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FASB对SPE的规定

时间:2020-08-07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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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特殊目的实体合并所依据的标准入手进行分析,简述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FASB对特殊目的实体合并的规定,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后,笔者认为,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原则导向下的准则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

关键词:特殊目的实体;国际会计准则;FASB;合并规则

一、特殊目的实体概述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Entity,SPE)是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在抵押证券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理财工具,它是指发起人为了实现某一特殊目的(如租赁、金融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融资、研究和开发活动等)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随着该特定目标的实现或不可能实现,SPE在存续一段时间以后也随之解散。这样的SPE可能采取公司、信托、合伙或非公司主体的形式。通常,SPE根据法定程序创立,这些法定程序对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SPE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有时是永久性限制。

SPE可以由主要受益者设立,也可以由其他投资者设立。一般而言,SPE只有一个主要受益者,其享有和承担SPE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主要收益和风险。主要受益者经常转让资产给SPE,或取得使用由SPE持有的资产及向SPE提供劳务的权利,而其他参与者则一般只提供资金给SPE并按协议获得一定的报酬。与SPE进行交易的主体(经常是创立人或者发起人)可能在实质上控制SPE。

SPE的真正目的是:分散和转移风险、实现低成本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避税和免税。另外,还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使SPE不被认为在发行地或资产所在地开展业务,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SPE发挥上述作用的一个前提是,SPE不被纳入发起公司的合并报表的范围。否则,与发起公司的交易将因合并而抵消,也就丧失了其低成本融资、隔离风险等功能。因此,SPE会计的核心是合并问题。

二、国际会计准则对SPE合并的规定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SPE合并会计报表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才需要将SPE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对合并会计报表做出专门规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目前主要有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其指出:“合并财务报表指将企业集团视作单一经济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这里的“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考虑到取得的某子公司可能是为了出售,故而又指出:“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对于所取得的子公司的控制是暂时的,本准则不要求企业对该子公司进行合并。但是,必须有证据表明,取得子公司的意图是拟在12个月内将其出售,并且管理层一直在积极地寻找购买者。

除了极少情况下,如果原先没有合并的子公司在12个月内并没有出售,则应自购买日起编制合并报表”。很明显,这些规定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子公司。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指出,“子公司”是被另一个实体控制的实体(合伙形式等实体也包括在内)。同时,准则规定对子公司投资的合并处理同样适用于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类似主体。

2.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

1998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原理事会在这方面所做的一项出色工作,就是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其认为,如果实体实质上控制了SPE,则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显然,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是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合并范围确定原则。在解释公告的附录中还详细说明了控制特殊目的实体的标志:(1)经营活动。SPE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直接或者间接创立SPE的报告主体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进行的。例如,SPE主要致力于向实体提供长期资本来源,或者向实体融资以支持其持续的主要或者核心经营活动等。(2)决策。报告主体在实质上具有控制或者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者其资产的决策权,包括在特殊目的主体成立后才开始存在的某些决策权。此类决策权可能通过建立“自动导航”机制而得到授权。例如,单方面结束SPE的权力;变更SPE章程或者规章制度的权力;否决提议变更SPE或者规章制度的权力。(3)经济利益。通过章程、合同、协议或者信托契约、其他方案安排或者设计,报告主体在实质上具有获取SPE大部分利益的权力。(4)风险。通过评估与SPE从事交易的每一方的风险,可以掌握控制的迹象。通常报告主体通过SPE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实际上向SPE提供全部资本的外部投资者保证一定的回报率或者信用保护。这种保护结果是报告主体保留剩余风险或者所有权风险,而投资者在实质上只是贷款人,因为他们获得的收益或者遭受的损失是有限制的。

三、美国FASB对SPE合并的规定

在美国,SPE的合并问题刚开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与之有关的规定比较零散,效力层次也较低,往往是针对具体业务中涉及的某类SPE做出规范,并由此引申至其他SPE。随着SPE的使用越来越多,类型也在不断创新,SPE合并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关注,但当时的机构对SPE的本质认识不足,美国FASB仅仅从反面规定了发起人免于合并SPE的条件,条件也较为宽松。例如,SPE的权益投资中至少有3%来自独立第三者,SPE就成为独立的个体,发起公司不需要合并其SPE的资产和负债。

