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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集,与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究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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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均以为我国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培养、选拔人才为共同目标,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应起到良性促进作用.法学教育所处的现实困境既有司法考试弊端造成负面影响的客观原因,也有自身教育机制不完善所形成的恶性循环影响.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教育机制改革.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教改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81-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了一种职业准入测试,一种精英选拔式的筛选,其目的在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2008年,司法部于报名条件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举措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使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成为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砝码,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法学教育的重要标准.至此,有关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问题成为了法学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学教育是否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如何解决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困境?至今仍无定论.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在我国都处于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前进的阶段,自身都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但二者的目标是共同的,即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的共同体而服务,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培养、选拔人才.因此,二者必然应良性互动.进一步的问题是,良性互动的条件是什么?对于司法考试设立的职业准入标准是否科学、准确而言,现今学界存在不同的说法;但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学毕业生是否符合法律共同体建立的要求而言,答案却肯定是令人失望的.因此,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如何利用教学手段更有效的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品质和技能,如何为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创造良好条件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考试影响下法学教育的窘境

我国法学教育盲目、过热的发展状况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前,就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特别是司法实务界人士反映法学院毕业生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在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司法实务工作,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与适应期.当实行司法考试之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已使法学院校倍感压力.第一,从法学院毕业生的绝大多数考生并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需要多次反复参加司法考试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或社会在职人员反而能够比较轻松的一次性通过.人们从多年司法考试中总结出来一个客观的规律: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1].第二,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涌现,对法学课堂教学产生严重冲击.本科在校法学学生和家长将司法考试的重要地位强调的无以复加,对司法考试培训班趋之若鹜.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除了司法考试考查范围内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外,对其他课程置之不理.学生根本不听老师讲课,只是捧着司法考试书看,甚至请假去上校外辅导班,奔走于学校与补习班之间.第三,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过低.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2].以上种种现象使人们认为,司法考试是检验学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准入性测试,法学毕业后连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资格都无法获得,足以表明目前的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是失败的.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影响的正负面观点评析

现实表明,无论法学教育界是否情愿,司法考试在客观上成为了检验法学教学质量的一个尺度.对此,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实现国家法律职业准入的制度价值尚有待检验,因此其不能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导向.

第一,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新型的应试考试,一旦法学教育以之为导向,则必然重回应试教育的老路,造成法学教育发展的倒退.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在方式上和题型的设计上选择题所占的比例太大,限制了题目的灵活性.使得那些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变得相对容易.考试的成绩主要是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而很难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一些未受过大学法律教育或未系统学过法学的考生,在通过几个月的“背书”后,也能通过了考试[3].

第二,当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而司法考试选拔的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二者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不能盲目使司法考试变成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否则必将扭曲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素质教育均不合适.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一,法学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学教育是理论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实践教育;其三,法学教育是关于法学领域中的“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关于法律领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家,而法律教育要培养的则是法律工匠.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宽泛,层次定位更加复杂[4].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究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电大毕业论文、函授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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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第三,法学院毕业生绝大多数无法从事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观点实际上是假定了所有的毕业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并且都必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种假定当然是不成立的.对于将来不会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法学教育将使他们具备不同于其他专业学生的特质和品性,他们需要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服务于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导向性作用能够解决现行法学教育的普遍性问题.司法考试在试题的设计上体现出了:“第一,注意以记忆为基础的知识应用能力的考察”;“第二,注重刑法知识的深度理解(或者细节的精确性)与体系性的结合”;“第三,刑法试题体现出刑法解释学与法哲学的统一”;“第四,刑法试题体现出知识的基础性(通识性)与学术性的统一”;“第五,刑法试题体现了知识的理论性、学术性与趣味性、兴趣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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