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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集,与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究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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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大特点证明司法考试在整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风向标[6].

对于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法律类型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7].对一个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素质起关键作用的应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司法考试参加者的素质和能力,也决定着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司法考试无法单独完成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考试都无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司法考试也毕然存在由于形式所造成的局限性.因此,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也无法健康发展.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应起到良性促进的作用,而绝非是指引和导向.诚然,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严重脱节.教学方式以“说文解字”为主,倡导的案例教学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法学概念和原理,而且只能形成短期记忆.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流于形式,无法达到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良好效果.但这绝非对法学教育全盘否定的理由,反而应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进行触动的体现,也是推动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四、司法考试推动下的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思路

1.准确定位法学教育的性质

我国法学教育应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界讨论的重要议题,但至今没有定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学教育的定性关系到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方向.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是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的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重在对能力的培养,而法学学生的能力要求是内在的共同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与外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的结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在《法学教育的规范要求和特色选择》专题报告中也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8].法律技能的培养必须要纳入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其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法学素质教育应有之内容.无论法学教育界对司法考试试题设计有多少批评之声,但司法考试注重考生法律实践能力考察的宗旨无疑是正确的.因此,只有这样定位法学教育,才能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符合应用性人才的要求,才能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2.高度重视法学本科教学计划调整

第一,法学本科教学在我国现阶段不能取消.有学者曾主张在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美国做法,取消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将法学教育的起点规定为研究生教育,吸纳各专业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我国在20世纪末曾经继受美国经验开始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针对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本科毕业生展开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区分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实行至今,效果甚微,法律硕士在教育制度上并没有脱离于固有的传统法学教育,虽然学生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提高其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我国庞大的本科教育体系内建立适合新型的人才培养机制的教学体制.

第二,改革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现行的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几乎占满了学生4年大学时光,而实践课学时主要集中在10周左右的实习环节.这种教学计划的安排必然导致学生高分低能.法律职业对于社会的重要程度常常被比做医生,但法学毕业生的培养过程与医学院的学生相比却相去甚远.我国医学院校的学制是5年,第5年要在医院进行实习,而且医学教育正在进行7年制或8年制的教学改革,之后医学学生将有一半的大学时间是在实习.因此,法学教学计划应进行调整,增加学生实践课学时.美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著称,各种法律技能性训练贯穿美国法律博士课程始终.大多数学生完成法律博士教育后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对美国式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是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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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强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传统填鸭式的讲授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已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诟病,认为其是法学院之所以培养出应试型毕业生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我们强调发展法学实践教学,但并不等于完全抛弃我国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过犹不及同样是错误的.大陆法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属性,教师系统讲述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比学生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法律原理和原则更具有效率.任何实践性的方式都不能替代传统的讲述授课模式,其无法将大陆法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呈现在学生面前.但教授的方法应杜绝过去泛泛的讲解,应加大理论的精准度和深度,增加学说理论的比较研究和前后知识之间、学科和学科之间的体系构架,真正的将大陆法系的知识体系性在学生心中构建.所以,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应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修正和补充,而非完全对立.

其实在过去的若干年,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不断地进行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例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前实习等,但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探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都是教师的个别探索仅是自下而上的行为,其自发性和随机性对学生缺乏环境的感染,不能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应有的重视,因此难以循序渐进、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加大法学实践教学课时的基础上,可以将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采取阶梯式的整体安排,将案例实验教学的学时分散到各部门法教学环节,定为必修课;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应主要针对高年级学生,定为必修课;法律诊所实验教学应针对高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具有阶段性,需要与学生掌握的法学知识程度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而且必须注重实践教学素材的获取,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据统计,美国法律诊所代理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在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政府能提供的资源之间存在的巨

关于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究的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集
823;缺口,因此高校法律诊所应与各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相接轨.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优先考虑法律诊所,将援助案件指派给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办理,接受指派的教师对案件进行筛选把关,认为符合诊所式教学要求并与学生现有能力相适应的案件,可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办理;对于不符合援助要求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介绍至法律诊所,由诊所学生免费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所需法律服务,直至接受委托代理诉讼.

4.严格法学本科考试制度,提高期末考试试卷难度

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也反映出法学院平时对学生训练难度的不够,期末试卷水平不高.现今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的现状是,试卷老师自己出、自己评.为了照顾学生在毕业时有好的考试成绩装门面,试题难度一般不大;而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上课不听课的学生复印笔记考前突击,也能够通过考试.这样的循环恶果是考试流于形式,学生考完就忘,老师讲了白讲,致使法学院的学生在复习司法考试时,寄希望于司法考试补习班,造成本末倒置的现象.在美国同样存在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但是其并没有对法学院教育形成直接的冲击.笔者认为,这与有效、严格法学教育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在期末考试环节,可拘泥于闭卷考试形式,应增加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难度,与司法考试难易程度相适应,严格掌握学生及格率,使考试真正成为检验学习效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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