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15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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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将不断深入,政府投向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的资金也将逐年增加。本文针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模式进行一番比较和分析,以为管理者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化;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一、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的演变与发展
1.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基础设施投融资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政府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融资机制中融资和被融资的对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一级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政府的可投资金有限,以及政府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对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能力低下。
2.市场经济体制下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各地区和大小城市纷纷组建了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
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政企分开,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将政府从投融资具体行为中剥离出来的作用。它为政府从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向管理者的过渡提供了途径。
二、我国现行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比较和分析
1.财政性融资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但是财政资金仍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也在不断探索。财政资金占基础设施投资主渠道的地位不断得以削弱。
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投融资方式,一方面因投入不足造成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水平的低下,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资金使用效率的有限、运营管理的绩效的降低。
尽管有着以上种种弊端,但是政府财政投资仍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尤其是纯公共性质的基础设施。不过,未来的发展方向一定是通过最大化程度地引导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以实现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
2.债务性融资模式
目前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是以政府设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为载体——如各地成立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集团,以财政和银行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融资模式。其中,银行信贷是我国现有基础设施融资的主渠道。商业银行贷款的优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金量充足;使用灵活方便;风险小,银行贷款意愿强。
不过,在归纳商业银行贷款模式的优点同时,也要认清其面临的问题:
第一,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完全匹配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三性”统一。而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其贷款数量大、回收期限长,这与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款特点是不完全吻合。
第二,基础设施相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一般来说,其建设要提前于一个地区经济的启动。面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量,商业银行贷款可以作为短期流动性资金来源,但是不足以长久地维持下去
3.权益性融资模式
自1991年中国A股市场的成立算起,城市基础设施就开始了利用股票市场进行融资
的尝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城市基础设施利用股票市场进行融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城市基础设施利用股票市场融资有以下优点:一次发行能为基础设建设提供大规模、长时间的资金支持,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特点;能在短时间内筹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巨额资金,并且股权资本不需要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能通过股权的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间接作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不过其也存在一定缺点,由于公司上市的审批程序复杂,而且对项目的经营性有要求严格,只有那些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经营灵活、效益显著的投资项目才可能采用这一方式,如通信、电力、收费公路、铁路等。
4.创新型
90年代以来,理论界开始研究国外先进的融资理论,并致力于引进国内市场。这些融资模式不同于以往的理念,大多以公私合营的模式出现。在实践方面,市场上也出现了一批公私合营模式的融资渠道,典型的公私合营方式包括BOT和TOT种模式。
BOT模式即政府通过签订特许协议方式,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权委托给具有相应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企业通过运行收费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自行承担运营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这种方式下企业对城市公用设施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各种风险,政府不承担风险责任。
TOT方式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建主题对其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资产和特许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回报,并在合约期满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受让的是已建成且能正常运营的项目,不需承担建设期的风险,尽管投资回报率会略低于BOT模式,但对投资者仍有较大吸引力。
三、小结
城市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对投融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只有通过投融资模式创新,拓展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多元化、多层次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长期以来的投资不足、渠道单主体地位不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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