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财产权的研究及其当代价值

时间:2021-06-2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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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有强大的西方思想史传统,自由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都属于这一传统的构成部分,可把其称为理性启蒙主义的传统。但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又超越了该传统。近代西方理性启蒙主义传统在处理财产权问题上主要有两条进路。一条进路以洛克为代表,主要基于自然法来证成财产权,可称为“自然权利财产论”;另一条进路以黑格尔为代表,主要基于自由意志论证财产权,可称为“法权财产论”。但与洛克和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既不把财产权理解为人所天生固有的自然权利,也不把财产权理解为奠基于契约论之上的法权理论,而是把其主要理解和把握为人的自我实现和自由发展的一种“妨碍”。[1]在他看来,“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意味着,不论是有产者还是无产者都不再把彼此作为完整的“类存在”而是作为相互利用和获取利益的工具来对待。[2]140之所以有这种分歧,是因为他们对财产权之本质和历史限度认识上存在差异。洛克和黑格尔都把私有财产理解为个体自由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前提条件,[3]甚至把私有财产与个人自由直接等同。[4]因此,对他们而言,私有财产是一种非历史的和永恒的存在,它或者被归属于“人的本性”使然,或者被归属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外化之需。1总之,是基于一种人性论的考察之上。尽管这种考察进路具有明显的“生存论”质素,但其把抽象的人性论分析作为理论基点,导致具体内容上带有太多的空疏性和抽象性。

相反,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唯物史观分析进路,尽管也把它与个人的自我实现相联系,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表明“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个人自由和人格实现的障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马克思而言私有财产只是一种消极的和否定性的东西。事实上,在早期的《巴黎手稿》《共产党宣言》和晚期的《资本论》中,他都明确阐释了私有财产的积极意义,即“小规模的私有财产构成了个体从他们与共同体的直接统一中解放出来的基础,并且它释放了个体的生产能量和创造性”[5]。在《巴黎手稿》和《共产党宣言》中,他在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确认共产党人并不是要废除“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而只是要废除“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的“剥削性”。在《资本论》中,他进一步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5]872只是,此种意义上的私有财产,随着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将“产生出消灭自身的物质手段”。因此,他断定“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5]。马克思基于此种本体论视阈对私有财产所展开的考察和批判,时至今日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早期的财产权研究

