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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类论文范文,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对地区间增值税税收分配的适用性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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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法"规定,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实行就地预缴方式,总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均行使征税权.对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分配,按照为三因素(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分别赋予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的方式来分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预缴的所得税税款,.

第三,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利益得以保障,税收分配办法向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倾斜,继续维护了既得利益,相对而言,分支机构地政府在税收收入分配格局中总体上仍然比较被动,处于劣势.根据"办法",对于总预缴的应纳所得税税款的地方分享部分,总机构所在地政府享有25%的税收收入;总应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的50%按照为三因素分别赋予权重的方式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之间分摊,总机构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相应参与分配;总应纳税额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剩余25%,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参照类似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对增值税由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可能产生的地区税收利益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例如,如果增值税采用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可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再按照关键因素,科学确定权重,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纳的方法来分配税款.假定生产地课税原则合理,那么按各分支机构对税收的贡献来划分区域间的增值税是可行的合适的.但这种办法不能根本解决增值税的跨地区税收转移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种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税收地区转移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企业往往获得了所在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通过这种方式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因此,应该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缴纳给当地政府用以弥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汇总或者合并纳税并不能消除总机构、分支机构对当地政府所负有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但增值税是间接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易转嫁的特征.纳税人和负税人是相分离的,纳税地和负税地相脱离,税负最终主要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A地的居民以购买B地产品的方式承担了B地大部分税负,又没有其他机制纠正,则A地的公共产品成本补偿存在缺口,B地的部分公共产品供给却由A地居民负担,其结果必将导致A地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和A地居民的福利损失问题,两地公共产品提供水平的差异作用于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经济要素,将导致两地经济差距的拉大、公共产品提供差距的拉大和居民福利差距的拉大.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对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都要征税,但零售环节只是产品生产流通诸多环节中的一个,零售环节税负在总税负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增值税是一种生产地课税的税种.由于最终消费品的消费者大部分集中于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西部地区,而加工制造业和商贸企业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因此,中西部地区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在购买产品时,除了零售环节部分缴纳的税收成为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组成部分,承担的其他环节税收负担均流入东部发达省份政府手中.真正的负税人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公共产品利益,这就形成集中纳税和分散负担的非对称性⑥,增值税制度成为财富流动的逆向调节机制.杨纯华等(2007)发现,2003年,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73.5%、14.6%、11.9%,而最终消费总额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53.6%、27.1%、19.3%.我们可以看到,东部地区所占的最终消费额为53.6%,却获取了73.5%的增值税收入.

此外,市场价格体制不完善使增值税的税收分配格局更不利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是我国原煤、原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资源主要来源地,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国家对自然资源实行集中的计划配置的价格体系,中西部地区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为全国提供矿产、能源和其他原材料,为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但某些初级资源产品例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等还未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定价,它们的定价仍然过低,在加工以后的形成产成品环节和最终销售价格却由市场来决定.东部地区往往是资源的主要使用地和产成品的生产地.从初级产品环节到市场环节,其价格变化可能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⑦.在此过程中,应在中西部地区实现的收入、利润以及附带的增值税收入转移到以东部地区为主的资源使用地手中,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未能完全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税收优势.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收入由资源提供地转移到资源使用地,这部分税收资源本应用于当地的公共产品的提供;第二,通过税收返还机制,资源使用地和资源提供地的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第三,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环境成本难以用税收资源加以补偿.

显然,增值税的跨区域税收的不恰当转移问题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地区分配问题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差异.因此,我国的增值税区域分配制度必须考虑税负转嫁等问题,而不能简单地在承认产地原则合理的情况下,按照贡献大小对相关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进行分配,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也不能参照维护既得利益和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利益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增值税区域分配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利于提高欠发达地区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缓解地区间财政收入水平的不平衡,消除地方政府基于最大化增值税份额目的保护主义行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4.政策构想

4.1实行消费地课税办法

理想的方法是按消费地课税原则对增值额征税,但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完全的消费地课税,"最终消费地"往往演变成"最终消费的购买地".实际的制度设计中,往往需要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规模、国家体制和经济体制、历史传统、现实文化等因素⑧,实现制度的重新安排.

4.2增值税由共享税变为中央税

理论上讲,增值税作为一种多环节课征、无法确定其归宿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来管理.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并与其他中央税收入一起,进入到整个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系统,可以跨过增值税的地区初始收入分配环节,区域间增值税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前提不复存在,直接进入财政分配.财政分配阶段不再单独考虑增值税的地区间分配,而是将增值税收入纳入整个财力分配机制,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来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假定其他税种分享制度不变,意味着财权向中央的进一步集中,此时财力分配机制的设计非常重要,如果设计得不规范不合理,将助长“跑步(部)前(钱)进”势头,这不仅无助于解决增值税的横向分配问题,反而导致财政分配格局的无序,加剧地方财力的不均衡,产生很大的效率损失.一个次优选择是,将增值税纳入中央税管理,但仍需要就增值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对各地区进行分配,即建立基于增值税收入本身的地区间分配制度.此分配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解决区域间增值税税负转移等问题,改变目前的税收返还制度所具有的进一步扩大地区财政差距的内在特征.增值税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应将各地最终消费额、自然资源、外部性等因素考虑在内,遵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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