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类有关硕士研究生论文规范,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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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制度,且影响广泛.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规也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但它在与我国其它的民法理论体系衔接的不好,而且在具体的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中也存在理论的欠缺.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入手,以明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请求权基础.

[关 键 词 ] 诚实守信;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25-1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来的,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就是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缔约的合同关系,也应当包括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关系.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在缔约过程中的契约关系,缔约一方当事人就会因为另一方的疏忽或者不注意而遭受损失,当发生了因缔结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使契约不能成立时,对其信赖契约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应该有权利获得基于此信赖利益而获得一种赔偿请求权.耶林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的研究,不得不说是法学研究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创造意义和现实意义,不论是对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要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成立要件,一般认为其责任的发生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为使合同有效,因而信赖对方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利益不同于履行利益,主要表现在信赖利益的赔偿结果是使合同恢复到未成立的状态,它是一种既存的利益状态,是对信赖允诺的当事人在允诺之前就已经拥有的利益.而履行利益的赔偿结果则使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有效所确立权利义务达到完满实现的状态.信赖利益也不同于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在期望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投入的花费以及能够获得的利润.从这个层面个上讲,信赖利益是流动在期待利益之中的,且目的直指期待利益.因此,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是否受到以期待利益的限制,在不同的情况下,数额的限定程度是不同的:首先,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应该是可以预见到的,这种预见到损失所受到的限制就是不应当超过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被撤销状态下的因对方人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再次,在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时所能预算的最大期待利益应当是有上限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就不应超过这个上限.所以,信赖利益即包括在信赖允诺当事人已经拥有的既存利益也包括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不论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所支出的费用或代价及其利息的一种损失状态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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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是基于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进行合理性判断与缔约过失责任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有很大的关系.学界的通说是诚实信用说,即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时,便产生基于诚信而产生一种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如附随义务,保密义务等,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付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责任请求权只能是基于某种债权而为之,基于物权,身份权为请求权的,皆是基于这些权利效力本身而生的救济权.所以,如果想论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以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其基础原则无疑是可行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与有关责任的比较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的条文规定,表明了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只能以缔约过失赔偿之债为基础,而这一赔偿责任基于诚实信用理论基础的.无论是在撤销当事人之间不真实的意思还是涉及到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等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都存在善意相对人一方利益保护的问题,利益需要横平,否则将有失公平,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或者说根本机制就在于利益的平衡,实现双方当事人和社会的三方利益平衡.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是否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且基于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不同,与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损害的是地缔约人的契约利益,侵权责任侵犯的是人固有的权益.这表明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另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而存在的.在前文所述当中,缔约过失责任损害的是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往往就是基于诚信原则与利益衡平的基本民法观念.”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就明确指出了第42条第一款中提到的恶意磋商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第二款中规定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突出的缔约过失责任.故笔者认同诚实信用说,应当由诚实守信作为缔约当事人其请求权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李旭东,段小兵.合同法专题研究[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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