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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为诉讼.但是,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呈现国际化、多样化的趋势,诉讼解决方式暴露出很多弊端,尤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世界技术革新,各国纷纷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建立起更加公平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用以弥补公权力救济的不足,因此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制度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关 键 词:WIPO仲裁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简介:孙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24-02

一、知识产权仲裁―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最有效途径

受长久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为诉讼.诉讼方式在拥有相对公正、程序严谨及公权力保证执行等优点的同时,也暴露出耗时较长、经济成本高、保密性差等弊端,尤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及诉讼程序等的不同以及出于对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不同态度,当事人付出极大成本进行诉讼后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或者得到的判决不能很好地执行,这样不但失去了诉讼的意义,而且挫伤了当事人寻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积极性,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两国之间正常的经济交往,这些成为阻碍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因素.

近百年来,随着资本的国际流动,知识产权也日益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当今世界技术革新成为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要动力,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尤其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方面呼声愈来愈高,这就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建立起更加公平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用以弥补公权力救济的不足,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是建立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制度.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国际知识产权仲裁模式进行分析和预测,以期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仲裁解决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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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历史最优的选择

在近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竞争中最重要的砝码,因此也更容易成为利益争夺的焦点.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呈现急速增长的趋势,但是诉讼方式解决的效果却往往暴露出这样那样的缺点,极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国际纠纷的有效解决.而仲裁方式能够很好地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成为解决纠纷的最有效途径.

(一)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综合性

在现代,知识产权中包含的智力成果不断增多,其纠纷通常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案件的审理非常复杂,加大了争议解决的难度.同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一般的法官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很难达到公平和公正.虽然,现在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庭,以满足审理案件的需要.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专业和技术纠纷,知识产权法庭仍然不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而仲裁在平等主体之间商事纠纷的解决上有着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在近年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迅速的发展,在知识产权仲裁中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仲裁员,这样纠纷中的技术障碍可以迎刃而解,很好地克服了诉讼中的技术难题.

(二)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现代知识产权与技术革新密不可分,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更新速度加剧,少数的先端产品研发周期已经缩短到6至9个月.知识产权侵权一旦发生,很容易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特别是在国际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损害可能即时蔓延到世界各国,往往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为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只有及时解决纠纷,才能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保持在最小范围内.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周期比较长,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解决周期越长,当事人的损失就越大.因此,要想及时地解决纠纷,不能仅依靠诉讼机制.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周期大大缩短,一般在四个月左右结案.因此,采用仲裁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裁判周期,使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同时一裁终局的方式也非常适合知识产权的特性.

(三)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很高的保密性

许多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有时候关乎一个企业的存亡,当事人当然希望其技术秘密的公开范围能保持在最小限度.因此,如何在纠纷处理中保护商业秘密就显得十分重要.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要求或建议仲裁案件的审理应予保密,这样很大程度减少了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一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认为任何需要提交仲裁的资料需要保密,可要求仲裁庭严格界定披露范围,而且要求所有知悉者都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即便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仍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根据以上规则,有利于在纠纷解决中保护商业秘密.

(四)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很强的对话性和灵活性

首先,对于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以及仲裁庭的组成、适用规则和审理方式等,都是由纠纷主体协商自愿确定.同时纠纷主体在仲裁中的对抗性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继续保持合作关系,这也是人们乐于提交仲裁的原因之一.其次,仲裁员裁决纠纷时,除了法律,还可以依据商业惯例、习惯甚至公平合理的原则等;而在诉讼中,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判决,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很多仲裁规则规定,通过当事人的共同授权,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做出裁决.这些做法,可以充分体现仲裁的灵活性.

(五)知识产权仲裁有利于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的法院专属管辖.然而进入现代社会,这一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以及传播方式日益便捷的情况下,一个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涉及数个国家,权利要求地也相应增多.如果只能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权利人必须在这些国家分别起诉并参加诉讼,这将使权利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备受累讼之苦.另外,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存在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而商事仲裁机构多为非官方组织,不直接隶属于某个国家,其完全独立于各国司法体系之外.当事人提出一个仲裁申请,即可获得终局性裁决.据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纽约公约》,只要裁决不违反该执行国的相关法律,即可在该公约的所有加入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采用仲裁方式比较容易使判决得到国外司法机构的承认和执行.

三、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仲裁的立法现状

在美国,《美国法典》明确规定有关专利及专利项下权利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包括专利有效性和侵权争议.但是,仲裁裁决只对当事各方有拘束力,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美国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增多,争议额已达数亿美元之多.在德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作为仲裁的对象.因此,原则上知识产权是具有可仲裁性的.虽然可仲裁性在财产权范围内不断扩大,但有关专利权及商标专用权的某些纠纷均不能适用仲裁,因为此时需国家公权介入.在日本,根据日本议会2003年的新仲裁法,关于仲裁标的的可仲裁性规定,除离婚或分居的纠纷外,只要提交仲裁的争议能通过双方解决,其仲裁协议即有效,这等于承认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在我国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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