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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方面论文范本,与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制度完善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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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在接到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书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审查被害人提交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书和被害人的上诉状,认为检察院不予抗诉理由成立的,可裁定驳回被害人上诉,维持原判;如认为检察院不予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应当决定进行二审.并且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公诉机关的地位参与二审审理,以避免一审公诉案件在二审时转化为自诉形式,并可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控诉职能.二审法院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认为应当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依法作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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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权

刑事被害人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精神赔偿是为维护公民个体利益,抚慰被害人精神创伤的救济方式,属于私力救济.公力的刑罚惩罚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但不能有效弥补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特别是当前非监禁刑的大量适用,使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未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这种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未能弥补被害人心理创伤,反而使被害人对国家司法效果产生不满和无奈.

第二,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刑事赔偿范围以外,有悖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治精神.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在遭受身体伤害的同时,精神上的损害更为严重,刑罚的执行并不能使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得到有效恢复.

第三,刑法规定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与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影响了国家侵权赔偿制度的统一和平衡.在民事侵权行为法领域,受到非法侵权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只要精神上有损害,就可以请求以物质补偿方式进行精神慰藉.而刑事法律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危害性远比民事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也更具杀伤力,刑事立法对此却视而不见,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人文精神.因此,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扩大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范围,对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受到犯罪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设置赔偿请求权,以体现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人权的全面保护.

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方面,笔者认为应以补偿性和抚慰性为原则,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区别对待、综合确定.赔偿方式以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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