20XX年FASB发布了FAS140“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会计”,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合并问题做出了新规定。FAS140将SPE分为两类: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QualifySpecialPurposeEntity,QSPE)和不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Not-QualifySpecialPurposeEntity),并且规定,QSPE的资产和负债不必合并计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在发起人保留100%股权或者不保留股权的情况下也不予合并。而SPE要想成为QSPE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但是安然事件的发生为FASB敲响了警钟,因为在美国财富500强中,几乎所有公司都使用过SPE,而许多大公司通过设立SPE转移巨额债务、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是司空见惯的。于是,20XX年FASB出台了《SPE的合并建议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20XX年1月FASB又颁布了第46号解释公告(FIN46)。FIN46的出台并不是为了限制SPE的使用,而是为了改进涉及SPE企业的财务报告,提高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及可比性,从而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准确的判断。

之所以不用“特殊目的实体”而使用“可变利益实体”,主要是因为SPE难以定义而且声名狼藉,FIN46提出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y,VIE)的概念,用以取代商业用语SPE.VIE。VIE是指接受解释规范的所有实体,而有些通常被称为SPE的实体并不属于解释范围,其他通常不被称为SPE的实体却属于解释范围。

在可变利益法下,如果VIE不能在其参与方之间有效地分散风险,则VIE应由其主要受益人合并。主要受益人是承担实体大多数预期损失、享有实体大多数预期剩余收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持有VIE可变利益的参与方。风险权益资本是否充足通常可根据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的多少来判断,FIN46假设独立第三方权益投资占资产公允价值的10%以上就可认为风险权益资本充足,但10%只是一个武断的经验数值,需要合理的证据支持。

四、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FASB对SPE合并规定的对比

国际会计准则对SPE合并的规定是建立在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之下的,与美国的规则导向制定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对于合并范围的规定更加具有科学性,也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SPE的合并侧重于实质上的控制,而不是具体数据标准的衡量。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如果企业与SPE之间的关系实质是控制关系,则该SPE应予以合并,而不论该企业是否拥有SPE中的权益。控制是指有权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或者经营政策并借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这其中包括:

母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权,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或者章程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拥有驾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有权任免董事会或者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在董事会或者类似的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以及其他有效(实质)控制权。IASC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持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基础,并根据SPE的特点对控制做出了新的解释,注重从经营活动的实施、决策权的归属、经济利益的获得以及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对控制做出判断。企业可以根据有效控制权的获得对SPE予以合并。

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规则导向准则下,SPE要独立而避免被并入发起公司,独立第三方在法律形式上必须符合3%的权益投资标准,安然公司为了使独立第三方符合该标准,私下与独立第三方签订隐藏性的副约,为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现金或者其他担保,或者对某些SPE的银行借款提供现金、股票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某些SPE主要的经济关系人是安然公司,但安然公司隐瞒信息,使应予合并的SPE未予合并,最终导致安然公司的破产。

安然事件表明,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操作性较高,但容易被规避,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安排”和“组织设计”轻而易举地逃避准则的约束。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不仅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而且试图确切地划出合法做法的底线,那么就会鼓励人们在业务操作中尽可能靠近底线,甚至尝试突破底线。这样的准则会促使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从而轻视专业判断。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相比,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必然是高度简化的,同时也是高度灵活的,在具体执行时如果出现一些特殊事项或者有争议的事项,主要依赖职业判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要制定非常详尽准确的会计准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安然事件己充分表明,会计准则没能跟上市场和经济生活中日新月异的变化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而在准则的制定中,对于发展较快的金融工具的核算以及合并方式应采用原则性导向,虽然操作性比规则导向下的准则差,但是在出现金融创新的时候,原则导向下的准则更具有指导意义,也可以防止企业为了操作利润,粉饰报表而利用准则中的数据性规定。

我国现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兴起的时间尚短,证券化业务也只有零星的个案。但对于安然事件,我们更需总结其教训,以资借鉴。从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可以看出,我国也逐渐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更多的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这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金融工具的确认、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等问题提供了确切的法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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