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执行保险若干问题探究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1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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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知识经济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各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但同时专利侵权频发,引发越来越多的专利诉讼。专利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诉讼周期很长,涉诉企业需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及时间成本。为解决企业在应对专利诉讼时的困境,各国纷纷建立专利保险制度,专利执行保险作为险种之一逐渐得到发展。目前,专利执行保险在我国很多省市进行了试点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专利执行保险简介

(一)专利执行保险的概念

专利执行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为保险标的,将第三人侵犯专利权的事实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险种。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承保被保险人进行专利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等。

(二)专利执行保险的基本内容

专利执行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其具有一般保险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有其所独有的其他内容。投保人。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所制定的专利执行保险合同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其投保人主要包括专利权人及其继承人、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赔付范围。该险种的赔付范围包括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且仅限于赔付当事人所提出的专利诉讼、仲裁或者行政事项在立案或受理以前已经支付的花费。其中,调查费用被限定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第三人未经许可实施了投保专利,在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专利诉讼、仲裁或者行政事项立案或受理前,其对此展开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必要的住宿、交通、伙食和公证等费用。法律费用则规定为:专利权受损的被保险人因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部门提出专利诉讼、仲裁或者行政事项而产生的诉讼、仲裁和行政费用、律师费等。[1]

(三)专利执行保险的功能

1.专利执行保险能确保当事人行使诉权。民事诉讼一般需要一定费用,若费用过高,会导致原告因经济实力薄弱等原因而被迫选择和解或其他形式维权。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果其专利权遭到大企业侵犯,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比较困难,且很多侵权人蓄意消极应诉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诉讼进程,由于专利权具有一定的发展周期,因此很可能诉讼进行到最后,中小企业所享有的专利权也会失去效力或者应用价值,从而给他们带来进一步的损失。如果中小企业投保了专利执行保险,当其提起专利诉讼时,其所需支出的诉讼费则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付,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专利诉讼的费用负担,因而能确保当事人顺利行使诉权。

2.专利执行保险能促进专利诉讼的风险进一步向社会转化。从理论上讲,司法资源不够充足时,专利权被侵犯的中小企业会有败诉的风险,或者接受并不能完全挽回其损失的和解条件。专利执行保险的出现,能有效减轻中小企业的诉讼费用负担。但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经济价值很难评估,因此当事人所需的诉讼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执行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其运行所遵循的是保险的基本原理即“大数法则”,可将风险分摊给社会,从而在专利权人通过诉讼维权时,赋予其强有力的社会支持,优化司法资源的社会配置,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我国专利执行保险试点现状

专利保险制度在近几年才引入我国,因此起步较晚。2010年12月,佛山市禅城区产生了我国第一例专利保险,即专利调查费用保险,这是专利执行保险中一种典型险种,数以千件的专利受到了该险种的保护。2012年4月末,江苏镇江发出了我国首张专利执行保险的保单。该保单的主要内容规定,若专利权人为其专利投保,一件专利仅需缴纳2000元的保费,一旦受保护的专利遭到侵权,保险公司将会赔付专利权人进行专利维权时所支出的调查取证、专利诉讼以及律师费等费用。[2]

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需求,国家及地方的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公司在我国先后共开展了三批专利执行保险的试点工作。2012年4月,第一批专利执行保险的试点被确定在北京等经济发达城市,这些城市的企业创新能力较强,对该保险的需求更多。在专利执行保险的试点工作进行时,试点地区的一些部门同时发布了一系列对该保险进行补贴的政策和文件。截止到2016年初,我国大约四十多个省市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逐步完成了专利执行保险的试点推广工作,即将达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要求的到2020年要将专利保险的业务范围覆盖到全国50个中心城市的目标,有力推动了专利执行保险的发展。

三、专利执行保险试点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且不愿投保

目前,国内很多的企业管理人员仍缺乏专利侵权的风险意识,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足,同时也不清楚何为专利执行保险以及专利执行保险对其有什么作用,对专利权保护的问题不够重视。此外,专利执行保险适用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提起专利诉讼,但我国传统文化推行“和为贵”的精神,同时公力救济方式费时、费力、费钱,因此我国企业大部分都不太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专利纠纷,而是趋向于选择和解或者调解,这更加影响了专利执行保险的推广。企业的另一个顾虑是,如果其提起专利诉讼,那么被告侵权人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无效的反诉。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企业的很多专利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问题,如果涉诉专利在被告提出的反诉中被宣告无效,那么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将会远远大于专利执行保险能为其提供的收益。

