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

时间:2021-07-14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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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

作者:未知

[摘要]汽车租赁主要是指汽车租赁公司为需要长期或者短期用车的承租人提供车辆定期使用权,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服务行为。汽车租赁业在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中国以来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信用评估机制缺失、责任承担、准入资格以及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出发,探讨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汽车租赁;法律问题;承租人;汽车租赁公司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0096-02

1汽车租赁及其发展现状
汽车租赁主要是指汽车租赁公司为需要长期或者短期用车的承租人提供车辆定期使用权,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服务行为。作为一种社会中新型的汽车消费模式,汽车租赁不但能够对汽车业生产、销售之间不对称现象进行缓解,同时还能拓展汽车消费市场,对汽车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汽车租赁最早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美国人雅可布1918年在芝加哥成立了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引入中国始于***年的北京,为准备筹办1990年亚运会出于公务的需要而进行汽车租赁。1992年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成立。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迅猛发展,到目前为止,已达三千多家,租赁车辆有六万多辆,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在3亿~4亿元。
2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随着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汽车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对汽车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但随着汽车租赁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上述立法已不足以对汽车租赁的营运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制。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信用评估机制缺失,事后监控机制真空
由于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中,信用评估机制和咨询体系尚未建立,法律对客户信用评估欠缺,对租赁事后行为的法律监控不足。在大多数企业中,汽车租赁合同订立后,客户即可以将汽车开走,而对于汽车租赁后的用途以及相关损耗,汽车租赁企业无法知晓,租赁车事后监控机制严重缺失,租赁车被盗、被典当、被用作非法途径等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统计,2010年北京市汽车租赁企业丢车率达12%之多。同时,在处理汽车租赁期间的违规违章中所出现的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罚的现象屡见不鲜,主要是由于我国交通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的滞后性所造成的,一般在汽车租赁期过后,罚单才下来。以上情况的发生均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对租赁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2.2汽车租赁企业税负较重,私车出租现象猖獗
在我国,汽车租赁企业不但要进行四季车审,而且承担着较高的税负。拿税负来说,在购置环节,汽车租赁企业不但要承担消费税(3%~8%)和增值税(17%),还需要承担牌照费、购置费等费用;在拥有环节,汽车租赁企业必须承担机动车辆管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在使用环节,汽车租赁企业须缴纳工商管理、年检等多项费用。而私车即个人车辆却不存在季审,也不需要进行定期维护,许多税费也不存在,从而使得许多私车不经过交委管理以较低的出租价格进行出租,扰乱汽车租赁市场,以致合法的汽车租赁企业很难与其抗衡。
2.3“带驾租赁”法制真空,实施监管困难重重
“带驾租赁”主要是指汽车租赁企业在租赁汽车服务之外,又向消费者提供代驾司机的租赁服务。对于带驾租赁,联合国、欧盟和北美的行业划分标准中,都明确规定带司机汽车租赁属于运输行业。比如联合国2002年公布的《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是联合国统计署制定的产品分类国际标准,包含国内外贸易中所有可流通和储存的产品和服务。其将带司机短期汽车租赁划入道路运输服务,其中带司机客车租赁与出租汽车一样,被视为非班线旅客运输。而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编号L73的租赁业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租赁,编号F51的道路运输业中也不包括带司机汽车租赁,从而使得“带驾租赁”的法律地位、经营资格等问题存在立法真空,法规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实施监管也显得困难重重。
2.4其他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汽车租赁企业不能实行跨地区经营,不能进行异地还车等,这些规定都增加了承租人的经济负担和经营成本,不利于汽车租赁企业进一步发展。
3国外汽车租赁立法现状
3.1美英汽车租赁立法现状
美英汽车租赁普遍采取会员制,美英等国法律规定,客户租车时需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汽车租赁服务流程要求简单,从证件核查到租车、还车,每个环节必须规范,为客户设置异地还车等便利服务。在美英汽车租赁业中,其采取先进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包括预订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建立了一整套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活动,救援保险等基本保障体系也较健全。同时,美英等国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采用个人信用号码制度,只要有不良记录就会存档,汽车租赁的诚信就建立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上,起点较高。在英国伦敦、美国纽约等地,法律允许带驾租赁,但规定承租方必须经过获得批准的经营商的预约才能租用带司机的车辆。如纽约规定,带司机车辆载客不得超过20人,承租方不得在街旁搭乘带司机的租赁车。
3.2港台汽车租赁立法现状
我国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发展相对于内地来说时间要长,其立法也比较完善。
根据台湾《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和香港《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的规定,汽车租赁资质不需要审批,而客运、货运的资质审批较严格,它们将汽车租赁业纳入客运进行管理和规制。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小货车租赁业应当备具筹备申请书,向该汽车运输业主事务所所在地之中央或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筹备。发给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同时,对于带驾租赁,香港的《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中的“出租车服务”就是带司机租赁,小客车带司机租赁有酒店、旅游、机场、学校、私家5种,客车有非专营巴士、红色小巴等。上述业务允许批准后经营。台湾的《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规定:“经营小客车租赁业租车人如需雇用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负责代雇小型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驾驶。”
4我国汽车租赁行业法律完善措施
针对我国汽车租赁行业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4.1明确汽车租赁业的定位,完善资格准入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的立法,将汽车租赁纳入客运管理中进行规制。严格控制汽车租赁企业的准入,对于汽车租赁,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审批才能成立,未经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同意并审批的私人车辆进行租赁,经查处,应严厉的处罚。同时,对于私车出租猖狂的现象,我国应该在2004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基础上,对私人租车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租赁公司车辆进行统一标识,同时降低对租赁公司的税负和门槛,从而消除私家车在租车中所存在的优势,有利于汽车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
4.2构建汽车租赁信用体系,建立租后汽车监控制度
对于我国汽车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汽车诈骗、丢失、典当、违法等行为,我国应该加强汽车租赁信用体系的建设。在汽车租赁时,应该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核实,对客户的租车用途进行调查,评估客户租车的风险和偿还能力,对那些记录不良的客户进行黑名单处理,以防止租赁汽车诈骗、犯罪现象的发生。同时,汽车租赁信用体系的建立还应该跟国家公安部门犯罪数据库和交通管理数据库进行对接,建立一体化的信用体系。此外,汽车租赁企业可在汽车中安装GPS系统,时时对租赁车辆进行监控。
4.3规制车损赔偿,界定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承租人在汽车租赁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汽车损坏、违规违章等问题,法律应该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制。第一,对于汽车租赁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交通事故中责任在承租人一方时,应由承租人承担,其租赁公司按照过错承担,如汽车维护不全、客户考核不明等责任,但不应承担超过其义务范围的连带责任。第二,对于租赁汽车途中损坏的赔偿,法律应该对汽车损坏进行分等级赔偿规定,首先规定租赁公司有义务对租车前的车辆各性能进行评估备案,其次应该对汽车损坏进行分级,分为一级损坏、二级损坏、三级损坏等,根据不同的损坏级别来规制赔偿金额。第三,对于租赁途中发生的违规违章行为,应该建立汽车租赁公司跟交通管理部门数据信息库对接机制,汽车在租赁途中发生违章违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数据库,直接向承租人索求罚金或执行处罚。
4.4其他配套措施
除上述制度的完善以外,还应采取如建立汽车租赁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紧密合作机制,提倡带驾租赁业务的推广,并将带驾租赁纳入客运管理范畴对其进行统一监管等其他的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推进我国汽车租赁产业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3条[Z].1998-04-01.
[2]孟凡具.论汽车租赁合同诈骗案件及侦防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3]朱志博.利用租赁汽车实施犯罪案件之预防[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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