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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使用的普及,围绕着域名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每个用户都想有一个好听、简明易记和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同时,域名使用人总希望选择登记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一致.因特网域名就像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是唯一的,一个域名一旦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了.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商标法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

关于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的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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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只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常见的纠纷即是由于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更难处理的纠纷是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然而更能刺激商家战略神经的是从资源的角度看问题,好听、简明易记的域名是有限的.网络用户与日俱增,每个域名不能重复,域名的需求也就与日俱增.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聪明的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域名资源和财富.有的动机不纯的人专营抢注域名然后出卖给商标权人,而引起纠纷.当然,这和域名注册手续简单不无关系.域名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地址”,在美国,因特网管理机构并不审查也难以审查注册单位的相关情况,并且允许一个单位注册多个域名,不受限制,注册一个国际域名的代价仅为开户费100美元,每隔两年再交50美元,由此导致了一些恶意抢注域名和囤积域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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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的表现形式

域名与商标或商号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由恶意抢注产生的纠纷和善意注册产生的纠纷.

恶意抢注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达到囤积域名、侵占网络资源的目的,故意以其他企业的名称、商号、注册商标、主要产品名称或这些名称的缩写作为域名抢先进行注册的行为.对于恶意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的行为,现在发生的域名纠纷大多属于这种行为;一种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来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行为.

抢注者注册了与著名商标或商号相近似的域名并足以引起混淆时,也会发生域名纠纷.如美国有家名为ZeroMicroSoftwate公司将自己域名注册为microsOftcorn,将微软公司的Microsoft中的第二个“o”换成了零.微软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措施终止了该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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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注册产生的纠纷是不同的民事主体针对相同的标识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各自享有商标权、商号权或其他商业标识权,因注册域名发生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而与此相反,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申请域名时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申请人以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主要产品名称注册域名的,可能因以下两种情况而与他人发生域名冲突:一是这些名称的英文缩写或汉语拼音缩写与他人的名称巧合;二是同一商标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所持有,当他们以同一名称申请域名时就会发生冲突.

这里就必须明晰域名与商标、商号的关系.

首先说域名与商标的关系.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广告宣传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从法律角度,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在域名问题上,只要按时缴纳少量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其次,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Interact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另外,两者获得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与比较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律区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使得每一个已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再来谈域名与商号的关系.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差异在于,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域名纠纷的处理对策

现在绝大多数域名纠纷发生于域名与商标之间,所以我们重点讨论域名与商标纠纷的解决.由于现阶段我国对域名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所以只能暂借其他法律对域名纠纷进行调整.

(一)涉及驰名商标的域名纠纷

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第16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要求.许多国家商标法修改后都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如英、美、法、德等国的商标法中均有与TRIPS的要求相一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的条款,国家工商局也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否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的讨论,随着几年来驰名商标与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和因域名发生的权利冲突的屡屡发生,其结论趋于统一.一般说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一般持肯定意见,认为域名不得与商标发生冲突,即实行域名注册的“申请在先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在这方面,中国两例域名案――宜家域名ikea.省略案和舒肤佳safeguard.省略域名案的判决都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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