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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年来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蓬勃发展,但由于缺乏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性质的正确认识,高校法援机构的发展出现宗旨不清、任务不明、组织不全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综合高校法援中心的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公众法律素养、提供无歧视的免费法律服务三大宗旨,提出高校法援教学、普法、法律服务三大任务,分析了高校法援组织的改良,并为其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 键 词高校法援宗旨高校法援任务高校法援组织形式高校法援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64-03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自从1992年我国第一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武汉大学成立以来,高校法律援助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事业,在我国各大高校间蓬勃发展.据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在进行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试点的11个省(市)中,有52423人报名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为293030人次提供法律咨询和宣传,法律文书4467件,办理非诉讼事务4441件,办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141件.这些法律援助志愿者当中,占绝大多数的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然而相对于我国近400所的法学院和每年几十万人的法学毕业生,参与法律援助的高校法科学生比例明显过低.参与高校法援的学生绝对数量高,相对比例低,并不利于法学应用实践教育的开展.而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当前高校法援所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分析高校法援所存在的问题应当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分析问题的实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首先,从问题的表面入手,我们认为虽然当前各个高校的法援组织形式各异,发展状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都存在三大问题.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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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教师指导缺位.大多数高校法援仅仅是学生社团组织,没有老师参与其中,即使有,也仅仅是提供一些较为简单的培训,缺乏长期稳定的指导.有些高校法援聘请法学院的老师充当顾问,然而这种模式仍然难以满足对教师指导的需求.

其二,资金的缺乏.当前,大多数高校法援是作为学生社团而存在的,既然是学生社团,就很难拥有独立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尽管有些高校会给予这些组织以拨款,然而这些拨款往往与法援所要承担的日常工作不相符,多数法援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三,人员的缺乏与人员管理上的混乱.在人员上,作为一个学生社团的法援机构便难免会碰到人员缺乏,尤其是人才缺乏这样的现象.此外,在人员管理上,由于是学生社团,可以想象其难免缺少对成员实行有效管理的手段,即使制定规章制度,也难以通过有效的奖惩手段保证实施.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对成员的有效管理就难免流于散漫和混乱,而法律援助机构所需要的恰恰是严肃性和自律性.

以上三个问题是制约高校法援自身发展的最大障碍,然而,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这些问题仅仅是实质问题的表象而已,要想解决这三大障碍就不得不从问题的实质入手.那么,问题的实质在哪里呢我们认为,当前我国高校法援所存在的问题的实质在于对高校法援这一特殊机构的性质认识不足.长久以来,大多数高校都是将学生法援等同于普通的校内学生社团,并没有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一般学生社团不同的社会性、专业性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高校法援的性质和法律定位,也因为管理视角的限制而很少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从而导致了高校法援从设立伊始就存在“先天不足”,极大地制约了高校法援的发展.因此,只有对高校法援的性质进行深入的探讨,揭示出高校法援应当是一个怎样的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分析

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事业,我们就必须首先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使每一个法援人都明白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使高校法援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有一个恰当的定位.所谓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是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属性与特征,它的核心问题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应该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笔者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即宗旨、任务和组织形式.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宗旨

根据《辞海》的解释,“宗旨”一词的意思是“主导思想,主要旨趣”,也即是事物所存在的主要目的和价值.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毫无疑问应当有自己的宗旨.通过研究我国高校法援机构并结合国外法律诊所的经验,我们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宗旨有三:一是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二是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三是帮助普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

首先,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应当作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根本宗旨.法律科学有异于其他学科,它不仅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技术.法科学生只有在法律实践中才能得到锻炼,而实践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学生亲自来处理实际案例.这一实践方式甚至具有不可替代性,任何法科学生倘若仅仅懂得“纸上谈法”,而对法律的运用一窍不通,便称不上一个合格的法律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的法律实践开辟了一个绿色通道,这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了自己独有的存在价值.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第二个宗旨“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则是从法学教育的意义上升到社会法律服务的层面.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第二个宗旨即是基于中国的国情所需.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的首要前提就是公民懂法、知法,只有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法律,才谈得上去遵守法律,才谈得上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法援在普法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也应当作为高校法援的宗旨之一.

高校法援的宗旨之三是帮助普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当前,公民寻求法律服务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即律师来解决法律争议,二是通过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来获得帮助.但因行业的客观限制,这两种途径并不能保障每一个需要接受法律服务的公民得到法律帮助.相对于律所与政府部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或许未必有能力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在低标的案件与简单案件中,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更具优势.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三个宗旨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的,它们是一个以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以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帮助普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为两翼的统一体,正是这一统一体构成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区别于其他社团的灵魂之所在,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了自己独特的存在价值,有了自己应当为之奋斗的东西.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1.高校援助机构的任务与宗旨的关系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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