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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又先后制发了关于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对刑事、民事审判中有关法律援助工作作了规定.

关 键 词律师法律援助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37-02

所谓法律援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法律援助是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和司法机关,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制度.法律援助,也称为法律救助、法律扶助.从狭义上讲,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西部法律援助者、社会自愿服务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通常为狭义之说.原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郑重承诺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法律援助刑事案的援助范围在《刑诉法》第34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12条中分别加以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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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律师要办好法律援助刑事案,不仅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还应有丰富的法学理论、办案经验和吃苦耐劳、热心奉献的精神,并做好以下几点:

一、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向所领导请示汇报

受指派后,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向所领导请示汇报,以求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支持,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制度.

如河北高院审理的史长龙、胡艳杰、蔡建喜抢劫一案,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付主任级别领导(侯志奎付主任带领10人)和河北高院付院长级别领导(朱良酷付院长带领刑事庭领导)旁听观摩的案件,接案后,我及时向所领导王强主任,高国杰主任,杨玉和主任做了汇报,三位领导非常重视,给予了庭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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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复制卷宗材料

接案后,要及时与主审法官联系,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主要内容:报案材料,立案材料,破案经过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材料,起诉书,一审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和被告人上诉状等,通过阅卷,看一审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刑讯逼供,被告人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是否需二审法院调查取证及申请重新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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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阅卷并复制卷宗材料后,律师要及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一审判决定性是否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检举、揭发、立功表现和自首,有无刑讯逼供,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等征求被告人意见,除此,要向被告人说明庭审中一定要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要好,最后陈述阶段要有悔罪表现,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做好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草拟出庭提纲

向被告发问提纲、证人出庭询问证人提纲、举证、质证提纲、辩论提纲等.

(二)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我在办理孟江抢劫一案、高建柱故意杀人一案、丛庆故意杀人一案中,二审法院均以犯罪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发回重审.

(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又根据“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看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排除非法证据.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审有无适用法律不当之处,引用正确的法律、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司法解释.做到熟记熟背,法庭辩论引用法律要口头脱稿背诵.在我办理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中,不论是法庭调查阶段中的发问、询问、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辩论、互相辩论、发表辩护词等,都是脱稿口头发言的.

(五)程序是否合法

在我办理的王占涛故意杀人一案、高建柱故意杀人一案中,二审法院均以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发回重审.

五、参加开庭审理

我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受河北高院指定,为上诉审,犯罪所在地分布河北省各地市,被告人又在犯罪所在地看守所关押,开庭均在犯罪所在地法院进行,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我们一定要提前到庭,以免让法官、检察官等我们,影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分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法庭调查阶段可分法官、检察官讯问被告人,被害人代理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询问证人,举证、质证阶段,每一环节,我们都要高度集中,注意法官、检察官讯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过,根据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向各被告人发问犯意表示的提起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公诉人出示的有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要询问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排除非法证据.

辩论阶段,要根据庭审事实、经质证的证据、本案所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最好脱稿口头辩论,效果最好.在我办理的丛庆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中(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两位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丛庆犯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提出,指控被告人丛庆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丛庆不属预谋杀人,属相约自杀,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虽属累犯,但所犯罪行系盗窃,较杀人、抢劫、爆炸主观恶性较小,故被告人丛庆不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需重判,也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公诉人反驳:被告人丛庆犯有预谋杀人,不属相约自杀,又系累犯,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又提出,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庆犯有预谋杀人,请出示证据,公诉机关反驳:我们没有直接证据,只是推理.我又再次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庆犯有预谋杀人,证据不足,其推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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