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多种投融资体制下高速公路的效益审计(1)

时间:2020-10-2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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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已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渠道唯一,发展到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结合今年审计署收费公路审计调查方案的要求,在效益分析过程中,针对目前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对如何评价不同投融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建设效益情况,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一、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多元化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开始了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方式,包括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由各级政府集资修路;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速公路,推行包括合作经营、BOT、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筹资等方式。沈阳办在审计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几种典型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一)“统一规划、统贷统还”投融资体制。事业型投融资体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投资模式。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较强的经济性,便于收费管理,可以分段经营,具备市场化运营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的大量资金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贷款和集资方式筹集,并且绝大多数采取了收费路的形式。实行这一体制,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资金的筹措多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来源包括交通部补助、养路费、通行费、车辆购置税、国债转贷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及竣工后的管理、养护和车辆通行费的收取也是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这种投融资体制下的通行费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建设资金贷款实行统一偿还。(二)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主要用于偿还贷款,但是通行费收入细水长流,资金积累缓慢,由于车流量的增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通车的前几年收费额与贷款偿还额往往并不匹配,偿还到期本息的压力较大。为了解决现金流与贷款偿还之间的错位问题,考虑把未来的收益提前变现以偿还当期贷款,可以采用公路经营权转让融资。通过未来收益提前变现的方法,经营权转让可以把未来预计收取的通行费提前集中获得,迅速筹集资金,以达到公路资产变现的效果。经营权转让使得一些原来的收费还贷公路转让出去,由收费还贷变为通过收取通行费获得投资收益的公司制经营模式。(三)股份融资形式。通过对已建成高速公路进行资产评估,将得到确认的高速公路相关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公开募集资金。自从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设立以来,全国陆续有安徽皖通高速等18家公路上市公司,利用市场发行股票融资近300亿元人民币,成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上市筹集到的资金一方面可以用来偿还建设期银行贷款,一方面可以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新路的建设。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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