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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方面论文范文,与器官移植的刑法学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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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颠”的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患者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应地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患者的一种医疗技术.它的出现使患有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看到了生存的希望,然而在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与该技术相关的某些行为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其中不乏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刑法学问题.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有关器官移植行为,但是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当罚性的刑事犯罪性质的行为,则需要从刑法学的角度,分析研究器官移植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关 键 词:器官移植;刑法;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5-0220-02

1 器官移植与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1.1 器官移植与刑法的关系

根据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器官移植不同于一般医疗过程,它不仅涉及医生和患者双方,而且很大程度需要依赖第三方,即器官捐献者才能完成整个医疗过程.同时,由于供需严重不平衡所导致的潜在的巨大“商机”使得人体器官移植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医疗技术,更多的涉及了社会、法律、伦理等方面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买卖、偷取尸体器官等,就是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一些刑法方面的问题.

1.2 器官移植犯罪

(1)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

所谓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维护社会的行为的总称.器官移植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几个特点:首先,器官移植犯罪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但另一方面它又往往具有明显的利他性.第二,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第三,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2)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该罪的犯罪主体,既包含特殊主体,也包含一般主体.人体器官移植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范医务人员的移植行为,因此,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也主要以医务人员为主.

其次,该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益以及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一方面,由于器官移植犯罪通常会直接危害到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破坏其身体的完整性等生命权益;另一方面,国家负有监督和管理各种医疗行为,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从而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责,因而器官移植犯罪也是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再次,该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

最后,该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例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非法采摘人体器官,包括偷取、骗取、强制采摘他人身体器官等;以单位为中介非法供应人体器官;非法强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等.

2 器官移植与刑法已有罪名的联系与区别

2.1 器官移植与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器官的摘取与故意伤害罪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医生实施的摘取器官供者器官的行为,表面上似乎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特殊性在于被摘取器官者事先同意捐献器官,也就是存在同意伤害这一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从而使行为正当化.

2.2 器官移植与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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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对尸体进行公然侮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风化,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在器官移植过程中,由于供体的严重不足,出现了一些盗窃尸体、摘取尸体器官进行买卖交易的现象,给死者和家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一般主体实行以上行为的,在我国现行《刑法》对这种行为还未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构成本罪.而对于医生为救治病人生命而摘取尸体器官进行移植的行为,则视情况而言定.根据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一医生进行器官移植活动必须以自愿捐献为原则,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摘取尸体器官.即医生必须充分考虑死者生前是否有捐献身体器官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充分尊重其近亲属的意愿.才能摘取死者尸体器官.但如果违反了自愿捐献的原则,其行为就是非法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3 器官移植与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受到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水平及其本身风险性的制约,在器官移植中,应当严格确定医疗事故罪范围,不能超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以外,强加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但同时,对于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的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2.4 器官移植与非法行医罪

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器官移植技术本身的高技术性和专业性.因而进行器官移植需要相应的条件,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对于这样的资力要求,只有少数大医院才准许从事器官移植手术,而一些不具备器官移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器官移植活动,很可能会给供者和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应该以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

3 器官移植所诱发的新型犯罪

3.1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人体器官作为买卖的对象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并且具有犯罪故意.客观方面是以人体器官为对象进行交易的行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交易,器官商业化是违反人道主义的.我国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该条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虽然有一定的惩罚力度,但是器官移植是一类暴利性的行为,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样难免有人会钻法律的空子.

3.2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欺诈、盗窃等非法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摘取活体器官供移植用的行为.我国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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