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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除了人员、事件作用范围的明确限定外,军事法在时间作用范围上与一般部门法相比也具有明显的区别.战时军事法只在战时状态下才得以适用,而一般部门法不存在平时与战时的时间效力划分.”在作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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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上,军事法适用于战场.“枪炮声中无法律”恰好指的就是普通的部门法并不能作用于战场之上.

2.价值取向的独特性.一般部门法均以正义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与其相比,自由、效率与秩序等其他价值内涵都是在确保正义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的.而军事法的价值取向却不尽然,由于与一般部门法相比,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范围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因此,军事法的价值取向也较一般部门法更具独特性――军事法的首要价值诉求是安全或秩序.维护军队秩序,营造严明的纪律,为军队战斗力提供保障,使军事社会关系中的某种无序状态在军事法的调整下重新回到有序状态,从而实现国家军事利益的最大化是军事法的最主要功能.在以秩序为主导的价值追求过程中,正义价值所占的比重自然较一般部门法明显降低,是在优先保证秩序价值实现的基础上兼顾正义价值的实现.如果把问题推向极端,在战时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秩序价值上升为军事法的绝对价值追求,正义价值则退化为最低正义标准.

(五)军事法的运行

1.军事立法.军事法律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但其下位法的立法权限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明显的区别.《立法法》第六章附则明确规定了的军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权限,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四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规章的适用坚持“谁立谁用”的原则,由于其来源不一,所以其适用范围也产生了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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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体系中的军事法规、规章具有严格的保密性,这也成为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2.军事执法.(1)执法主体与执法体系.军事执法主体是军队及其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绝大部分军事法内容特别是关于军事行政关系的内容实施依靠的是军事统帅权,其主体具有排他性.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才会延伸到军事法领域,例如征兵、军事征收、军事抚恤等内容.(2)军事执法原则.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执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是行政法治、公平合理和效率原则.而在军事法领域,其严格的军事层级架构、上下级观念带来了不同于一般部门法的执法原则.如领导的讲话、当面指示必须得到严格的立即的执行,无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又如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为保障执法的效率,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得不到体现.

3.军事司法.军事司法有着独立完善的体系.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司法机关,包括军事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特别是军事法庭的存在对保证军队的组织性纪律性,对保障军队士气,鼓励军人奋勇杀敌,惩罚违抗命令、临阵脱逃、保证战斗胜利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军队因其特殊性质,要求从重从快惩罚罪犯,不适合适用普通司法体系.

4.法律监督.军事法领域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内部监督.军队由于其高度的保密性,军队外部主体缺少必要的参与条件.监督客体是各级军队及其组成人员的各类军事活动.其监督内容更具有独特性,只有军队及其组成人员的各种军事活动及其行为的合法性才是军事法领域的监督内容,与民商法、经济法监督内容并不重合.

参考文献:

[1]张艳.再议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6).

[2]胡小红.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探讨.科技导刊.2012(11).

[3]张艳.论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3).

[4]张沪生.从法的本质再论军事法体系的独立性.武警学院学报.2012(12).

[5]傅达林.宪政体制下军事法体系的定位.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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