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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新生法律事物层出不穷,“专家法律意见书”便是一例.其中将专家法律意见书推到风口浪尖引起全国瞩目的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涉嫌黑社会罪案件进行的终审审判中出现的一份专家意见书.当然,它的出现一开始便引来众多非议.我们究竟应如何正确地理解这个现象如何客观地评价这个现象本文将从它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清它的本质.

关 键 词专家法律意见书司法公正法官独立不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21-02

一、导言

通过翻阅资料发现,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而且理论界对其还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定义.但参阅大量国内外有关资料文献并大胆总结相关的内容和自己的理解,我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事实所做出审查判断并作出的专业的结论性意见书.作为近年来司法界的新生事物的代表,它也是这近几年才出现的.它是随着我国法律关系的不断细化和复杂化,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以及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共同促成的.然而任何新生事物产生都要经受实践的考察与检验,在反复论证中达到逐步认知和成熟,“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例外.尤其是全国瞩目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涉嫌黑社会罪案件进行的终审审判中出现的一份专家意见书在司法理论界掀起了一场探讨热浪.同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曾专门作了调研,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过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不大量有研究者通过对这一新生事物的不断研究认为它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究竟孰是孰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

“专家法律意见书”现世之后,持否定态度者确实不少,他们基本上都是从程度角度入手,详列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之处从而否定其存在之价值,综合来讲,反对者主要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存在着下列程序缺陷:

第一,提交法律专家意见书不是一项诉讼权利.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规范都是以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形式表现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诉讼权利来实施,例如委托代理制度.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则难以成为诉讼权利.在我国,为了弥补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能力、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平等而确认并发展了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制度,“专家论证”被排除在代理关系之外,不能成为法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就没有使其存在的理论源泉和根本保障.

第二,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它不属于证据,当然不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自然也就不能经过质证和认证的程序,那么法官自然是不能够以此作为评判标准的了.

第三,实践中我们发现,专家法律意见书确实是在法庭上不出示、不辩论的,那么以这样一份法律意见书作为依据,那么对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

第四,专家出具意见书时的地位、心态不具有中立性.如今的社会是经济的社会,任何的劳动都是要有回报的,专家也不例外.那么在专家和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很微妙的关系-物质利益关系.一旦形成这种关系,我们的专家们就不再是单纯的学术专家了,里面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当事人意志的牵绊,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保证专家出具的意见书是公正的

第五,法官对案件审判会受到专家的影响和束缚.我国是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审判过程是不能受到外界影响的,这样做恰是为了保证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然而实际中我们必须要承认我们的法官业务素质还很不够,对审理案件的自信度也是不足的,这时的专家的意见就像是法官心中智慧的缩影和思想的依靠,潜移默化地对审判案件的法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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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就会对法官甚至司法部门产生怀疑,大大降低了人们的信任感.

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具有的程序正当性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我们公民的诉讼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范围是无限大的,只要是符合人类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都可以概括在内,但是法律条文的表述却是十分有限的,我们不能苛求有限的文字去包罗万象.这如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不是我们的一项诉讼权利,我们先要看法律上禁止这种行为了没,正如法谚所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并且要看它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它的用处和贡献没有.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这种行为而且在实践中确实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我们就应当推断它是合法的,认为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第二,“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官意见书”,不需中立.我们的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主持正义的化身,如果不能保持中立那么审判结果肯定是不公正的,社会的秩序也会因此变得动乱.然而专家法律意见书也必须要中立吗其实不是这样的,这完全是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和“法官意见书”混同了.“专家论证”只不过是辅助一方当事人加强其抗辩说服力的武器或资料而已,就象其援引对其有利的判例或专家论著一样,强调其中立是不合法律原则也不切实际的.

第三,法官的独立不会受到专家意见的影响和左右.在我国“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构造中,双方当事人出于三角形的两个底端,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而我们的法官则超然起来,既出于两者的正中间,又高高在上,体现了法官的地位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不是谁说两句什么话,发表几点意见就能够轻易改变的.并且如今我们的法官队伍的素质是越来越高,她们的职业道德也保证了他们能够公正审判.并且我们法律允许合法地取证、援引、论辩来帮助法官更清晰地认识案件的事实和经过,“专家法律意见书”正是这样一种合法的有效的方式,因此,处于学术权威的专家参与个案论证不但不会危及法官独立,反而有利于法官开阔思维、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从而推动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了“专家意见”的证据制度,我国出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内容和性质与其极为相似,我们也可以类推适用.


本篇论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jingji/0628842.html

三、笔者观点:本人更支持前一种说法,即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不具有正当性

首先我并不否认专家法律意见书也可能有其合理的一面,对法官的判断也可能会起到某些积极的作用.因为法官在判断事物的时候不可能都是正确、全面、客观的,尤其是面对重大疑难的案件.所以有时候是有必要听取相关社会公众或者专家的意见的,但是这必须被纳入到法律规制的框架内,必须防止其被滥用.其次,即使我们知道法官可能因为自身等一系列原因不能做的完全公正客观,我们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就怀疑所有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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