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九江市为例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1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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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我国一次相当重要的税制改革,不仅仅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成分,同时还是推动经济结构变革的重要举措。在文中针对建筑行业中“营改增”实施的实际情况,就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问题建议

建筑业因其体量较大,“营改增”前是营业税征收额占比较大的行业,“营改增”后也是决定税改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重点行业,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营改增整体实施过程中具有某种共性,应得到积极重视。九江市中心支库通过走访税务部门,选取若干建筑企业进行问卷调查1,并实地走访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了解“营改增”在建筑业中的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九江市建筑业发展和营业税征收情况

2015年九江市共有建筑企业152家,从业人员9.2万人,完成产值353.26亿元,占九江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9%,近年来发展迅速,产值2010至2015年年均增长9.4%,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见图1)。2015年全市建筑业共完成税收50.27亿元,占全市地方税收入的30.1%,其中营业税完成31.0亿元,占建筑业税收总额的62%,是建筑业中第一大税种。同期全市营业税总额58.3亿元,建筑业营业税占营业税总额53.2%,在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稳居第一。

图12015年九江市地区生产总值结构图

二、“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办法不积极

九江市建筑企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均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纳税,原因除了可以获得简易计税办法中增值税价外计税客观上减少税负的好处外,主要是担心采用一般计税办法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额导致企业税负增加。进项抵扣额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40%~60%,这些物资材料具有单次金额偏小,供货商分散的特点,虽然“营改增”后,这部分购入物资的进项税理论上可以抵扣,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二是人工费没有办法作进项税额抵扣。据测算,小型建筑公司劳务费用占工程造价的30%左右,大型建筑公司也都在20%以上,这部分支出不能作进项税抵扣,客观上增大了建筑企业特别是小型建筑企业税负,进一步削弱了小型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三是在建筑业施工企业内部,联合合作的方式非常普遍,部分合作方式还是自然人,工程的会计核算极不完善。采购的原材料、合作企业之间设备的租赁等都没有正规的税务发票,因此无法享受税款抵扣,增大了联营合作项目税负。四是部分建筑企业会把工程通过发包的方式,分给不同地区的发包方,因地域分散,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取得与工程建设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征管难度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由以往地税部门单独征管改为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征管,其中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征收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由此产生的问题:一是以“以票控税”手段失效增大税源管控风险。“以票控税”是指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发票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约束、监督和控制。“营改增”后由于地税部门失去发票控制,纳税人尤其是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无需再到地税开票,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等地税收入入库难以得到保证。二是主体税种变更导致附加税入库延迟。按照规定,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随同主体税种按照一定比例实行征收,“营改增”前,企业只要经营收入得以实现,就必须按照税收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前期投入多,实现的收入少,往往进项税收远远大于销项税收,加之项目工期长,容易出现建筑企业长时期无附加税缴库的现象。

三、建议

(一)细化“营改增”操作细则,鼓励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简易计税办法与营业税征收办法无本质不同,不能达到营改增的预期政策目的,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机制,引导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是制定专门的建筑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依据企业规模,合理划分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合理界定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金额以及允许抵扣的周期。二是采取措施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尽量保证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二)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强化信息控税

征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国土、银行、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协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建筑行业专用数据库,实现职能部门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共享、控管有效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从“以票控税”过渡到“信息控税”,对建筑业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三)企业应转变经营意识,主动适应政策变化

“营改增”带来的纳税思维的改变,不仅仅对企业财务管理带来冲击,而且对企业内部构架设置及管理文化、管理意识均有重大影响。企业应将对策上升到全系统的企业策划和管理意识的调整,主动优化组织架构、关联交易、业务模式以及制度流程来适应政策变化,吃透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增值税规定下的税收筹划空间,在预算编制、招投标、签约、采购、决算、票据取得及审核等每一个进项环节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和核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注释

①本文调查样本包括大型建筑企业1家,中型建筑企业3家,小型建筑企业4家,微型建筑企业5家。

②参照国统字【2011】75号《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划分标准,营业收入≧80000万元、资产总额≧80000万元为大型企业;80000>营业收入≧6000万元、800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为中型企业;6000万元>营业收入≧300万元、5000万元>资产总额≧300万元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均小于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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