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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无过错责任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等.然后通过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配置区分四种情形进行分析之后,发现该双方的责任配置不能仅仅局限于三大归责原则之内.通过民事补偿责任的引入,成功地解决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

关 键 词归责原则责任配置定性

作者简介:许小君,泉州市通淮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66-0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条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主体责任的分配的高度概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学界和实务界几乎没有异议,所以本文对这两种情形不进行分析.本文的分析重点在于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责任配置进行定性.

对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解读需要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以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一:若机动车方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但无法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此时的情形便是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亦无过错,此种情况下机动车方仍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情形二:机动车方无法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法条的含义,此情形下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非机动车方无过错,此时机动车方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情形三:“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等”,此时细读法条可以发现此规定叙述的是下述的情形:机动车方不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此种情形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但仅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即简述为机动车方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情形四:“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等”,这是规定了机动车方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同时也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简述为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此时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定性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四种情形的分析可以发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不能概况为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该方不能通过证明己方没有过错而主张不负责任.如果是无过错责任,情形四就无法解释.因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前提恰恰是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证明.然而此处10%的赔偿责任的适用前提却恰恰是机动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外,机动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不是完全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就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然而情形一却是即使机动车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但是由于不能证明相对方有过错,仍然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不符合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

那么,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到底是何种性质呢?或者说三大归责原则能否解决该定性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建立一个坐标来形象地把上述的四种情形表示出来,并分别情况进行定性.

x轴代表机动车方的预防投入,y轴代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预防投入,x*,y*分别代表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达到最佳预防的点,所以当x≥x*时,机动车方证明了己方没有过错,即机动车方无过错,y≥y*时,代表机动车方无法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即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

在第一象限中,有x>x*,y>y*(其中x等于x*,y等于y*,x等于x*,y>y*以及x>x*,y等于y*的情形完全可以适用第一象限的分析),即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均无过错,即上述四种情形中的情形一,此时机动车方负全责.前文已经分析第一象限中的这种情形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那么可以用无过错责任来界定这种责任的性质吗?显然,机动车方只要努力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过错,其责任立马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马上跳至符合第四象限中的情形.那么符合公平责任的规定吗?《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单纯依据该法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是由事故的双方来分担的.该法条也没有规定引用情况,难道此处的责任完全机动车一方来承担,是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可以”的解释吗?还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法的解释?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机动车方承担全责如何解释?事故的损失并未由双方来分担.笔者觉得这个体系解释比较牵强,说服力不够.至于何种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后文会有分析.

在第二象限中,有xy*,即机动车方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即上述情形中的情形二,此时是因为机动车方无法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就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否则就是第四象限中的情况了.在第二象限中,很明显,此时完全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机动车方由于无法证明己方没有过错而负全责.

在第三象限中,有xx*,y

二、民事补偿责任弥补三大归责原则不足

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难道没有解决措施吗?笔者在仔细研读法条之后,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总结,终于在民事补偿责任上找到了突破点.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民事补偿责任早已存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补偿责任特殊源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民事补偿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或者类型,没有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予以明确,而只是散见于各种法规中;第二,尽管民事补偿的适用在诸多立法中都能找到,但其适用条件却是非常特别.从本质和地位上看,民事补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或变通手段,可以视为是对一般民事责任形式的补充.民事补偿责任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1)是财产责任;(2)承担责任的主体复杂,可能是行为人,也可能是第三人;(3)非过错归责;(4)责任构成要求低;(5)该责任不具有惩罚性;(6)其适用前提是法律有明确规定.

从严格意义上讲,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是存在缺点或不足的.按照通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该三大归责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在前文已作详细介绍,此处不累赘叙述.然而,却因为该三大原则的内涵和适应范围是特定的,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民事责任的配置无法穷尽.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民事损害都能够通过该三大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无法用三大归责原则进行责任配置的情形.比如前文分析提出的问题:(1)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的全部事故责任的定性;(2)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发生时,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事故责任的定性.对民事补偿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也正是借助民事补偿责任的来解决这两种情形的机动车方的责任定性问题.民事补偿责任的创制和应用让该难题迎刃而解,克服了一般归责原则的局限性.可以说,民事补偿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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