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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类论文范文,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对地区间增值税税收分配的适用性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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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公平原则,使负税人所付出的税收与所获得的公共产品的利益相当.增值税分配中完全不考虑产地政府的税收利益,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如增加改革的难度和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因此在具体的税收分配制度设计中可能还要保留承认既得利益和增量调整的办法,那么,建立于增值税基础上的税收分配制度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财政公平原则与既得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但毫无疑问,由于当前区域经济不平衡已经日益制约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我们应当将财政公平原则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来考虑.

4.3增值税继续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来管理,但须改变分享机制

将增值税作为中央税来管理,在增值税地方政府间税收分配制度中考虑不同因素、并对不同因素赋予不同权重的标准化的分配体系是一种可行的方法,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财力分配机制,这种机制将对各地方政府的横向税收分配置于财政分配流程当中.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模式是仍然保留增值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方式,取消现行的税收返还制度,并且对地方分享部分分成两部分两阶段式进行分配.第一阶段不考虑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异地分布可能性,仍按产地原则分配增值税,这个阶段的分配并不影响地方政府(主要是发达地区政府)的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对跨省区经营的需要汇总纳税的企业增值税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利用关键因素确定分配比例的做法在区域间合理分配;但在第二阶段应采用横向的税收调节方法,这个阶段充分考虑税负转嫁问题,主要依据各地最终消费额或者居民人口以及资源外部性等因素来对这部分税收在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并且地方分享部分的较大比重应用于第二阶段的分配.这种分配模式思路源于德国所采取的以增值税为基础的财政平衡制度.德国将增值税列为联邦与州共享税,它不是简单地按比例在各州之间平均分配,而是作为德国税收收入分配体系中唯一能调整联邦与州之

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对地区间增值税税收分配的适用性的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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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以及州与地方之间收入关系的税种.如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为联邦得50.5%,其余49.5%又分为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再分配,即用这部分增值税除以各州居民总人数,得出全国统一的人均增值税收入的份额,然后用某州的居民人数乘以人均增值税分配份额,即得出某州按居民人数分配得到的增值税份额.其基本依据是与消费支出有关的税收最终是由消费者支付的,人口多,总消费就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多,按照最终消费地原则,这部分增值税应该按人口分配.另外的25%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作为富裕州对贫困州的横向转移支付,只有贫困州才有资格参加分配,分配目标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⑨.因此,德国的增值税分配制度担负了双重功能,既突出了消费地原则的分配理念,同时又为增值税赋予了"劫富济贫"的功能,不仅可以达到使区域间税收贡献与税收实际所得基本对称的目的,而且财政利益在后期分配中进一步对贫困地区倾斜,致力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的缩小.完全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的增值税横向分享办法也可以较好地缓解由于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所造成的财富逆向转移问题,但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背景等方面与德国仍存在很多差异.在增值税的初始收入分配环节,我们尚不能实现各地税收收入与当地税收负担的基本对称,更遑论利用增值税“劫富济贫”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的目标,当前的税收分配格局的现实矛盾决定了我们应首先致力于解决地方政府间增值税税收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此外,正如前文所述,既得利益的存在会对实行分享制度的变革构成障碍,而且,我国客观上存在着调动地方政府包括欠发达地区政府的税源培植积极性的需要.从减少改革阻力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在贯彻财政公平原则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既得利益问题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问题.因此,采用对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部分两阶段式处理是次优选择.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将增值税分配蕴于财政分配流程的中央税做法,还是对地方分享部分的两步骤分配法,在这个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原则,是在矫正了税负的不公正转移基础上的公平,仍以各地对税收的贡献大小为依据.我们上面所谈到的两种分配模式并不旨在彻底解决政府之间提供公共服务的差距,而是为了较好地解决区域之间所获得的税收收入与所承担的税负不相符问题,以解决区域间公共服务差距为目的的财政分配功能应在中央税部分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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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增值税作为中央税来管理,并对其中一定比例的收入进行地区间的分配;以及仍以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来管理,并对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部分两阶段式分配方法各有利弊.在第一种模式下,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可能导致的欠发达增值税税收分配弱势地位问题无需考虑,但需要解决如何合理设计地区间增值税税收分配制度以充分纠正税收与税负的地区不均衡分布问题,为了顺利推进改革,既得利益恐怕还要适当保留.在第二种模式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引起的增值税地区分配矛盾;第二,横向税收调节的制度设计.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当前税收分享制度的边际调整.两种模式都必须考虑如何在使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贯彻财政公平原则.

注释:

①现行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机制实质为分成与返还相结合的机制,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收入,中央获得75%的增值税收入,各省获得25%的增值税收入;为调动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对增量税收收入实行返还制度,以1993年地方上解收入为基数,以后每年按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每增加1%,税收返还就增加0.3%.

②地方政府是一个容易引人困惑的字眼,就本文中,除非特别指出,均指省级人民政府,而区域除非特别指明,均指省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

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在国务院决定于2002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已涉及到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后财政部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地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2003年经修改后出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452号),表明国家在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合并)纳税带来的地方政府间税收问题上的不断尝试.

④见:税收与税源问题研究课题组编.区域税收转移调查[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68-69.

⑤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实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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