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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别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知道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汽车脱保期间出事故

高先生一直都想买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一直没有去买.终于,他这两天决定要买了.高先生是按揭购车.他与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此后双方依约履行汽车按揭服务合同.

在高先生购买了汽车一期保险合同到期后,该汽车公司作为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将该车的第二期保险合同为高先生续保,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从上一年度的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

有了车的高先生外出办事方便多了.一天,高先生驾车去办事,当他正在公路上行驶的时候,不慎和横穿马路的一对祖孙发生了碰撞.后来,他把祖孙二人送到医院.经过有关部门评定,被撞的小女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和小女孩一起被撞到的外婆伤势就比较严重了.她自从被撞之后就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被有关部门评定为“一级伤残”.

经过交警队的调查,确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的责任.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高先生赔偿了对方28万余元.事情发生后,高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而,当他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候,发现该汽车公司是在上一期保险合同到期之日后的第二天才办理了新的保险合同,而新的保险合同要在第四天零时才生效.在第二天和第四天中间的第三天,车辆属于脱保状态.也就那么巧,事故就是在这个时候发生的.

对于这样的巧合,高先生觉得十分郁闷.他表示,如果他自己知道汽车在那两天处于脱保状态的话,他就不会驾车外出了.并且,他还认为,他与该汽车公司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后,该汽车公司向他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作为约定投保人,对方有义务按时帮他办理保险事宜.也正是因为该汽车公司的过错,没有能够及时将保险合同续保,导致他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取得保赔.对于这件事情,该汽车公司理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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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方面却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该汽车公司的一名负责人非常明确地表示,虽然按照有关约定,汽车公司是投保人,但是根据合同上面的内容,高先生必须在上一年度保险到期前到该汽车公司办理续保手续,并且还要交足保险费.然而,当高先生的汽车保险到期后,在汽车公司的多次提醒和反复催讨后,高先生仍然没有理会.因此,这件事情的责任应当由高先生自己承担.

对于汽车公司的说法,高先生并不同意.他表示,由于不同保险公司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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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费率存在差异,而且即使是同一家保险公司,费率在不同时期也存在变化.因此,按照惯例,在投保前,该汽车公司应先告知他所需的保费数额,然后他才能按所需的数额支付.但是,在这次纠纷中,该汽车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高先生)如果延期交付应还贷款、保险费时,甲方(该汽车公司)不需乙方同意即可有权予以垫付.”因此,该汽车公司完全可以先替他交上保险费.但是,他们却没有那么做,致使汽车出现了脱保状态.

由于和该汽车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高先生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汽车公司赔偿损失28万余元.

法庭进行了调解,最终汽车公司赔偿给高先生10万元.

大医院的医生,小医院的手术

一个大医院的名医去小医院“走穴”,这种事情在现如今的社会是多见的.于先生就赶上了一次.

不管是看病还是抓药,于先生向来只去大医院,从不去小医院.然而,这一次,于先生进大医院的门去看病,却在小医院做手术,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大医院给于先生看病的是一位挺有名的医生.当确定于先生必须进行手术之后,这位名医建议于先生去另一家小医院做这个手术.当然,于先生不能答应.开始的时候,他也确实是坚决反对的.可是在这位名医道明了原委后,于先生很快就答应了.因为虽然手术是在小医院做,但主刀的还是这位名医.

到了手术这一天,名医“走穴”到小医院为于先生做手术.然而,名医也有失手的时候,手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由于操作不当,于先生在手术后严重感染.此时名医赶紧将于先生转回自己所在的医院,但是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仍不见好转.最后,于先生家人对名医失去了信任,自己到其他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也没有痊愈.经权威部门的鉴定,于先生面部左侧偏瘫,定为七级伤残.于先生和家人越想越窝囊,于是将大医院、小医院和名医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家医院和一个行走于两家医院之间的医生.问题比较复杂.三方都说自己没有责任.大医院理直气壮地说,名医是我们医院的,但是他去外院做手术,并不是我们派的,是他自己私下去做的,我们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手术的所有费用也是小医院和他之间的事,我们医院没得到一分钱.因此,手术时发生事故与我们医院没有任何瓜葛,要我们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小医院则说,我们请名医,就是因为我们没有这样手术的能力.手术是名医做的,出了问题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与我们医院没有关系.因为如果名医不来做这个手术,我们医院根本就不会接收这样的病人.而名医则称,我是被小医院请来做手术的,所有的手术设备及其他辅助人员也是他们提供的.虽然手术是我主刀,但这是在他们医院的手术室里实施的一例手术,出了问题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三方都说自己无责.

律师认为,现在大医院的医生到中小医院“走穴”做手术,在业内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走穴”医生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到底该由哪一方来担责呢?本案的结果如何,具有典型意义.律师指出,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名医的手术是否有过错;二是于先生的面瘫是否与手术有因果关系.在法院要求小医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时,却遭到小医院拒绝.同时律师还查明,名医去小医院实施手术,不是两家医院间相互协作的行为,而是名医与小医院之间的个人行为.

据此律师指出,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原则,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名医只是主刀的医生,要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三方的关系中,大医院没有医院行为,与此案毫不相干;手术是小医院的医院行为,名医只是这一行为中的主刀医生,并非手术的全部,因此小医院应对这次手术的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主刀医生承担手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小医院赔偿于先生医疗费等共计14万元,同时赔偿于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这也算强奸

高某和杨某是通过别人介绍而认识的,后来两人觉得彼此都有好感,因此就结了婚.结婚之后,两个人生了一个儿子.就这样,一家三口过起了幸福的生活.然而,没过多长时间,夫妻二人就开始吵架.一开始是小吵小闹,只不过是拌拌嘴而已,但是,发展到最后,变成了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闹.终于,杨某忍受不了了,她提出了分居,并且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并且他们还有一个儿子,因此没有判他们离婚.

就这样,他们过着分居的生活.又过了一年的时间,他们又决定离婚.这次是高某提出的离婚诉讼.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高某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来一直没有上诉.

在他们的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的一天晚上,高某到杨某的住处,见到杨某在房内整理衣物,便从背后抱住杨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遭到了杨某的拒绝.面对杨某的拒绝,高某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杨某挣脱想要离去.高某将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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