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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继承公证制度法律问题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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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在国外的公证制度中,就有公示催告制度,其在实务操作中,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国公示催告制度则是人民法院才可以运用的,即人民法院在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情形下,通过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申报相关权利的,则相丧失相应的权利.

因此,在继承公证中,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与公证机构相应的公示催告的权利.在公证机构通过各种调查核实方式仍然无法确认继承人的时候,出于对合法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证机构可以选择公示催告的方式.这样不仅能够减小遗漏继承人的情况发生,也有助于解决继承公证中的诸多问题.

(二)改变单一程序模式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从现代正义理论的角度来说,程序正义应优先于实体正义,因为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则是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因此,在继承公证中要重视程序上正义,需要从程序上入手,改变目前单一的程序模式,以完善的体现公平性与合理性的程序,维护公证的公信力、权威性以及独立价值.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社会背景下,公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更是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应尊重客观,以规范的程序处理公证事务,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公证结果,以此化解民事纠纷,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继承公证制度中要增设公平、合理的程序设计,如在办理遗产数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继承公证时,专门设置特殊程序,可以实行重要事项的集体合议,并扩大调查规模.

(三)确立公证机构调查权

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调查核实力度不够大,调查核实工作难度大的突出问题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地赋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公证机构调查取证行为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即没有法律的刚性支持作后盾,从而使得公证机构对事实情况的调查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够,给公证工作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也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带来了法律风险,最终可能会降低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应通过立法,明确赋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比如,可以在公证机构内部单独设立一个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与该部门独立的调查权,将公证与调查核实程序相分离,由该部门专门负责公证事务的调查核实的工作.

(四)完善继承公证立法

在国外一些公证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有专门的继承公证程序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法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了较大的执业风险,与其工作中的权利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来提高公证行业的法律地位,并设计科学合理的公证事务处理程序.从继承公证业务来看,我国社会开始进入了社会财富的积累阶段,公民的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而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将被继承.因而,继承公证将有巨大的社会需求,而继承公证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跟上社会的发展变化,通过继承公证立法程序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快速而健康地发展.

四、结语

目前我国继承公证制度还有待完善,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继承公证的关注度不够.由此,在社会生活中,继承公证实务过程中出现了遗漏继承人、对事实的调查核实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增加了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同时,也会降低公证机构和公证文书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由此,有必要研究继承公证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2009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法律出版社.2009.

[2]司法部律证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制度与公证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

[3]叶青,黄群.中国公证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4]张焕红.继承公证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7年优秀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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