在1842年初的《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首次现实地接触到财产或财产权问题。马克思认为,农民享有的捡拾森林里枯枝的权利被剥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的财产权或所有制。正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特点决定了财产所有者为最大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必然以不惜牺牲广大无产者的利益为代价。可见,此时的马克思主要依循黑格尔的相关思想,从法哲学和思辨形而上学角度力图阐明财产权或所有制问题。之后,随着对欧洲现代性分裂状况的进一步体认,以及对现实问题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发现先前用来理解农民权利被剥夺的理论依据,即黑格尔的法哲学和思辨哲学,具有根本缺陷,从而面临“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6]588,并得出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7]41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开始把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转向对物质生活关系的批判,并继而从政治经济学视角探讨该问题。这一批判的理论成果集中体现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构成了马克思理解私有财产或财产权问题的分水岭。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起,马克思把私有财产问题的关键把握为劳动与资本的分离和对立关系,并进而把私有财产关系内在地区分和理解为“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以及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由于马克思认为,资本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和范畴,且本质上是“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6]129,和对他人劳动力的占有和支配,因此,他认为“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实质上蕴含着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产者或资本所有者对无产者的剥削、支配和统治关系。作为现代性产物的私有财产或所有制(这并不否认作为前现代样式的私有财产的存在合法性),其内在蕴含的这种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支配和统治关系尤其体现在社会经济领域,并以工人阶级的异化劳动样式表现出来。但从存在论上说,异化劳动本身并不是私有财产的结果,而是其原因,只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私有财产自身发展的程度越来越高,反而给人造成它是异化劳动之原因的假象。实际上,在这种私有财产或经济力量高度发展的阶段,它们二者是互为因果的或“相互作用的”关系[6]166。这决定了作为对私有财产之积极扬弃的共产主义本身就具有某种“经济性质”:要扬弃私有财产,就必须扬弃私有财产得以产生的根据,即异化劳动。马克思认为国民经济学家只是把私有财产当作一个既定的事实给直接接受和认定下来,而“没有说明”且从不反思这一事实得以存在的条件和限度问题,即没有对这一事实本身展开批判。由此,私有财产在他们那里就被把握为一种“自然的”存在,而非“历史性的”产物。而黑格尔由于没有把“对象化”和“异化”本质性地区分开来,导致他犯了与国民经济学家同样的错误。因为,倘若按照黑格尔的逻辑,把私有财产看成源自于对象化劳动,那么,它就是对象之产品的必然结果,从而它就在对象化劳动中有其自身的“自然的基础”,私有财产由此成为一个永恒的“普遍性存在物”。[8]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实际上源自于对象化劳动的一种特定具体化样式,即异化劳动,这决定了它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和产物。由此,马克思一举揭露了国民经济学家和黑格尔把资产阶级社会关系自然化和永恒化的虚假事实。鉴于国民经济学家“总是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把他应当加以说明的东西假定为一种具有历史形式的事实”[6]156,他们无法真正理解如下“事实”:一方面,作为资本家之私有财产的资本总量和力量在不断增大;另一方面,劳动者丧失自己的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现象却越来越严重。从而,整个社会呈现出“资本的积累”和“贫困的积累”对立状况的正增长关系,进而“整个社会便分化为两个阶级,即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6]155。马克思认为,国民经济学家们的最大问题,在于对上述这种“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制度下严酷的社会现实”[9]183的有意无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们对作为资本主义之“坚实内核”的私有财产及其建制的持守和维护。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肯定地说:“不难看出,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10]298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从经济学去理解财产权问题,把私有财产的运动看作经济的运动本身的表现形式,这既是优点,也是不足。“优点”是因为,相较1844年以前马克思主要从法哲学或思辨形而上学理解财产权而言,它切中了该问题的社会现实基础;“不足”是因为,此时马克思尽管从社会经济哲学视角去理解财产权,但这种理解仅限于把它还原于社会经济基础,尚未把这种社会经济基础明确提炼和抽象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维度。财产权的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维度,只有经过对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现实的深入研究与批判才能真正揭示。这主要体现为马克思对财产权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开始由宏观视角转入微观分析维度。如果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财产权问题的处理,主要还受制于“异化逻辑”及其问题域的支配,那么通过对国民经济学家与黑格尔的财产理论展开清算之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财产权的处理则开始由之前的“异化”视角转向“分工”领域,并把所有制把握为分工的必然结果。由此,马克思实现了对财产权问题认识上质的飞跃,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马克思认为,包括黑格尔在内的德意志观念论者“仅仅从对他的意志的关系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因为“物只有在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一种关系,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6]585。这表明,“一切实际的财产关系的真实基础”事实上就是“生产关系”。由此可见,相较于以前,马克思此时既不把财产权或所有制把握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也不把其把握为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把其直接与社会生产关系相联系,并且从本体论高度把后者看成前者的“真实基础”。由于在社会生活和生产中为财产权或所有制关系找到了感性的现实基础,以便能够在此基础上对财产权问题展开具体的和现实的说明,因此开辟了一条研究财产权或所有制关系的崭新的道路。

