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关于法律法规论文范文,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法规毕业论文致谢,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相关硕士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及行政诉讼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律法规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种类及程序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二)公开原则

设定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适用的依据.同时,消防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也必须公开,必须为公众所知晓.

(三)比例原则

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适用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如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对“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实施扣押,则不得对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实施扣押.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应与社会危险的程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相一致,不得超过合理的、必要的限度.

(四)必要原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般应在用尽了其他消防管理手段而不能达到消防管理之目的时才考虑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对所有违法者一概实施强制措施,否则便成为滥用职权的嫌疑,在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先采用其他执法措施予以解决,如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等.

(五)救济原则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必然会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的行使,有权利必有救济,当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必须有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适用程序

程序是保证实体问题能否得到正确解决以及解决到何种程度的关键.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能否实现,也取决于这些措施的实施程序.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要适用以下程序:

(一)督促程序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先督促相对人停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只有相对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才可以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如对由火灾隐患的危险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前,应当先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只有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才可以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只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才可以采取给予强制清除或者拆除.

(二)表明身份程序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在二人以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告知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采取更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加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力度.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23条第1款第1项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临时查封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作出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拟采取特别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结论作出是否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或者采取何种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目前,我国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听证程序没有规定.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限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滥用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角度出发,建议下一步在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修改时,增加有关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听证程序的规定.

(五)集体研究程序

在作出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者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该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对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决定前,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该强制措施.

(六)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严格内部审批程序.一般而言,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才可以实施.对情况危急、不立即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例如,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23条第2款规定,对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

(七)送达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应出具载明采取消防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执法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有效送达,并在规定的时间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八)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和方式,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只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认真理解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准确把握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及适用程序,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就必将发挥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消防行政执法方面的作用,树立执法的权威,同时也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行政.

注释:

P《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条.

Q堪中乐,杨君佐.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2).


如何写法律法规学位论文
播放:39779次 评论:4567人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1 2

关于法律法规论文范文,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相关毕业论文致谢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经济会计论文

应用经济学专业

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

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

西方经济学硕士论文

华东经济管理

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

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

经济学论文 英文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探析(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