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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之事物)之相对虚弱的实施机制有力多了.”所以我们还只能说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特有法律制度“仅仅就它建立了形式的法律思想这种意义来说,接受罗马法是具有决定性的.在它的结构之中,每一种法律制度不是基于形式的原则就是基于物的原则等总的来说,罗马法无疑是形式法律制度粉碎物质法律制度的手段.”

三、神学时代的法律与道德

中世纪是神学的时代,基督教及其教会自成一体的体系进一步瓦解了传统的家庭、家族或是氏族结构,甚至国家的结构也深受它的影响和制约.也正是当时教会势力的强大,在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时的逻辑也只能是实证法从属于自然法,而且二者又必须在永恒法的上帝法则中获得渊源.而道德还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的解释和实施只能由教会中的神职人员所充任的法官来实现.而且,法律被解释为凡人不可企及的.世俗统治者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行政的最高长官,也是最高法官,但是他们的政治统治和颁布的实证法律必须服从自然法和上帝法.也就是说,实证法的合法性(权威基础)在于统治者的合法性,统治者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他们严格地服从着自然法.在西方社会中世纪中后期具有典型意义的政权与教权的分离这一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近代绝对国家确立了.为什么这一分离对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说政教分离必须把握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即:政权与教权只是分离,是教、俗两种力量在相互博弈后找到了各自的职能归属.而不是一方压制另一方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只有在这种分离下政权才能得以真正的独立,政权中那种至高无上的从精神上束缚人的内核已经随着教权权威的离开而离开了.从而在政治领域中,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的实际形态才能得到实际有效的保证,政治权威才不会再具有内在的压迫性的力量.当然,这意味着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人也被分离了.因为人们除了在世俗中享受政治生活外,他们完全可以自由的在教会中享受精神生活.发展到近代市民社会里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才会形成一种实质性的权力分离.教权与政权的分离打破的是这种分属中所糅杂的人的主观性.形成了一种排除以人为中心的可量化、可统计、高效率的权力体系,用韦伯的话说是一种科层式的政治官僚体系.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与道德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文明传统的文明古国,在农业文明中形成的道德观和法律观已经不适应新兴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与社会.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到目前发展的还不是很成熟,但是自改革开发以来,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礼法社会受到了彻底的冲击.熟人社会中生成的温情脉脉的人与人的秩序已经逐渐被以货币作为纽带的契约关系所取代.市场环境下人、财、物的巨大的流动性,社会分工的扩大,新的以职业为划分标准的职业阶层的出现,人们也似乎理所当然的淡忘了传统的道德训诫.也许缺乏这些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人与人的敌对,也不会导致社会的失序.但是如果这时外在又缺乏一种可以让我们值得信仰的东西的时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一味的求得己利.这时候形式化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就应该扮有重要的角色.

注释:

艾四林,王贵贤.法律的合法性的三种论证路向.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法]库朗热著.谭克铸等译.古代城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第122页.

[美]罗斯科庞德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第39-40页.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5页.

[日]川岛武宜著.申政武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第9页.

[德]马克斯韦伯著.姚曾译,韦森校订.经济通史.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4页.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jingji/0627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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