手段规避法律,债务人难以举证证明高利贷事实,造成法院认定难.

2、借贷事实查实难.对双方当事人“手拉手”到法院要求调解;夫妻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债权人”以原配偶一方举债为由,起诉原配偶双方偿还共同债务,原配偶另一方不承认债务存在等案件,法院考虑可能会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问题,即使强化主张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就资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但因欠缺足以与借款凭证证明力抗衡的证据,很难固定客观事实,依法律事实做出裁判影响定分止争效果,不能完全堵住当事人恶意诉讼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漏洞.

(三)借款关系定性难

民间借贷案件并非“欠债不还钱”就足以概括,有些形似民间借贷案件实际隐藏着其他法律关系甚至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可能会演变为复杂的合同纠纷、合伙纠纷、违法或违反道德伦理的债务纠纷,给法院准确定性和正确适用法律造成难度.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一案,被告证明了与案外人周某之间发生合伙关系,后因无法合作而解除合伙关系,被告就周某已投入资金出具借条,周某将借条上的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而形成本案诉讼.此外,民事纠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不清.(四)借贷法律适用难

民间借贷纠纷虽是传统性纠纷,但是相关法律规范还有不完善之处,审判实务中也有突出的争议问题.例如,关于复利应否保护问题,有观点认为应予严格禁止;相反观点则认为,债务人迟延偿付利息,影响出借人到期利息部分的再投资、再收益,如果当事人同意迟延偿付利息纳入借贷本金重新计息,或者迟延偿付利息部分加付利息,应予保护.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应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相关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观点不一.认识不一致造成了裁判不统一,增加了当事人争议和处理难度.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做法

围绕公正效率、维护权利、案结事了和保障稳定的总体要求,B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主要做法.

(一)提升小额借贷案件审理效率,及时保障权利

小额借贷案件通常涉及寻常百姓,借款一般用于日常生活、解决燃眉之急,事实亦相对清楚、争议较小.B区法院依托社会工作科和两个基层法庭,大力实施小额借贷案件诉前调解,对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省高级法院规定条件的小额借贷案件实施小额速裁、一裁终审,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追求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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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障债权兑现

判决再公正,关键能得到全面执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从“纸面上”落实到位.B区法院将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相结合,降低申请保全的担保“门槛”,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财产线索查询与实施保全措施,尽最大可能查控债务人财产,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人权利救济.

(三)坚持调解优先,兼顾各方利益

民间借贷案件中多存在债务人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调解虽然会“牺牲”债权人一些权利,但通过调解就本金或利息作出一些让步,换得兑现部分或大部分债权或者制定还款方案,对债权人来说并非不利,反过来也可视为债务人增强了一些偿付能力、获得一丝喘息空间.特别是在审理涉嫌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的“高利贷”案件中,采取着重调解的工作方法,尽量挤出过高利息的“水分”,平衡借贷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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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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