《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从“生产关系”去把握和诠释私有财产或所有制关系问题。但由于尚未对政治经济学展开系统性批判,其对“生产关系”的认知还相当模糊。具体化到财产权问题上,“生产关系”与“所有制”(或“财产权”)到底存在何种内在具体的关系,尚待进一步厘定。1846年之后,马克思对所有制或财产权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生产关系与所有制关系展开。一方面,从本质上讲,所有制或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如果说《哲学的贫困》中的论述“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和“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6]638,还只是一种对二者关系的不太精确的笼统化的说明,那么,几个月之后的《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中,马克思以更加明确和坚定的语气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11]352由此,私有财产或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的论断就被确立和巩固下来。而鉴于马克思当时生活的欧洲现代性建制下,私有财产或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此,马克思通常又把其直接指认和界定为“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另一方面,从表现形式上来讲,所有制关系或财产权又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财产权或所有制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12]591。这表明,财产权或所有制关系的“本质”与“表现形式”事实上高度一致:其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这种本质的具体对象化展开形式,即其具体表现形式则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是被相关法律规定所承认和确定了的生产关系。由此,也就从本体论和法权的角度厘定了“财产权”或“所有制”与“占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因为,“占有”是一种感性事实,是人对物的关系体现,而“财产权”或“所有制”则是人与物关系的法权表现形式,其本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马克思成熟时期的财产权研究

马克思在把所有制关系指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的基础上,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尤其是其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全面系统地考察了所有制或财产权关系的各种形式及其历史发展进程。他认为,历史地看,所有制关系不是先天的,而是一种不断生成的存在。换言之,不同的历史时期财产权或所有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资本主义所有制,作为所有制关系的一种历史性形态或样式,实际上是以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存在为前提的。后两者也并非先天地无条件地“自然存在”,而是历史发展的特定产物。其存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人能够自由支配其自身的“劳动力”,以及这种他们的“劳动力”可以通过货币的形式实现形式上的“公平”交换,二是工人拥有的自由支配的劳动力能够与实现他们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以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被货币所消耗;而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13]465前一方面,实际上保证了雇佣劳动和资本存在的“形式上的条件”,而后一方面,则确保了其存在的现实的具体内容上的条件。这也决定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与此处马克思提到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因为,“在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这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不依赖劳动就具有对象的存在。个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人当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当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为数众多的土地私有者并存”[13]465。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其旨在实现的是商品价值的增殖和资本的增加利润。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它就必须确保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分离,并以资本购买的方式去盘剥和榨取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因此,其背后一定隐含着财产所有者阶级对无产者阶级的奴役、剥削、支配和统治的关系。

而资本主义以前就存在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显然不是上述这种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奴役、支配和统治的权力关系意义上的。因为,它既不以劳动力与资本的分离为前提,也不以创造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为目的。因此,马克思总结性地说:“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从事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13]466换言之,资本主义社会下个人只能“作为工人而存在”的情况不是从来就有的,“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是历史的产物”[13]466。

马克思在财产权问题上所持有的上述批判性立场,致使长期以来学界对马克思的财产权或所有制理论存在着错误看法。事实上,马克思在批判“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所内在包含的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支配和统治关系的同时,还致力于建构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性的财产权(所有制)样式。对未来理想形态的财产权或所有制关系的建构,本身就是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人类解放之理论的内在构成部分。2因此,马克思在对待财产权或私有财产问题上,“破”与“立”的视角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他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问题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证。当然,马克思所倡导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决不是要“重建私有制”。恰恰相反,它是以私有制的消亡为前提的。事实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是他的财产权批判理论的内在构成部分,是他在破解了“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内在地隐含的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支配和统治关系之后,建构的自己的理想化状态的所有制形式。因此,要想真正本质性地把握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内涵,就必须结合马克思对未来理想社会共同体的相关论述去理解。他在《资本论》中,就以“设想”方式分析了未来共产主义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即“自由人联合体”的经济结构,这实际上是他对未来共产主义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关系的一个总体性阐释:“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鲁滨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这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14]96可见,这种“自由人联合体”或共产主义,实际上是要通过“个人所有制”的形式,“重新获得对它的经济生活的控制”,并经由“社会调节着分配”把财产归还为个人,以达成个人的“自我实现”,从而使个人享有财产成为一种真正的“现实”。只不过,这里所谓的“个人财产”之“个人”,已经不是资本主义之市民社会下那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上的个人,而是“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即“社会的个体”。

