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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工商机关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在制度上确定了工商机关的执法地位和职权.然而,工商机关取得法定地位和职权,并不说明工商机关自动取得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执法权威在形式上表现为被监管者对监管者发布命令的服从,在实质上则是社会各界对于监管者及其权力的尊重和心悦诚服.因此,法律授权只是工商机关执法的依据,而不是工商机关执法权威的全部内涵.工商机关的执法权威,有赖于法律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也有赖于社会公众对工商执法活动的信任,更在于塑造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法治权威.

一、工商行政执法应当做到宽严相济

工商机关是政府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本来应该得到广大工商业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然而,我国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却遭遇了令人担忧的公众冷漠,甚至遭遇了暴力抗法,这些情况说明工商行政执法有待于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广泛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必然增加工商业者的交易成本,必然限制工商业者的自由营业,有的工商业者因此将工商行政管理视为企业的经营负担.并对工商机关执法活动产生抵触情绪.为了缓和抵触情绪,需要从两个方面人手加以解决.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工商业者的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宣传,引导工商业者站在长期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工商执法活动的作用,使工商业者真正了解工商执法有助于保护其长期稳定地经营,从而减少对工商行政执法活动的误解和心理抵触.另一方面,工商执法机关应当贴近市场,理解工商业者追求利益的正当性,尊重工商业活动的规律性,实现行政执法的宽严相济.

商法界通常认为,工商业活动既是最自由活动,也是最严格的活动,商法既是最自由的法律,也是最严格的法律.“最自由”的活动和法律,是指除非涉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特别规制的事项外,工商业者有权自由从事工商业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尽力减少对于工商业活动的外部干预.“最严格”的活动和法律,是指工商业者在开展营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欺诈手段开展营业活动.

对于工商行政执法目标,有些学者采用了比较宽泛和抽象的表述,认为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笔者认为,这种抽象表述是必要的,却是不够的.采用抽象和概括的方式表述工商行政执法的作用,容易将工商行政执法活动带人误区.容易诱发工商机关的过度监管,容易招致工商业者的心理抵触.工商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工商业活动的自由性和严格性,必须努力发现市场主体的价值偏好,不断发现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律性,通过精心提炼工商行政执法的重点和难点,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才能使得行政执法获得工商业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尊重,从而提升工商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威.

二、工商行政执法应当做到惠及于民

工商行政执法增加了工商业者负担,工商业者对于工商行政执法态度消极或有误解,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于工商行政执法态度冷漠,就有些不可理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最近提出,“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笔者认为,这一认识抓住了我国树立工商行政执法权威的根本.只有让工商行政执法惠及于民,工商行政执法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也才能树立工商行政执法的权威.

按照亚当斯密在《富国论》中提出的“经济人假设”,无论是工商业者还是消费者,无疑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工商业者和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既有扩张自身利益的主观冲动,又有彼此合作的客观需求.对比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工商业者和消费者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之中.一方面,消费者在财力、信息、知识和技能等方面处于天然劣势地位,工商业者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自会利用优势地位从中牟利,在极端情况下,工商业者甚至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消费者人数众多,分布却极度分散,缺乏必要的组织性,难以结成与工商业者抗衡的市场力量,从而加剧了消费者的相对劣势地位.如果不能在立法上提升消费者的地位,工商行政执法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工商行政执法中获得实际利益,就很难指望消费者信赖工商行政执法权威,工商行政执法遭遇公众冷漠也将在所难免.

笔者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当成为工商执法活动的首要任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工商执法机关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国务院“三定方案”还明确规定了工商执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具体职能.依照这些规定,工商行政执法已成为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机制.为了更好地开展工商行政执法活动,我国应当尽快完成消费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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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保护法的修改,借此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因而长期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无法发挥对其他法律起草的指引、指导作用.在行业立法和地方立法盛行的现实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像是一部从属性或者边缘性法律,难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09年启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应当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使之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从而对其他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产生指引或者辐射作用.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亟待改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比较关注保护消费者的个体利益,却疏于保护消费者的群体利益.在实践中,少数消费者采用投诉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多数消费者出于投诉和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结果等方面的考虑,更愿意采用“吃一堑、长一智”的消极做法.工商执法机关也主要是在受理消费者的个别投诉后,针对性地启动市场监督管理程序.在这种机制下,工商行政执法效果主要惠及个别消费者,未必惠及处于相似境地的其他消费者,这种状况影响了消费者群体对于工商行政执法的信心.我国应当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保护,提升消费者对工商行政执法的信心.

最后,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工商机关的执法重点.消费者是市场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社会群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权益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罚.只有妥善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换取社会公众对于工商行政执法的认可和尊重,有效地树立工商行政执法权威.

数年以来,我国各地工商机关多次采取各种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措施,维护了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也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应该看到.工商机关进行集中整治或者专项整治的领域和行业.主要是广大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领域和行业.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效果,这本身说明:只有将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作为工商执法的工作重点,才能够唤起消费者对工商行政执法的信心.

三、工商行政执法应当建立长效机制

针对农资、食品、灶具、黑网吧、违规户外广告、无证照经营、校园周边环境等特殊问题,工商机关多次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因为在时机、区域和领域的选择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快速处理民众反映强烈、影响我国市场秩序的重大市场问题,因而,其政治效果往往立竿见影.然而,经过集中整治后,违法现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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