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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例,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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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利用意思自治原则,超过权限,滥用权利的现象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内在统一,跳出私法框架,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寻求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来更为全面地限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实现立法宗旨,意义重大.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对立统一公平竞争

作者简介:贾菁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74-02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特点

在法治社会中,权利必须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如果超出正当的界限,即构成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实质是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超过权限,不适当地加以扩张行使.但前提是权利人没有突破权利的外在边界行使权利,但突破了权利的内在边界,违背了权利设立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事实上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自然存在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虽然没有超出知识产权本身的界限,但却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主旨,危害了其他人正当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合理,应当予以禁止、无效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的特点主要有该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而且也含消极的不作为.该行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隐蔽性.该行为中滥用的构成标准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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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视野中的知识产权滥用

(一)利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权,其宗旨在于鼓励创造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因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垄断不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正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但是,知识产权的赋予使一部分公有领域的信息、知识纳入私有领域,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维护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法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平衡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蕴含了这种利益平衡的限制,包括静态限制和动态限制.前者利用时间和空间上的效力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后者则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知识产权内在制度来限制滥用.此外,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也能在一定程度加以限制,但作为基本原则,只能以补充漏洞的形式加以规制,缺乏可预见性.同时,知识产权作为私权,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可能借助不平等的市场地位将社会资源集中在手中,导致市场垄断.因此,我们要跳出私法的框架,寻求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其他视角.而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公法的性质,它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方法、模式也是不同的.它可以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规制.所以,我们需要将两种方式融合,共同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这就需要理顺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统一性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价值目标上.(1)维护竞争机制,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统一性.知识产权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是通过激励机制,促进信息传播,推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而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措施,创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来优化资源配置,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因此,两者都鼓励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意在创造充满竞争性的市场来鼓励创新,知识产权法则用赋予权利人一定范围的专有性及由此获得利益来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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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统一性.消费者是科技进步和技术革新的最大受益者,因为由知识产权转化的现实产品,总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新的选择,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而反垄断法通过对竞争机制的有效保护,使消费者充分享受到由竞争带来的实惠,而且反垄断法通过对市场经济竞争行为的规制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与经济环境,而这些秩序与环境正是消费者有效行使自己各项权利的重要前提.

(3)知识产权法本身对权利滥用的规制与反垄断法的宗旨的统一性.知识产权法内部对限制竞争的权利滥用行为作了适当的规制,具体表现如前所述,另外,TRIPS第7条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的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可见,当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知识产权合理范围时,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两者是矛盾统一的.

2.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性

(1)法律性质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以个人为本位,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主体的合法权利与利益.而反垄断法,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公法的范畴,以社会为本位,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即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因此,这也可能导致两者利益上的冲突.

(2)保护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具有一致性,但实现立法目的的方式不同.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专有权来鼓励创新、保护竞争.而反垄断法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的模式来实现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法律性质、保护模式不同,可能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适当地扩大范围,依靠一定范围的合法垄断来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违反反垄断法,从而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但是,知识产权在形式、微观和静态上表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而在本质、宏观和动态上体现为对竞争的促进.两者仍然存在内在统一性.反垄断法应该立足社会本位,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规制.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思考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建立的时间非常短暂.不可避免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中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仍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具体而言,存在尚未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体系,实体法律制度缺位,缺少有效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缺乏对新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等几方面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仍然是任重道远的.尽管修改知识产权法本身可以限制一部分权利滥用行为,但这仍然是不足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来更为全面地限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确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的一般原则

为了有效地指导立法、司法工作,应当确立一般性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同等规制、分类规制以及合理分析原则.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也只是限定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若超出权利内在范围,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分类规制指的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分类,具体包括合法性限制、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与违法性限制三类,从而对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规制原则、规制方式,确定行为人的法律预期.此外,根据反垄断法来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违法判定标准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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