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审计处罚程序

时间:2020-09-1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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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处罚;程序

[摘要]文章就现行审计处罚程序的欠缺、解决途径及需要解决的进行了和探讨。

一、现行审计处罚程序的欠缺

审计处罚的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欠缺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均未设定“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职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程序,尽管新的《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时应当告知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职员依法享有的审计复议的权利”的规定,然而,这种“告知”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精神是有很大出进的。

那么,现行的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意味着已经“告知”了呢?笔者以为不然。由于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单位意见的行为是审计组作出的而不是审计机关作出的,不代表审计机关的意见。另外,审计报告所要征求的意见,从根本上说,是对审计事实的进一步确认,而不是征求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意见。这种做法往往给审计机关在复核审定审计报告时造成被动。

二、解决途径

笔者以为,要解决上述审计处罚程序欠缺的题目,必须采取以下诸项措施。

(一)审计报告改为对外文书,使之具有“公证”、“公告”性质

各级审计机关内部以审计组名义向本级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是不具有效力的内部文书。把审计报告改为对外文书,使之具有“公证”、“公告”性质,有利于增加审计的透明度,使被审计单位更加全面地了解审计情况;可以增强该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职员的法律意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加强治理,改善经营,进步效益。有利于扩大审计监视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审计监视、行政监视、行业监视、***监视和监视的综合协力。这样做,也有利于强化审计职员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

(二)以“审计事实确认书”取代目前实行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还原审计报告的本来面目。审计报告本来是审计组将完成接受审计机关派遣任务的情况向派遣机关汇报的一种内部文件,无需征求任何第三者的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的做法反而把这种关系搞乱了。

(三)增设审计处罚告知程序。增设审计处罚告知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处罚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再也不能在审计部分得不到落实。《审计法》颁布在前,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颁布在后;《审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行政处罚法》则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各级审计机关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审计取证与审计处理处罚分离制度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均实行由审计组负责审计检查取证并由审计组负责代拟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度。固然审计机关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经过复核机构的复核和分管领导审核乃至经过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决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审计执法的随意性,但这样做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审计职员徇私情或以审谋私的可能性,损害了审计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导致审计执法上的***。为了从机制上克服这种***,审计取证与审计处理处罚的分离制度,势在必行。实行审罚分离制度,有利于杜尽某些审计职员在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和以审谋私,有利于审计机关内部更加有效地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增强审计职员的责任感,从而使审计机关内部质量控制更加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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