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无锡农民增收动力机制研究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1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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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流向包括地区内部由农业部门向非农产业部门流动、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省际间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向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转移三种。但是由于农村劳动力自身素质及所受教育程度方面不及城乡居民,所以转移到城镇的农业劳动力在非农业部门的生存难度较大,很难适应技术和知识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之后大多在服务业或工业部门就业,依靠体力劳动换取微薄的收入,或者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得不到公平的待遇,获得与城市居民同样水平的收入,农村劳动人员常常需要付出两倍或者更多于城市劳动力的劳动及努力。因此,如果想通过劳动力转移来达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就有必要对我国的户籍制度障碍作出调整,对农村劳动力加强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让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也要加大发展农村经济的力度,调整农村的产业和就业结构,推进城镇化合理发展。

一、劳动力流动现状分析

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任何一种因素都有可能成为促使人口迁移的决定性因素,而对于农村劳动力来说,促使其流动的原因不外乎推力和拉力。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普遍较低,人地矛盾突出,农民在本地的收入不足以满足生活需求时发生的流动被称为“推力流动”;而因为其他地区经济水平较好、就业机会更多、工资待遇丰厚等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劳动力流动则是“拉力流动”,导致这些流动发生的不利因素即推力,有利因素则为拉力。通过调研期间的考察和访问,发现目前我国辽宁省的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外出打工来获得收入,同时,劳动力外出打工也是农村地区的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这种单一的就业方式的存在必然导致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即农村劳动力在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压迫下,开始快速向城市转移,以求获得更多的工资性收入。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劳动力数量上所占的优势也比较突出。在辽宁省的劳动力构成中,农村劳动力占总体劳动力的比重较大为61%,因此,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其他行业领域就业的措施,是我国应对“三农问题”桎梏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这项措施自落实以来,截止2006年末,已经实现累计劳动力输出量突破4000万的目标。

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背后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留守”,即在劳动力转移的大军中,知识储备较丰富的年轻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并以此获得工资性收入,而那些年纪颇高的老年人,由于田间劳作经验丰富,于是留守在家,一边经营农业获得家庭经营利润,一边照顾子女的孩子,农村劳动力代际之间的分工逐渐明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政府颁布的各项鼓励经济发展的政策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源泉,教育事业数量与质量并重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智力保障,而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增强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又为农村劳动力获得工资性收入提供了机遇以及挑战。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高素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种转移又加快城镇化进程,形成一个“劳动力流向城市——城市化水平提高——更多劳动力向城市汇集”的循环模式。

目前,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地区就业的现状来看,其在城市就业的行业分布较为集中,多数从事的是与制造、批发和零售、餐饮、建筑和社会服务等相关的工作,但是在科技含量较高的研究领域或者行业则很少能够看到农村劳动力的身影,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农村劳动力自身的综合素质是紧密相关的。

二、农民收入现状分析

通过对辽宁省2006-2014年的农村居民收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2006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90元,2008年迅速增到5576元,2010年达到6908元,直到2014年,已经增长为11191元。

2006年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36.7%,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比54%,财产性收入占比35%,转移性收入占比5.8%。其中,工资性收入中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收入占比9.2%,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占比为17.6%,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占比9.9%。家庭经营纯收入中农业收入占比最多,为35%,牧业次之为10.6%,林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占比较小,最低的是渔业,占比0.1%。

2007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家庭经营净收入占比最大,达到54.3%,其次是工资性收入,占比为36%,财产性净收入与转移性净收入占比较少,分别为3.8%和5.9%。其中,家庭经营净收入中,农业收入作了最大贡献,比重为33.6%,其次是牧业,为12.3%,林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较小,最小的是文教卫生业收入,比重为0.4%。工资性收入中,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是最多的,占比17.6%,其次是外出从业获得的收入,比重为10.3%,较少的是在非企业组织中获得的收入,比重为8.3%。

