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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从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答辩制度的缺陷,确立不应诉判决制度以及民事答辩中对答辩的要求等方面就构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民事答辩答辩失权不应诉判决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8-01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民事答辩制度的缺陷

第一,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特定机制,而民事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执,如果只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应答,就表明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没有了诉讼中的进攻和防御,诉讼再继续进行已没有太大必要.

第二,违背司法被动性原理.消极被动的法院居中立地位,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否认或抗辩,如果法官还判决其胜诉,则是法官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一种干涉,违背了法官被动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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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而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被告强制答辩的义务,发动诉讼进攻的原告,将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暴露出来,而相对一方的被告却可以不提交答辩状而隐蔽自己的诉讼态度,使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其诉讼权利,造成权利保障失衡.

二、确立不应诉判决制度

立法上明确规定被告负有强制答辩的义务,如果被告人在法庭答辩期间不予答辩而又无正当理由,法院应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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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判决,简言之,是指原告起诉后,如果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不应诉答辩,则法院即可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英美等国,被告未提出答辩,法院即可做出不应诉判决,其后果实质上是自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状从未到案,或者从未对原告的起诉状做出答辩的反应,或者被告虽然已经到案,但却没有提交正式的答辩状,法院可以做出不应诉判决.而我国《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的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应当”一词表明被告答辩不仅是一种诉讼权利,也是一种诉讼义务.确立不应诉判决制度,当被告不应诉答辩时,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来约束其履行答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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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失权应是对事实的答辩失权,但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的事实上的抗辩是否全都产生失权呢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事实上的答辩.同样,确立不应诉判决也不能一概否定而予以判决,应有合理的条件,才能做出不应诉判决.即,第一是被告确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起诉状副本不适用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第二是被告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第三是被告不进行答辩没有正当理由,第四是由原告提出不应诉判决的申请,并经法院审查认可,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设置一项对不应诉判决的异议制度来对被告的权利加以救济.同时,允许不应诉判决和其他判决一样,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三、对答辩的要求

对答辩的要求,即答辩书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1.在形式上,答辩状原则上要求用书面形式,但是也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现实,并与原告的诉讼权利相比较作出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既然原告存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那被告中也可能存在,应该一视同仁.所以,应当规定被告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答辩状,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将答辩内容向被告当面宣读,被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按手印确认,然后告知原告.

2.在内容上,被告的答辩必须是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必须是针对原告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明确表示承认、否认或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抗辩等,作出否认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否认的理由与事实,并保证答辩状的内容明确、真实,不进行虚假的答辩.如果被告只对原告的部分主张进行答辩,则对未提出答辩的主张产生失权的效果,但是,法官应当充分履行释明义务,提醒被告对未答辩部分进行答辩.在诉讼存在多项诉讼请求情况下,被告经提醒后仍然只对原告的部分主张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就未答辩部分作出不应诉判决,或者免除原告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法庭审理后,就全案一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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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答辩失权的例外

为避免答辩失权过于严苛,应当赋予法官决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是否必然导致答辩失权的自由裁量权,并把以下几种情形规定为答辩失权的例外:

第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被告没有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的,法院在法庭审理中也不能直接对该内容予以确认,而应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

第二,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传唤而被告未答辩的,这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不进行答辩,因此应属答辩失权的例外.

第三,原告提起的诉讼包含金钱给付的内容,被告未及时答辩的,原告仍应对金钱给付的金额进行证明.

第四,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提起诉讼,或者对配偶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不答辩,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必须有证据证明.

注释:

王琦.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153.

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曹家东.我国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设想.人民法院报.2003(11).

[3]胡鸿年.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东方企业文化.2007(5).

[4]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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