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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宿迁市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治安积分卡”制度,引发了社会的质疑,道德家的否认,民众的担忧.因此在倾听质疑的声音,审视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对该制度从理论的合理性,舆论的向导性进行宏观的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十分必要.

关 键 词:审视制度奖善制度宿迁

作者简介:宋环环,江南大学法学院2009年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98-02

2009年12月,宿迁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宿迁市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宿迁市的办法虽有不足,但科学的物质利益驱动引导道德信仰重塑,加上创新与执行并重地完善奖善制度,设立严格的考核监督制度才是当下道德重建以及社会发展的保证.

一、制度创新还是道德倒退

(一)宿迁奖善制度背景介绍

据宿迁市公安局副局长孙维介绍,宿迁市警民比为万分之五点三,警力严重不足.“警力问题短时间无法解决,只有向广大人民群众汲取力量源泉.”基于此,宿迁市对市民的“小善”行为进行积分量化考核,并给予相应金钱奖励.据宿迁市公安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7月,宿迁全市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17%,比去年下降9.7%.《办法》已见成效.宿迁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郝劲柏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们要“发动一场人民战争”.

(二)媒体和社会各界主要的争议

宿迁市办法出台至今遭到了各方对于“悬赏”有违道德的质疑.“善行被标上价格,那将是一种道德的贱卖.”“用物质手段去刺激,岂不人人皆成唯利是图之辈?”据数据显示,在宿迁市的3.8万名治安志愿者中,27.95%是低保人员,16.36%是农民,这便又引起了一些人的质疑“治安志愿者”为何大多都是“低收入群体”?此外,很多人认为奖善不该由财政埋单,奖金全部来自于政府财政资金却令人担忧.事实上从行政法的角度将纳税人的钱花在这样的用途是合法的.难道一定要是社会捐献的基金才能让争议少一些吗?

二、“德”与“得”可以兼得

(一)志愿者的定义与法理分析

1.志愿与有偿并不对立

治安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为维护社会治安而向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民,且这种服务具有志愿性和公益性.志愿即为精神的认可,行动的自觉,不以利益回报为目的,但这并不说明必须无偿.“我认为这是一种奖励形式,而不是报酬,更多是精神和物质鼓励的表现.”宿迁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刘亚军说.物质的奖励其实是有限的,在法律的要求下灵活行政,以适当的物质来奖励小善,让更多的人乐于加入志愿者行列,让志愿行为产生更大的示范效应.与其一味的焦虑道德滑坡,适时引入志愿者又有何不可?

2.动机与行善并不矛盾

显然,在质疑者的眼中是以动机论英雄的,并且凭着主观的臆想一厢情愿的去揣度,质疑他人的动机.沃维纳格说:“高尚的行为不必证明其动机是否审慎.”,“英雄不问出处.”何必钻动机的牛角尖,动辄拷问动机,逼视诚心.难道你会因为施救者动机不单纯,就拒绝被救吗?

如今道德危机在光天化日之下蔓延,小善面前,人们退避三舍,援手之际,人们防范再三.此时,颁布一项措施来引导人们达成行善道德的共识,成为维护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内在需求.过分质疑动机,便是一种落后愚钝.花钱奖善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花钱奖善来引导鼓励人们行善.一件行为连续重复21次,即可成为习惯(一般也以30天为准).在宿迁市奖善政策的引导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的人会养成做好事的习惯.

(二)法律制度的道德评价

1.道德的标准

《吕氏春秋》中《察微》篇记载有“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故事,子路救起落水者并收下一头牛,孔子言“鲁人必拯溺者矣”,子贡拒金牺牲自我,孔子言“鲁人不赎人矣”.事实上,“当一种道德标准使大多数人都做不到时,这种道德就必然是伪道德.”、“伪道德越是成功,越会导致道德大滑坡”如果为了强调道德的高尚性,并把“不求回报”作为一项强制的道德标准加以限定,那么道德行为面临的将是难以为继的危险.给不给回报,要不要回报,可以自由选择,但社会不能将道德高标,否则即将导致大的大滑坡,谁会愿意背上“不够道德”的讥讽流血又流泪呢?

2.合理的奖善激励制度

行善原本是一套以道德为驱动力的自我循环系统,然而现实中道德还不能驱动行善成为永动机,社会面临道德危机,此间引入物质奖励引导人们向善不失为一策良计.宿迁市的治安积分办法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有学者提出这叫按“善”分配,叫做道德奖,让道德有了操作性,攀比性.

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依传统观念行善是道德诉诸良知不求回报的做好事,纯粹的精神追求而耻于言利,有要道德回报就不道德的思维定式.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与操作的误区,权利与义务是守衡对等的,“如果只讲牺牲奉献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就是唯心论.”从义与利的角度来看,有的人舍利取义,理所当然受到肯定与尊敬,有的人在义的前提下取利,同样不失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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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善制度的完善建议

物质奖励并不必然导致道德水准的下降,前提是物质奖善应该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建立与其相配套的标准法规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坚持创新与执行并重,建设具有针对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地方特色制度.

(一)控制奖励标准

1.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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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定应粗细得当

长期以来立法奉行的都是“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对于宿迁的积分奖励办法这种奖励性的制度来说应该是该粗的地方粗,该细的地方细.对于相对原则一些的倡导性规定宜粗,操作起来灵活;对于具体的实现标准则应详细规定,可操作,同时也防止官员的权力寻租.制度制定者应当自觉换位思考尽量将实践中己经出现、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面作出界定.

2.明确奖金来源,合理设置奖励金额

据介绍钱来自于财政给予公安机关的拨款,从行政法的角度这样的用途是合法的,但还是要将奖金的来源确定下来,保证源头活水.同时,还需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再者,奖励要合理适度,不能“再多都不过分”.

3.奖善措施多样化,确保任何外部激励稳定发挥内在能动性

宿迁市除现金奖励之外,还探寻出对这些行“小善”的人给予金钱之外的奖励,即实行“金银铜牌”考核评选,对表现突出的人给予工商、税务、就医、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此笔者不太赞同.上述奖励没有错但必须掌握度,毕竟涉及法律法规,社会公平性的问题,以及实践中的可兑现性还有相关部门的诚信度等等.奖善的措施很多,物质与精神并重最佳,比如通过媒介的宣传树立行善高尚光荣的社会印象;志愿者可享受特定待遇和资格以及信息渠道等特殊的发展机会;社会在选贤任能时应优先考虑道德高尚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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