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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类论文范例,与关于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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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一起案例涉及到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说起,论述了它的定义及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最后提出了构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配套措施,以期对我国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被保险人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57-03

2006年12月15日晨,李某驾驶一辆桑达纳轿车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向右打方向盘避让桑塔纳轿车,造成拖拉机侧翻,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1.8万元,李某的车安然无恙.经交警队调解处理,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于李某驾驶的桑塔纳已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后,李某持其投保的保险单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1.8万元,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因为,保险人认为:1.根据保险惯例,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同时发生并同时赔付.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完整无损,如若赔付,就违背保险实践.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3.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毁损,而非直接毁损,因此拒赔.


机动车学术论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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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执不果,遂引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李某应承担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1.8万元赔偿.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思考,在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广大人们的期待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该条例已经施行.这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力地推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能够更好地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协调.同时,这个条例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那么,什么是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呢它在我国保险制度的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还有它的法律性质及其与我国当前的保险制度有何区别呢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现状概述

(―)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及其意义

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是国际上的一种惯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车险两大主险之一,它在产险的“老三险”中有一席之地,也在责任险中起着“领头羊”的作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这个制度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保证其及时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又能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减少事故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有利促进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

(二)我国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现状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起步较晚.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最早开办的寿险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因为当时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其争议较大,5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停滞状态.1979年我国保险业恢复正常经营以后,首先开展的责任保险业务仍然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现状如下:

首先,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为商业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截止至2005年第一季度,根据中国保监会调查结果表明,全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面仅为30%.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实施机动车年检必须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但这仍未改变我国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现状.

其次,我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例偏低,虽然我国的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但投保了该险种的机动车辆的数量明显偏少.这种状况就导致大量没有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或没有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在造成了交通事故以后不能及时足额地给予受害者补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最后,虽然我国已经颁布施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完善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以我们应该要适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尽快完善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从性质上看,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从功能上看,具有强化保险的分散风险、消灭损失、稳定社会生活的固有功能.因此,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属于一种准社会保障制度.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原则不同

前者是按照“先行赔付”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即使投保人无责任,保险公司也要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先拿出钱用来抢救受伤人员,超过限额的部分,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后者则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实行“有责赔付”的原则,只有投保人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因此,前者具有公益属性,与后者有着原则上区别,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二)两者的目的、功能不同

后者属于普通的商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是通过其风险管理功能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风险.但是前者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而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因此,其除具有后者的风险管理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由此决定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具体的差别.

(三)两者的属性不同

后者是一般的商业责任保险,其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公司一般经营此种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后者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经营后者一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基本上是不赔不赚,属于政策保险,有人甚至认为其具有社会保险的属性.保险公司经营后者业务一般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其他的优惠,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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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2006年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

(四)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对于后者,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汽车所有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是否承保完全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自愿,因而一般是投保人、保险人通过自愿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的.但是,前者的实施则一般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汽车所有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也必须承保.另外,前者一般都是单独销售,不能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

(五)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

后者是纯粹的责任保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后者条款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一般是依据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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