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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就工商行政执法而言,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不规范,特别是在语言文字运用上存在用词不当、表意不准、叙事不清、论证不合逻辑等现象,办案质量、办结速度难以提高,客观上影响了执法的效力和权威.分析和掌握其语体风格特征,对于正确、规范制作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至关重要.

语体是指在一定的语境下,由于语言运用的不同作用和功能而形成的具有独特表达特点和风格的语言体系.语体风格是该语体的言语作品在语言运用上的某种特点或某些特点综合起来而形成的具有鲜明、独特个性的格调风貌.语体不同,其风格迥异.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属于应用文的一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而制作的专用文书,其语体风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撰写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使用语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性质和制作目的而在语言运用上所形成的特点和风格.

现有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共有51种,其中行政处罚专用文书32种,行政复议专用文书16种,行政赔偿专用文书3种,直接服从、服务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工商行政执法实践的特殊性质、目的、内容和程序,决定了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的语体风格应强调用词准确、文字精练、文风朴实、结构严谨、格调庄重等特征.

一、用词准确

准确,是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的基本格调,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即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运用语言表述事实和现象、说明对象和收集、罗列证据、论证理由和结论都必须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商行政执法的文字载体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真实可感,不能刻意捏造,任意推测.准确,要求明白无误的呈现工商行政执法活动中相关的人、事、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摒弃委婉曲折的表达方式.在内容上必须做到观点正确、事实准确、材料精确,观点和材料高度统一.在表达上必须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表述贴切明白、遣词造句符合普通话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通过精心辨析词义,分辨词语的范围大小,衡量词语的分量轻重,区别词语的感情色彩,提炼并选择出精确的词语,使语言确切妥当,以表述一定的法律活动,体现特定的法律意义,避免因内容、表达上的含混不清造成理解上的分歧,而给工作带来严重后果.

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的准确性,不但要求词语使用定性准确,还要求定量准确.所谓“定性”准确,就是选用最贴切、最恰当的词语,表述概念,判断是非,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显示出事物间的“区别性”.“违法”不能写成“犯罪”,“违法”不一定有罪,部分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犯罪行为则必须由司法机关查处: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是“冒用他人品牌”,还是“过期失效商品”,是“生产”还是“销售”:对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中,是“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是“无照经营”:对案件处罚的意见,是从轻还是减轻,是从重还是加重凡此种种,都是关系到区分合法与非法,关系到定性、衡量处罚幅度的严肃问题.所谓“定量”准确,就是要准确地辨析词义,从纷繁富丽的词汇海洋里,寻求唯一的、准确的词语来反映事物的数量关系,同一案件情况可用不同的几个词语来表达,但必须选择一个最能准确表达的词语来量化案件涉及的各种事物的实际情况.法国著名作家福楼拜曾对他的学生莫泊桑说过,无论你要讲的是什么,真正能够表述它的句子只有一句,真正适用的动词和形容词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准确的一句,最准确的动词和形容词,其他类似的却很多,而你必须把这唯一的句子,唯一的动词和形容词找出来.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多数选用含义确定、界限分明的名词、动词和数量词来表现内容,形容词、副词会有选择地运用,一般不使用感叹词.由于汉语中的同义、近义词的含义非常接近而又有细微差别,在运用时尤其要注意其间的不同.对于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术语,更应该掌握每个词语的确切含义.如商标注册中的“续展”、“出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登记中的“变更”、“注销”、“注册资本”,其都有准确的法律含义:又如“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营业执照”,“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则是一种市场主体自己退出市场的行为.每一个法律术语,都有其精确、特定的含义,解释单一.只有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基础上,才能确切地诠释和使用它们,也才能够准确地表情达意.否则,就会出现“讲外行话”、用词不当、表意不准的现象.

大量的表示时间、空间、程度、范围、数量等确切词语的恰当使用,对保证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的准确、适当很重要.这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记录时间准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记录地点准确到某街某号甚至于某个房间.选词的准确,还包括尽量使用书面化的词语,避免用口语词.如“经营”不能写成“做生意”,“经营者”不能写作“老板”,“查获”不能写成“逮住”;不能乱用简称.当事单位必须写全称,如“宜章县××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写作“××公司”:不能生造词语,不滥用方言土语和黑话,如假冒名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按厂家可分为“韩货(韩国产)”、“港货(香港产)”、“台货(台湾产)”和“水货(无证厂家产)”等几种,但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只是在产品的具体生产厂家上予以区分,写为“假冒韩国××品牌手机”、“假冒香港××品牌电脑”,不能写作“韩货”、“港货”等.

要使语言准确明白,当然离不开精确词语的使用,使语句含义鲜明、科学、确定,但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并不排除使用模糊词语,如有的案件由于报案不及时、证据丢失等原因或受条件限制.在制作文书时不得不用一些模糊词语来表述,如:“当事人在宜章县××乡镇一带从事传销活动”,“一带”即是模糊词语,在此特指当事人的违法传销活动的地点.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涉及“宜章县××乡镇”多个村庄,用“一带”这个模糊词语则对地点进行概述,言简意赅地指出了当事人传销活动地点,解决了在文书中对众多细节不能一一详尽列举的问题.模糊语言是指内涵无精确含义、外延无定指的语言.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能够力求表达精确固然好,但要求全部使用精确语言并不现实,也不能满足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的需要.一方面对于已成为过去的事件和活动经过,技术手段不可能分毫不差地再现.而且,从行政执法的成本和效率上考虑,也无法全部查清每一细微的情况:另一方面.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对不明确的有关情况,不能任意猜测,随意下结论,也就需要使用模糊语言.在特定的语言条件下,正确运用模糊语言也可以代替那些不能或者不适合直接在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内容.如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的商业、技术机密,在“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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