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国际投资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当代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对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本论文是一篇国际投资有关毕业论文格式,关于当代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对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国际投资及国际法及国家经济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国际投资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家主权原则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和管理的权利,以排除投资母国借国际法干涉东道国内部经济事务.

晚近国际投资立法中复杂多变的公私冲突

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中的角色改变交相辉映,进一步促进双方在国际投资立法中的相互理解和利益趋同,再加上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而展开异常激烈的国际竞争,使得保护和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律基础设施获得显著改善和提高,南北分歧趋于缩小.而日渐密切的国际交流必然导致日趋完备的国际规则,外国投资者享受到BIT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赋予的“类宪法”的保障与特权,使得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极度不平衡,引发外国投资者的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日显突出的矛盾.同时,国际投资中的人本价值不仅体现在对私主体抗衡国家主权能力的全面保障及外资的准入和运营各环节歧视性管制的拆除,更意味着挖掘投资活动对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激励作用.投资自由化不能以诸如人权、环境以及劳工标准等重要的公共利益为代价,新自由主义的投资制度也必须加以变革,有必要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规制外国投资,以避免重蹈阿根廷与其他拉美国家近年来所遭遇的“进退两难”的困境.一个理想的国际投资制度,应当超脱国家间利益的妥协,而在公私主体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国际投资立法争议焦点从“强国”与“弱国”的对立,即“南北矛盾”,转向“国家主权”对“公司主权”的对立,即“公私冲突”.这不仅主导着承载各方利益均衡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过程,更重要的是在国际投资法这个国家经济主权严防死守的领域人本价值取向的彰显.

三、国际投资仲裁多元化挑战国家主权

在《华盛顿公约》基础上建构起的有节制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为主权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不断涌现的“公私冲突”提供更加可信和中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然而,晚近双边投资条约摆脱ICSID仲裁机制的约束,竭力弱化卡沃尔主义所倡导的投资争议当地救济原则,以及东道国法律优先适用处理投资争议的规则,不断推进投资争议国际仲裁的直接性和强制性,形成多元化发展趋势.这触发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泛滥成灾,大量临时组建的国际仲裁庭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进行一裁终局的判定成为普遍现象.

首先,在投资实体法上,以美式BIT为代表的投资条约通过“投资”及“投资者”范围的广泛界定、投资待遇的模糊规范、间接征收条款内容的不确定性等含义不明的实体法条款,使得范围广泛的“合格投资者”能够动辄主张东道国“措施”违反条约义务,并由此提起国际仲裁请求.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庭在缺乏适当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演变成为有权裁定东道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法庭和判断东道国司法判决是否体现公平公正的上诉法庭.如自1998年起,美国在NAFTA下,就曾10多次被加拿大投资者提起仲裁,对美国国内立法和政府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挑战,甚至对美国司法体系的公平性产生质疑,在美国掀起轩然大波,政府在巨大压力下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其次,在投资程序法上,作为提交国际仲裁前提条件的国家同意带有更多的强制意味.大量仲裁实践中国家须在签订投资条约时事前概括做出,无需个案逐一、具体同意;仲裁庭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缺乏适当监督和纠错机制;在认定“合格投资者”上国籍选择标准的宽泛,为投资者通过改变公司结构的方式选择救济场所,滥用诉讼权利提供可能.这些程序设计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加之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的国际仲裁所涉及的巨额赔偿,无疑给国家主权的正当行使带来巨大风险.

多元化的国际投资仲裁正从行政、司法、立法三个渠道形成对国家主权的围攻态势,以体现自由化的国际投资条约为后盾的投资者,获得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类私方主体在国际贸易体制、国际人权体制及其他国际法律体制内无法获得的挑战国家公权力的权利.

晚近投资自由化措施在国际法上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的过度保护,导致投资领域新的不平衡,国家主权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而国家经济主权的存在是国际法上人本秩序建构的理论前提,离开以信守国家独立自主,不受他国意志支配为基础的国家间合作,国际法的人本价值无论多么崇高也不能变成现实.因此,为使投资这一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领域中主权的行使和维护摆脱现有危机,有效平衡个人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间的矛盾,不能简单强化国家的管理职权,而应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寻求国家经济主权的理性回归,并对主权内涵进行合理重构,从而有效抑制人本价值的异化.

注释:

到2007年底,全球有176个国家签订了超过5500项双边投资协定,这个数量正以每年100多项的速度递增.

依据1992年美式BIT范本第2条5款,一缔约国不得对对方缔约国的投资施加履行要求.受美式BIT的影响,NAFTA第1106条第1款禁止一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投资施加履行要求,包括在投资的设业、取得、扩展、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施加履行要求.ECT和MAI也紧跟美式BIT的步伐,先后作出了直接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定.TRIMs协议当中也对产生限制和扭曲货物贸易作用的投资措施及履行要求予以禁止.

DeniseMan-ning-Cabrol,‘TheImminentDeathoftheCairoClauseandtheRebirthoftheCairoPrinciple:EqualityofForeignAandNationalInvestors’,26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Business1169.1995.

徐泉.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如NAFTA第1127、第1128和第1129条为缔约方设置了就条约解释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和获取仲裁中相关文件的权利.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分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页.

虑及大型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以及它们有资格根据BIT运用国际司法程序对抗东道国政府的事实,可以认为它们在实质上已经具备诉讼、索赔等方面的“主权权利”,具有一定“主权”特征.

即使一国加入《华盛顿公约》,它也有权拒绝将某项具体争议提交ICSID仲裁,有权将某类争议排除在可仲裁的范围之外,既为东道国国家主权的运用保留了一定回旋余地,又在一定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强制性国际仲裁的依据.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起因于国际投资条约的仲裁已超过250个,涉及4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10多个发达国家.其中,阿根廷涉案40多起,墨西哥涉案近20起.SeeUNCTAD,Investor-StateDisputesArisingfromInvestmentTreaties:AReview,NewYorkandGeneva,2005,paras.6-7.

GuillermoAguilarAlvarez&WilliamW.Park,TheNewFaceofInvestmentArbitration,NAFTAChapter11,TheYal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28,2003.

刘笋.论国际投资仲裁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兼评美国的应对之策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8(3).

1 2

国际投资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当代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对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相关毕业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资料:

微观经济论文

发展经济学论文

经济类论文选题

农林经济论文

经济法学 论文

中级经济师论文

本科经济学论文选题

工程经济学相关论文

世界经济 期刊

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

当代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对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影响(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