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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方面论文范文集,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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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创作高度,仍存在不少不明确之处.

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伯尔尼公约》允许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我国《专利法》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在符合新颖性要求且可以在工业上批量生产时,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取保护,此时实用艺术作品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相比,存在保护强度弱、侵权判断不明确、易缺乏证据证明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不足,不利于权利人的权益保障.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只有10年的保护期限,但其具有排他性,即在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种强制排他性,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著作权,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利益.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是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由于其流程的规范性,使得权利人在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时,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而权利人在主张著作权时,经常存在由于创作完成时没有很好地保存证据以及缺少确权的审查流程等原因,使得其在主张权利时,往往出现举证困难导致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不利局面,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另外,我国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上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给出了具体详尽的侵权判断主体、判断步骤及判断标准,相对于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更加明确.因此很多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也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排斥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所以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在诉讼中可自主选择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进行保护.如在英特莱格案中,北京市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国际上也有国家有不同的做法.Furby案是日本涉及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之一.日本法院认为,在法律对于以实用为目的、规模化生产的、具有一定美学功能和技术特征的产品能否纳入美术作品予以版权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法的保护延及实用美术作品,则会从根本上动摇外观设计专利法律制度的根基,因为这两种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水平不同.因此原则上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不应延及可工业化规模生产的实用物品的设计.

英国不承认对同一客体适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若实用艺术作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为作者终身+死后70年;一旦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就变为25年,即英国外观设计保护的最长期限.

《伯尔尼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第2条第7款规定,考虑到本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艺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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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立法角度来说,立法者应尽量避免在法律上出现对同一权利的交叉保护,导致出现过度保护,从而不能很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国际上部分国家强调尽量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予以专门保护,只有极少数的情况才给予著作权保护,避免太多的具有一定艺术性的工业产品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而通过著作权保护.这种导向是有道理的,值得借鉴,由于我国已经设置了专门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于工业品设计予以保护,因此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应尽量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不能因为其有独创性就轻易给予著作权保护,否则将导致权利人长期垄断相关设计.

五、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基于我国目前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为了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做法,结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相对于著作权保护易于判断和确定的特点,建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进行整体上的调整,并进行分类保护,设置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不同保护模式,以引导权利人优先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其实用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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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调整

1.明确外国人和我国公民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权利一致,设定好保护期限,如创作完成后40年,取消现行法规规定的外国人超国民待遇,实现国民待遇.2.对于具备新颖性且可以在工业上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提高其获得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中创造性的高度,使得大部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寻求保护.

3.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期限,参考商标的保护期限方式,引入续展制,如在现有保护10年期限的基础上,允许续展,如允许续展2次,第一次续展3年,第二次续展2年,具体参数可进一步论证后调整,通过缩短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差距,减少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击.

(二)分类保护

1.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享有保护期限A等于著作权保护期限D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E+剩余的著作权保护期限D2.其中著作权保护期限D1为申请人在创作完成实用艺术作品以后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E为申请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后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如到期终止、停缴年费终止等)之间的期限,剩余的著作权保护期限D2等于A-D1-E,0

另外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E内主张侵权诉讼的,权利人只能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不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在著作权保护期限D1和剩余的著作权保护期限D2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

2.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即工业品外观设计,不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享有保护期限B.在著作权保护期限B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

3.对于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享有保护期限C的著作权.在著作权保护期限C内主张侵权诉讼的,只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诉讼.

4.对于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9],由于著作权保护只针对其分离的艺术成分,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则包括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整体,故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同纯美术作品保护期限,但仅保护分离的艺术成分.

5.对于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不相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按照前述1-3的规定进行保护.A、B和C满足的逻辑关系为:25年

通过上述建议的制度引导,优化了实用艺术作品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上的保护次序,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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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采用上述建议,通过整体调整和分类保护,设置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不同保护模式,引导权利人优先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其实用艺术作品,能够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日趋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势必会进一步规范.

参考文献:

[1]管育鹰.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路径探析――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知识产权.2012(7).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3]王迁.著作权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6661号民事判决.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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