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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仲裁地在仲裁制度中是一个重要的连结因素.本文首先明确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的概念及其在仲裁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讨论了仲裁地的确定方法,进而在面对“非当地化理论”及“网上仲裁”的挑战的情况下进一步讨论了仲裁地的确定;最后,指出我国《仲裁法》的缺陷及立法建议,以期我国的仲裁制度可以更加完善,适应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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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珊珊,北京邮电大学民商法2009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31-02

仲裁由于其自主性、灵活性、快捷性等优点受到现代商事主体的青睐,尤其是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及司法主权的干涉,仲裁显现出了显著的优越性,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里就各种事项作出的约定中,关于仲裁地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P.因为仲裁地的确定关乎仲裁程序法及实体法的适用、法院的监督与支持、仲裁的国籍及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却依旧未对这一概念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在现实适用中存在冲突,并且“非当地化仲裁程序理论”及“网上仲裁”等问题的出现,也给仲裁地的法律地位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

一、仲裁地概念的明确

首先,我们要区分清楚一组相对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和现实适用中的仲裁地点.在仲裁实际进行中会涉及到许多的地点,如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庭地点、仲裁案件合议地点等等当事人进行某项活动涉及的地点,而这些地点并不都会在法律上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只是承载着仲裁中某些物理活动发生的地理信息.而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承认的一个地点.也是我们文章要讨论的仲裁地这一法律概念.其“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的专门规定”Q.

在大多情况下,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庭审理地等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是同一的,但并不尽其然,尤其是国际商事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就必须找到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法律所在地”理论给国际商事仲裁以确定的法律框架,而不是“漂浮在跨国界的天空之中,与任何一个国内法体系均无关联”R.即当事人约定的“在某地予以仲裁”,整个仲裁过程受其法律的规制、受当地法院的监督和支持,其他地点在法律上并没有更多的意义.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裁决应写明日期和按照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地点,该裁决应视为是在该地点作出的”.仲裁庭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后,在裁决中就会将该仲裁地作为裁决作出地,而不考虑仲裁员是在何地书写或签署裁决书S.

那么如何确定仲裁地呢?首先,当事人合意.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点,这是仲裁自主性的体现,在实践中各国法律法规、仲裁机构及法院也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次,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其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约定,或者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了将争议提交某一特定机构仲裁解决或者适用某一特定机构的仲裁规定T,则仲裁地点由仲裁机构决定.

二、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处于一个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进程中,交通、互联网、通信技术发达,使得仲裁可以更好的体现方便当事人原则,在不同的地点开庭、合议、签署裁决等等,但是,事先确定的仲裁地却是唯一不可变的,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一)仲裁程序法及实体法的适用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仲裁地就成为了最重要的连结因素.

就程序法的确定而言,仲裁程序受仲裁进行地法律的约束,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实践.其理论基础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权理论(国家具有控制发生在其领域内的所有仲裁的权利)U及国际私法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文书送达、证据收集等均受限于仲裁地法律)V.仲裁地法律可以更为便利的为仲裁进行提供帮助与监督.且大多数国家立法对于仲裁地过程序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适用的.

就实体法的确定而言,现在国际上最普遍的方法是使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是推定当事人法律选择意图的重要因素,并且仲裁地国的公共秩序和强行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达,也进行了限制.虽然这种适用规则具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W,支持者越来越少,但目前还是较为重要的准据法确定规则.

(二)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支持

仲裁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国法律体系的支持(如财产保全等仲裁中必须的程序),而基于各国司法主权的影响,在可以对仲裁实施监督和提供支持的众多法院中,仲裁地法院的监管与帮助是最方便有效的,且某个国家也不可能对在其境内进行的仲裁行为放任不管.法院对仲裁进行的监督与支持有:(1)监督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且具有最终决定权.(2)监督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要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而实践中这个审核大多仍由仲裁地法院进行.《纽约公约》规定:“有权对某一国商事仲裁裁决行使撤销权的法院,一般为裁决地法院,或者是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法院.”X(3)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及特定情况下协助获取证据:仲裁不具有强制力,对证据、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活动只能由法院协助进行.

(三)确定该仲裁裁决的国籍

国籍对仲裁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源于司法主权的影响,一项仲裁裁决在本国的承认与执行与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的差别是很大的,对本国裁决的审核的程序要相对简单,而对外国裁决却往往较为严格.本国法院只有权撤销本国国籍的裁决,对外国国籍的仲裁裁决只能不予认可或不与执行,被本国撤销的仲裁裁决也无法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在这儿,仲裁地对于裁决国籍的确定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中,仲裁的国籍判断标准有地域标准、程序标准及混合标准,但是地域标准已经成为主流标准,即以仲裁地国为仲裁的国籍.

三、时展对仲裁地的挑战

(一)“非当地化程序法理论”对仲裁地确定的影响

仲裁地对于仲裁的进行作用举足轻重,但是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往往是基于地理上的便利、仲裁机构良好的信誉等因素,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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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为了适用仲裁地相关的法律;一国的法律大多缺少国际化的协调,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国际商事的发展;并且随着国际商事的发展,国家亦可成为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国家主权豁免给了仲裁很大的挑战.于是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一种“非当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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