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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类论文范例,与对我国古代司法文书的一点看法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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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古代司法文书在国家公务文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种类较多,但其实质却表现为我国古代的司法活动都是官府间的“公务”活动,这说明古代的司法制度是完全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广大贫苦的百姓完全听命于统治阶级的摆布.

关 键 词古代司法文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97-01

文书在古今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书的种类较多,概括起来有经济文书、司法文书、外交文书、科技文书、军事文书等等.司法文书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制作发布的反映法律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的文书,也可以是一般机关单位因法律事务而使用的文书.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古代的司法文书的情况.

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文书是殷商时代的甲骨文书.它是书写在龟甲、兽骨上的一种文字记载材料.在商朝后期及周代,主要在青铜器上刻字铸文即铭文,因大多刻在钟鼎上,又称钟鼎文或金文.殷商时代的甲骨文和西周的铭文,主要记载有关朝廷的祭祀、王族恩赐、征战经过、诉讼裁决等情况的历史事实.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秦汉以后,出现了记载王公征战、赏赐政令、法纪规定等颁布性文告的石刻文字.以上甲骨文、钟鼎文、石刻文字中就有司法文书的内容.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我国最早的司法文书是殷商时代甲骨文和西周的铭文,它主要记载了奴隶制国家对奴隶的惩罚以及王室对贵族之间的争讼裁决情况.有的记述了重要法规,如郑国大夫子产所铸的刑鼎,就具有重要的档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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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以后,竹简、木牍和缣帛成为主要书写材料.我国近几十年来出土的大批简牍,记述了从战国到魏晋的重要法令、户口、赋税等史实,为研究我国古代历史提供宝贵的原始材料.著名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居延汉简中就有许多司法文书的内容.秦简中的“爰书”就是其中最广泛的一种.“爰书”的本意是口供笔录,但在秦简中,供词、记录、报告都称为“爰书”.

在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秦王朝,推行的是“广狱而酷罚”政策,司法文书在国家的公务文书中更占重要位置.史称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每天要处理120多斤的公文简牍,其中主要的即是司法文书.到汉代,统治者实行德与刑兼施、礼与法并用的两手政策,因而更注重于察案和断狱,司法文书有增无减.《汉书刑法志》载:“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文书一词最早源于此,并且所指的即司法文书.

我国古代的司法文书,按其性质和种类来说,可以分为上行的司法文书、下行的司法文书及其他等等.

所谓上行的司法文书,即是在司法审判中,由下级呈送上级的司法文书.包括:(1)详文(案情报告),这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文书,主要用于较大的刑事案件.(我们是现在的文书中,上行文主要有请示和报告.请示主要以一些事情向上级提出请求,要求上级答复,有请示就应该有批复,而报告中就不能提出请求,因而不要求上级答复.)“详言其事而申之上台者也”,下级司法机关把案情呈报上级,请求批示.从这里看出详文即相当于今天的请示.详文要写的认真详细,对发案、立案、审理、刑讯、主要口供、证词、勘验的基本情况和判处意见要一一写明,不容模糊.值得注意的是,详文只适应地方各级审判,如县详与府,府详于省.而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最高行政关向中央刑部、大理寺都不用详文,这主要因为唐宋以后的地方高级官员,像节度使、转运使、布政使、总督、巡抚,多兼中央部院阁臣衔,与之平级,故不宜于详文.(2)奏章,也是案情报告,它是由中央刑部或大理寺、地方省级大员直接奏报给皇帝的司法文书.其中种类有奏抄、奏本、题本、奏折等.其内容详尽而细密,且行文规格更为规范工整.(3)禀文,与详文类似,是司法审判中下级对上级的报告请示,不过比详文要简略的多.一般来说,关于案件审理中的某一问题或某一程序用“禀”,全案审结时用“详”,故有“先禀而后详”的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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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的司法文书即上级向下级送发的司法文书.包括:(1)批语,上级对下级所呈报的详文、禀文、解案等文书上所作的批示.有的批语是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指示性要求,如要求下属查明案件起因,要求提取新的证据口供等.有的批语是在自己权限以内对下级所报案件判处意见的批复,实际上就是一种判决.(2)谕旨,指皇帝对案件的批示.皇帝作为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一手操纵司法大权,对任何案件皆有作最终裁决的权利.至隋唐以后,死刑案件法定要向皇帝“复奏”,处死罪犯与否,如何处置,最后由皇帝作谕批.可以看出,皇帝谕旨即是死刑案件真正的判决书.作为案件批示的谕旨,各个朝代其内容多有不同.秦汉时批示的谕旨只有一个“可”字,明清时皇帝在有关案件题本封面上批写的谕旨也只是某某人“斩监侯,初秋后处决,余依议”这样一类简单的词句.这样的谕旨是对普通刑事案件批示的,实际上往往也非皇帝亲笔,而由内阁中书一类秘书官员来.对于一些有影响的大案,高级官史犯罪的案件,皇帝会发布专门的谕旨,称之为上谕或廷寄.(3)牌文,是上级官府下行的司法文书,又称宪牌,是一种加盖公章的正式公文.牌文的内容主要是写明案犯的简历和相貌,案情发生的原由以及有关批语.牌文是层层转发的,下级官府接到牌文后即按其中批语执行.

对我国古代司法文书的一点看法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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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下级之间使用的司法文书外,还有平行机关之间的司法文书,如咨文、关文、移文、差票、解票、露布等等,在整个司法文书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司法文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制度的实质,即表现为我国古代的司法活动都是官府间的“公务”活动,完全无视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老百姓一旦涉案,是生是死,是吉是凶,命运如何,完全由官府来处置.这说明了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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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类论文范例
#30340;司法制度是完全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广大贫苦的百姓完全听命于统治阶级的摆布.这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时期的司法制度,公平、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的实质形成鲜明的对比,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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