2008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家庭经营纯收入仍然占最大比重,为52.6%,工资性收入次之为36.5%,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比重分别为3.6%和7.3%。相比于前两年,家庭经营净收入所占比重有所下降,而转移性净收入所占比重有所提高。在工资性收入中,在本乡地域内劳动所获得的收入和前两年一样,都占了最大的比重,为17.5%。在家庭经营净收入中,农业的贡献仍然是最大的,比重为32.3%,牧业次之为11.7%,其他方面的收入所占比重与前两年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均只占了家庭经营净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

2009-2012年期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以及转移性净收入所占比重均没有太大变化。工资性净收入所占比重在38%左右,家庭经营性收入在51%左右,财产性收入在3%左右,转移性净收入在8%左右。在工资性收入中,2011-2012年,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收入所占比重相对于2009-2010年迅速由8%左右下降到3%左右。而在本乡地域内劳动所获得的收入所占比重由17%左右上升到21%左右。

2013年,辽宁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相对于2012年略有上升,由38.7%上升为40%,家庭经营净收入则略有下降,由51%下降为49%,财产性净收入比重为2.7%,与2012年相近,转移性净收入为8.3%,比上一年上升了0.6个百分点。

2014年,工资性净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净收入占辽宁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相比2013年均有所下降,分别下降了1个百分点、2.9个百分点和0.6个百分点,而转移性净收入所占比重则比2013年增加了4.3个百分点。其中,家庭经营净收入中,农业收入比重仍然是最大的。

总的来说,2006-2014年期间,辽宁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家庭经营净收入一直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其次是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所做的贡献较小,所占比重最低的则是财产性收入。

三、劳动力流动与农民收入的相关性检验

为了分析辽宁省农村劳动力流动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我们选取了2006-2014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和劳动力数据作为分析依据,并将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作为解释变量X1,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元)作为被解释变量X2,利用Eviews计量软件对两个变量之间存在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以解释劳动力流动对辽宁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如下:

以上图表是辽宁省农村劳动力在总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表、农村劳动力在总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关性分析图以及X1与X2的相关系数表。

通过Eviews计量软件处理表1数据得到图1和表2。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6-2014年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且随着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的下降,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渐增多。由表2可知,X1和X2间的相关系数为-0.98783,说明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呈高度负相关关系,即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各地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越高,这和表1中的结论是一致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越小说明了农村劳动力流入到非农业部门的人数越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迅速减少即劳动力流动速度的加快,提高了在农劳动力的劳动积极性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之国家政策对农业的保护,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然而然得到提升,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渐趋缩小。

四、结论

在此研究的主题是辽宁省农村劳动力流动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选取了2006-2014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和劳动力数据作为分析依据,对通过计算得到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相关性进行计量分析,以此来解释劳动力流动对辽宁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结论如下。

第一,辽宁省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呈高度负相关关系。即农村劳动力人数在所有劳动力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各地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越高。这主要是农业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业部门,不但获得了比农业部门更高的收入,也因为这种转移将冗余在农业部门、分摊政府给予农业补贴费用的多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部门,这会导致农业劳动力人口数量下降,却使得留在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得以提高,收入也随之增加。这是从劳动力转移和政府保护两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村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劳动力转移对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具有促进作用。也就是说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居民的收入拓宽了渠道,提供多种方式帮助农民增收。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推进,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两种模式并存的方式不断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农业经营模式经过小农经营向家庭承包责任制、再到规模化经营模式的转变,不仅提高了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也增加了农村常住居民的收入。但是对于流入非农业部门的农村劳动力来说,由于自身素质相对较弱,想要获得和城市居民同样多的收入可能付出的努力要更多,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力度。

第三,我国的农业问题已由过去的粮食问题转变为现在的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收入问题是指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的差距。解决收入差距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要素结构调整,主要是劳动力要素的调整。人们对农业产品的需求是有限的,粮食及各类食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很低,且近几年的恩格尔系数也随着收入的提高而越来越小,表明人们消费的过程中在食品方面的支出相对减少了,转而将更多的钱花在了非农业产品上,这就会因为农产品供大于求导致农民收入下降。而劳动力的转移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农业收入的分摊,再加上政府的农业补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增加,城乡收入差距也会因此而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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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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