由此可见,与近代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和代表对自由主义进行反驳和调节的黑格尔相比,马克思既不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把握财产权,即把其把握为一种政治的和“政治解放”的问题,也不从单纯自由意志或人格现实化的维度把握财产权,即把其把握为单纯的哲学和形而上学问题,而是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社会现实角度去把握财产权,把其看作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即“人类解放”的问题。通过社会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阈,马克思认识到“财产”与“自由”和“权力”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3这三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实际上是财产权问题的“总秘密”。其中,“自由”是“目的”,财产是“前提”,而权力是财产权关系的本质构成部分。首先,对于“自由”,与自由主义者只是从获取“权利”(right)的角度把握自由不同,马克思所理解的“自由”,不只是“权利”(right)更是获得“权力”(power)的问题。借用赵汀阳先生的说法,“权利”必须落实为“权力”才能实现,“由‘说了’(thesaid)的潜在状态变成‘做了’(whatisdone)的实现状态。自由必须实现为作为一个人的‘主权’的权力,就像一个国家有着它的主权一样,才有真实性”[15]。其次,对于“财产”和“财产权”,与自由主义者把拥有一定的财产看作个人获得自由的前提不同,马克思一方面不否认个人基于自身劳动而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权”是获取自由的必要前提,但他认为仅仅满足于对“财产”和“财产权”的获取,而不破坏和颠覆现有所有制关系背后所隐含的权力支配模式,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每个人获得本属于自己的自由。因此,问题的关键必须触动财产权的制度基础,即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所有制。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通过区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初步探讨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倘若人们只是像资产阶级那样仅仅满足于对财产权以及各种权利的获得,最多只能够达到“政治解放”的程度。事实上,这只不过是在保持和维护现存权力支配关系模式(资本主义)的前提下,争取到的各种“形式上”的权利。因此,它根本就没有触动财产和财产权是否为某一个阶级或群体所独占的既定事实。在马克思看来,人类要想实现真正的属于自己的自由只能通过如下的方式,即能动地“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16]75,并破除和颠覆既有的所有制及其背后隐含的“权力关系”模式,从而把人们经由政治解放获得的各种“权利”(right)进一步落实为自身统握的“权力”(power)。本质上来说,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区别于“政治解放”的“人类解放”的进程,是共产主义的实现过程。[10]170-189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把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获得看得不重要。马克思从来不否认作为“理念”的诸权利,如“自由”“民主”“平等”和“正义”等的重要性,但他认为这些均是从属于“形式”方面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历史性的“内容”方面。这意味着:其一,不能撇开(抛开)诸权利得以生成的具体历史性(情境)去考察其单纯的作为“理念”或形式的层面;其二,相对于诸权利的形式方面而言,其具体内容才是更重要的。正是基于此种考虑,马克思把“自由”理解为个人“自主活动”,理解为每个人生命活动的自主性展开过程,既不存在外在性强迫,也不存在剥削现象。其具体展开形式是“新闻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以及自主的投票权等。他把“民主”理解为每个人享有的“民主参与”,[17]其特质在于它是一项现实的活动过程,而并非仅仅表现为“形式”上的“公平”。“平等”和“正义”亦然。

三、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批判的上述特质,在资本全球化的今天依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首先,当今中国所遭遇的资本逻辑的支配性之强度尽管远比马克思时代要强烈得多,但这并非意味着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就是一个应该被完全抛弃掉的东西。恰恰相反,切实地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已成为当今中国要解决的最为迫切的问题之一。尽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在“形式上”有了保护个人合法性所得私有财产的法律依据,但无法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不尊重个人私有财产的例子。事实上,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批判理论已经表明,私有财产关系潜在地包含着“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以及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马克思而言,“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就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就是“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的、活动的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16]286,这样的私有财产,尽管工业的发展正在把它消灭,但“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16]287。可见,保护“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是马克思所赞成的。套用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正义理论的说法,这种“应得”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是马克思所赞成的,至少在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更是如此。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主要针对的是“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因为,这种私有财产关系内在地潜含着有产者对无产者的支配、统治和剥削关系,它实质构成对个体“人格性”(Personality)的否定,而非实现。[3]由此马克思才说:“我们要消灭的只是这种占有的可怜的性质,在这种占有下,工人仅仅为增殖资本而活着,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活着。”[16]287“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之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的劳动的权力。”[16]288