(二)专利执行保险缺乏吸引力

由于专利权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保护客体较为抽象,因此保护难度较大,专利权具有较高的被侵权风险。和普通财产相比,专利权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形财产权,其价值可能随着市场或者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的波动,价值的稳定性较差,因此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具有较大的难度,评估的程序较为繁琐且费用较高。而专利权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而保险公司在设计专利执行保险时,设定了较高的保险费用,且不区分专利类别,只是简单地将所有投保专利设定了同等的保险费用,同时对保险事故的赔付又规定了较为严苛的条件。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营业风险,规定了如果企业欲投保专利执行保险,必须对该专利进行专利评估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补贴,几乎鲜有企业会投保该保险。此外,目前的专利执行保险的赔付范围只包括被保险人提起专利诉讼时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诉讼以及律师费用,并不包括被保险人为抗辩专利权无效的反诉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和诉讼费用。

(三)过于依赖政府政策补贴

专利执行保险在试点过程中,政府的政策补贴极大地提高了企业投保意愿,对专利执行保险的推行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而专利执行保险也体现出比较浓重的政策色彩,由此导致该保险对政府的补贴依赖过度,阻碍了保险公司对专利执行保险产品的商业开发。需要明确的是,政策补贴只是暂时的,专利执行保险作为商业性保险,最终应实现市场化,而不应由政府一直主导经营。但从目前专利执行保险在我国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如果将政策补贴立刻减少,很可能由于企业不愿或者无力承受高昂的保险费用而影响专利执行保险的发展,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合理设计保险费用,使之逐渐实现市场化,真正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3]

(四)缺乏保险周边服务

目前,我国的专利执行保险服务主要在于保险合同内容方面,包括保险产品的介绍、保险事故的范围以及保险理赔的程序等,而对于企业急需的相关专利业务的咨询、代理、检索和分析、专利的风险和价值评估以及法律服务等周边服务则比较缺乏,这将严重影响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保险产品只有单一的保险合同,没有相关的周边服务,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产品进行推广以及对投保专利进行评估时会比较困难。

四、促进专利执行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专利执行保险的宣传

在当前专利对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作用越来越大的形势下,企业在专利的保护方面应提高重视程度,要提高专利侵权的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要想让专利执行保险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中,就必须加强对该险种的宣传力度,这样才能使企业和公众对专利执行保险形成比较充分的认识,明白专利执行保险在帮助企业维护专利权中的作用和意义,知悉其在当前知识经济中的地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应用各种销售策略,推动专利执行保险在市场中自主运行。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积极地与各个地方政府联动,向企业和公众发放专利执行保险的宣传手册,定期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供免费的专利风险讲座,使其充分认识到专利侵权的低成本性和高发性,从而明白专利执行保险的作用所在。

(二)改善产品设计以提高吸引力

第一,针对当前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用设计过于简单的问题,建议按照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企业的不同需求来分别设计。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建议保险公司规定一个梯度的保险费率,而不是一以概之。根据大型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本身实力的差异以及各自的实际需求,建议保险公司将专利执行保险开发为“基本险”与“定制险”两种类型,“基本险”拥有比较优惠的保险费用,具有专利执行保险最基本的保险功能,能够满足中小型企业的需求;“定制险”则具有较高的保险费用,同时它也具有更强的保障能力,可以满足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的实际需要。第二,从国外的专利执行保险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其专利执行保险的赔付范围除了我国已有的内容之外,还包括被保险人为抗辩专利权无效的反诉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诉讼以及律师费用等,建议我国保险公司也将此项内容纳入赔付范围,因为专利执行保险主要就是为了向企业提供应对专利诉讼的费用保障,而专利权反诉也是一项诉讼,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该被纳入赔付范围之内。第三,建议保险公司简化保险投保及赔付的流程,适当放松保险理赔的条件,可以借鉴先行理赔制度以及理赔绿色通道等做法,以期增强保险产品的吸引力。[4]

(三)引导专利执行保险自主运行

专利保险的运行模式可分为强制模式、自愿模式以及互助合作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专利的复杂多样导致强制模式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来实现,而不够稳定的市场环境以及实践经验的缺乏也导致自愿模式不适合我国,因此建议采取互助合作模式,通过政府引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在专利执行保险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建立由各企业构成的专利互助合作联盟,当联盟中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足以实现保险的大数法则时,政府可以适当减少补贴,从而逐步地推进专利执行保险实现自主运行和市场化。

(四)构建专利执行保险综合服务平台

根据对专利保险产品的市场调研,很多企业在投保专利保险时,他们想要得到的不只是一份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的条件能够达到,他们还希望获得包括专利的检索、价值和风险评估、法律问题咨询以及专利诉讼等比较完善的服务。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专利执行保险时,能够和政府以及行业协会形成联动,调动各方的资源,构建出专利执行保险的综合服务平台,这不仅有利于为企业提供各种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将增加保险产品本身的吸引力,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董慧娟.中国专利执行保险的最新进展、障碍及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15(7):89.

[2]田园.我国专利执行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13.

[3]潘灿君,于世忠.我国推行专利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思考[J].法学论坛,2015(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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