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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伦理方面论文例文,与我国商业伦理的重构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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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时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介入,监管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评判是非,主动对双方指控和反控的问题进行调查,给消费者一个及时的、合理的交代,诸如此类的“网络大战”就绝不会升级到硝烟弥漫,直至侵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步.政府监管部门不介入,从积极的角度看,是政府不干涉市场主体的具体经营活动.从消极的角度看,也有监管部门缺少监管办法和能力的问题.历数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固然与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有关,但是如果深入剖析每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发现监管部门的疏漏和不作为.可以认为,我国的监管机关则无论是监管体制、范围、标准、程序、专业化程度、监管水平,还是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透明度及检查力度、问责落实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

我国商业伦理的重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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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构我国商业伦理的法律对策

内部措施

1.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并推动其蓬勃发展,但我国对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均相对不足.然而中国的社会现实却又迫切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如何界定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重视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管理学家彼德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商业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导动机确实是为了营利,但是要构建和谐的商业社会必须要求商业主体遵守法律规范,追求商业伦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关键.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人文精神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构建起新型的企业与自然和谐相处和企业内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最终达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正如王保树教授所言,公司的社会责任“将确认和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不仅在于通过公司治理建立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公司科学发展,还在于将他转变为公司自律,将政府需要通过监管做的事情改为通过公司治理实现,将运用公权力实现的任务通过建立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关系实现.”Q


如何写商业伦理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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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行业自律

自律是行业成熟的标志,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对成员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从而督促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其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在西方,自律是行业组织的传统基础,行业自律应当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行业自律并非意味着维护行业利益最大化,而是将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进行有机地统一协调,达到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最优化的平衡.

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各种行业自律组织,但是实施效果来看,行业自律组织在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允性上差强人意.在企业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现象时,诸多行业自律组织屡屡失语,甚至有的行业行业自律组与经营者沆瀣一气,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自律体制和机制,包括行业自律的决策机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惩戒手段和方式等等.

(二)外部措施

1.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赔偿、制裁、遏制功能.R目前,我国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首先,我国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开惩罚性赔偿制度先河,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存在某种隐瞒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再次,我国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我国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加倍幅度上没有作出规定.

纵观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应当具有的积极效果也并没有完全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扩大.但是,在赔偿幅度上,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对于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却有所保留,其规定的加倍不是在欺诈者的房屋成交价上加倍,而是在已付房款上加一倍;再如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规定过于苛刻,适用范围过窄,要求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且加倍幅度上没有作出规定,无疑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还可以看到的是,以上法律均以已付款或者成交价作为依据计算倍数,而不是在损失额或依据主观恶意程度对行为人进行惩罚,这种加倍返还(我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实就是加倍返还)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所追求的目标,即惩罚的价值取向.S

前已述及,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成本、高收益,低查处率和高监督成本,提高违法成本是必须的.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权力欲的工具.”T理性的经济主体选择及经济违法行为,大多处于对受罚率的过低估计.U如果能够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对有明显主观恶意的经营者处以惩罚性赔偿、使其血本无归,有助于威慑后续道德低下、利欲熏心的侵权者,最终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功运用,将有力地抑制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强化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形式,除了在传统领域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违法广告以外,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高技术性密切关联,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利用互联网快速散播的虚假信息,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行为等,都成为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危害大、成本低、见效快、隐蔽性强,V,而法律法规的滞后及监管的落后和缺位则为互联网恶意营销提供了机会和平台.

针对我国网络管理落后的现实,学者、法律工作者纷纷建言献策,如有人主张,应当建立健全的既统一又有层次性的投诉网络;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空隙;建立完善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数据;开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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