其次,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批判理论的当代性还体现在对当今中国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启示上。前文的分析表明,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进程与其确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进程是内在统一的。他把近代自由主义和国民经济学对财产权的政治哲学批判以及法权批判路径,转换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或经济哲学批判路径,由此为历史唯物主义奠定了经济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存在论语境。这启示我们,历史唯物主义的真正生成语境是“经济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批判”,而不仅仅是先前人们认为的“哲学人类学”或“政治哲学”。因此,未来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要想得到实质性深化,其中一个可能的尝试路径就是实现研究范式转型,这主要表现为:1.把历史唯物主义置放到经济哲学语境去研究。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和历史唯物主义确立的内在同一性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确立的基本语境是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哲学,因此,对历史唯物主义本真意涵的把握必须深入到经济哲学语境中去。这要求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要由先前主要立足哲学人类学和政治哲学语境的诠释模式,转换为立足于经济哲学语境去诠释。2.强化对唯物史观之“微观方面”的研究。马克思通过私有财产权批判,揭示了其背后所隐藏的“微观权力”关系以及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实质,本身就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内容。这启示我们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要从先前注重对社会结构、社会形态演变等宏观问题的研究,转变为对市民社会史、私产权、现时代境遇下个人精神处境等微观问题的研究。3.理解并切中当今社会现实,注重对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私有财产是现代政治问题的核心,尤其构成理解19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关键,因而马克思才把它当作自己终生处理的主导性课题。这表明,马克思是通过把握时代性社会现实的方式去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由此启示我们,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必须以理解并切中当今人类社会现实为第一要务。具体到中国,就是要理解并切中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以破解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方式推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创新。4.强化“思想史论证”环节。马克思对财产权的批判和确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是在整个欧洲思想史脉络中展开与黑格尔、古典经济学家、蒲鲁东等的批判性对话的。这启示我们,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不能仅仅满足于单一的“文本解读”或“现实问题研究”,而必须把“文本解读”“现实问题研究”和“思想史论证”结合起来,并通过强化“思想史论证”的方式巩固和做实“文本解读”及“现实问题研究”范式。

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无论是对私有财产之本质的分析,还是对私有财产关系之内在复杂性的考察,抑或是对私有财产之未来前途的探讨,对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进行所有制改革,均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时至今日,“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其本质属性没有发生改变,但马克思生活时代的欧洲所有制关系,以及由这种所有制关系派生出来的阶级分化状况、社会制度特征等方面,与当今时代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换言之,我们生活的当下时代的社会结构、阶层分化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特征等方面,都远远超出了马克思当时的理论预期。因此,包括“世情”“国情”和“民情”等因素在内的全部存在论基础之差异,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直接把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原封不动地拿过来就用。倘若是不顾上述存在论基础之差异地“套用”,其实际效果不仅不会令人满意,而且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理论和实践后果。苏联就是这方面的最好例证。这恐怕正是当代中国极力倡导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民族化”和“大众化”的最深层次原因。

把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当代化”“中国化”和“民族化”,意味着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一定要与当代中国的国情和民情结合起来,要充分考虑到当代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实际状况、阶层和贫富分化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特征。简言之,要以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研究当代中国的具体社会问题。4这种“研究”就内在取向上来看,必须是“双向的”。一方面,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要接受当代中国具体现实问题的检验,并在这种检验中丰富和发展;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上述具体问题的解决又要接受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宏观上的指导。就当代中国而言,这种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当属“混合所有制结构”的提出。至于混合所有制结构与马克思的所有制或财产权批判理论,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一致性和差异,这是一个较为宏大的理论课题,本文将暂不涉及,将在后续的研究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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