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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管理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的建筑法律制度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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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作为城市法规重要组成部分的建筑管理法规的制定,在上海公共租界的存续期间一直是其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不仅反映在历次土地章程的制定中,还反映在公共租界建筑管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及修改上.这些法规制定以及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消防、卫生、交通等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建筑布局缺乏整体规划,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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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近代上海公共租界建筑法律

作者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博士.(上海:200042)

上海自1843年正式开埠,1845年租界开辟,其地位迅速崛起,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被誉为远东第一大城市,是中国现代化起步最早、程度最高的城市[1],以致上海被有些学者称为是现代中国的钥匙①.在上海,现代化起步最早以及程度最高的当属租界,而租界的城市建设之所以发展的如此之快,是与其法律制度分不开的,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筑法律制度.因此,研究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的建筑法律制度是研究近代上海城市发展的不可缺少的视角之一.

从1845年土地章程起,建筑管理法规的修订一直是租界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不仅反映在土地章程的历次修改中②,还反映在建筑管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及修改上.

(一)历次土地章程中建筑管理法规的制定

在租界的不同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的变化,各种矛盾不断出现,由建筑物的建筑与管理所产生的矛盾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矛盾之一,为此,历次土地章程中都有对建筑物进行规制的规定.

1845年土地章程主要赋予了外国侨民在居留地内有房屋建设权,同时也从限制土地的买卖以及安全的角度对建筑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第10款规定了外商可以建设房屋,但外商建房只能自己的眷属居住,不能出租,同时还对建设房屋的种类作出了规定,只能造礼拜堂、医人院等,并强调了房屋内不能屯贮违禁货物.第18款则从防火安全以及违禁物品的角度进一步对居留地内的建筑作出了规定.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最初对于建筑物的管理只是为了确保安全.条文中也提到了房屋不得占塞公路,但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安全,以服务于整个贸易发展的需要.1854年土地章程第8款以及第9款主要是从消防安全以及交通的角度对建筑物的建造提出了要求,但要注意的是,此时对交通的考虑是防止房屋侵占道路而影响道路的使用.此外,从条款的规定中也能看到殖民性的因素,其规定洋房的左边不允许华人建筑房屋.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及其后附规例中有关建筑事项的规定,更多的是针对租界内的卫生状况而对建筑进行的规制.其中后附规例第8条、14条、20条、21条、23条、33条对建筑事项作了特别的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工部局的工程审批权.

1869年土地章程后附规例规定了工部局要对租界内建造的房屋从卫生、交通、消防等多方面行使全面的管理职能,但土地章程正文中没有规定工部局对于建筑物的建造进行管理的权力.70年代后租界内人口稳步增长,1895年达245679人,至1900年达352050人,导致了新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出现了新的住房矛盾.租界管理当局需要从房屋建造时就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但是没有相应的权力.为此,1898年修订的土地章程在正文中增加一个关于建筑物的条款,即第30款:建筑物,其规定公部局可随时设立造屋规例,以便稽查新造房屋之墙垣、地基、屋顶、烟囱是否坚固,足御火灾.

(二)建筑管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及修改

1.中西式建筑章程的制定

1862~1898年的30年间,租界内中式房屋数量大致翻了两番.在此期间,1874年1月30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警备委员会提出建议:“工程师和卫生官应就租界内华人住房的建造,通向他们住房内部的弄堂或小巷的宽度,路面的铺设,以及人均居住面积的比率等等方面,制定一些章程,并应在董事会批准后,予以严格执行.”[2]但是随后并无下文.此后,根据1898年新增土地章程第30款的规定,工部局于1901年制定的中式建筑章程,共21条.该章程规定了建筑设计图、申请书的递交方法及费用标准、督察员现场检查的权力,及对房屋层数、地基、庭院地面和通道、墙壁、隔火墙、房顶、烟囱和通道、材料、通风、地面排水等要求.为防止过分拥挤以及从卫生角度方面考虑,该章程规定了普通住宅和店铺房屋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此外,章程还从行人安全角度考虑,规定封檐板和阳台应配备有适当的檐沟和落水管,其伸出公共街面不得超过3英尺.

1843年年底,最早来上海经商的一些英国人在洋泾浜北外滩一带,建造了数幢小洋房,这是上海外国人造房之始.随着西式建筑的大量产生,工部局工务委员会在讨论制定中式建筑章程时,就开始考虑制定西式建筑章程.[3]1903年工部局根据1898年新增土地章程的第30款制定了西式建筑章程,共78条.其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办公楼、商店、仓库及用作教堂、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餐馆等一切公共用途的建筑,几乎包括了中式建筑以外的所有其他建筑,该章程规定了执照申请手续、费用、建造要求、工部局查勘员监督建筑的职责、处罚等,该章程还对安装用于消防的立管及太平梯、烟囱、木结构房、墙的建造要求等也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该章程还要求对于一般建筑物高度,未经董事会特别批准一般不得超过85英尺.

2.中西式建筑章程的修改

20世纪初,世界范围的瘟疫波及上海.工部局卫生处提出两项灭鼠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修改中式建筑章程,因为按中式建筑章程所规定建造的房屋中的空心天花板结构为老鼠提供了活动场所.1911年3月22日工部局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式建筑章程,对章程的第8、12、18条进行了修正,并递交各地产委员征求意见.[4]嗣后,新建中式建筑均按新章程设计施工,被工部局称为“防鼠房”.当年,公共租界北区有5000幢中式房屋由空心地板改铺实心地板,并拆除天花板.为防止闸北鼠疫对公共租界构成危险,工部局还将界线250英尺宽地区的2433间房屋全部改建为防鼠房.1914年公共租界内发生了两场特大的建筑物火灾,引起了工部局消防处的重视,提议修改现行建筑章程,增强防火能力.1914年7月,工部局组织了一个委员会修改有关中式及西式房屋的建筑章程,对西式建筑章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房屋的高度、仓库容积的限制、席棚管理等方面,对中式建筑章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防火墙方面.

3.特殊建筑管理规则的制定

在1901年中式建筑章程中,工部局就对茶馆、剧院、货栈等特殊房屋结构形式作了规定,其规定凡使用的材料种类和采用的构造形式可能会对住户或公众构成危险的,必须进行更换和修改.

因戏院多半建筑在拥挤热闹的场所,一旦失火,牵连极广.1914年工部局开始制订关于戏院的特别建筑规则,加强对戏院等特殊建筑的设计、建造和地点的选择、出口数、舞台帷幔、观众座位、售票处的位置、电影放映室等方面的管理.工部局同时还制定了关于旅馆、公寓等建筑物的规则,这些建筑必须用防火材料与其他建筑分开.

1923年7月公共租界工部局统一公布了所订房屋建筑规则,至此,公共租界建筑管理法规已构成了体系,这些法规内容涉及面广,当时在沪外侨认为,尽管在欧美有几个城市的人口相等或超过了上海,却还没有采用等同于上海的建筑章程.[5]

随着租界人口的增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建筑物数量的增加,从1845年土地章程到1923年工部局统一公布所订房屋建筑规则,公共租界建筑法规的体系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消防、卫生、交通等方面的需要.

(一)消防的原因

防范火灾一直是建筑管理的主要方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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