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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方面论文范文集,与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救济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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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情况多种多样,因此,应区别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程度以及不同的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具体来说,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撤销

撤销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取消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程序违法而言,如果其违法程度不严重,则可以予以撤销.在撤销的同时,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适用撤销时,不宜不加区别一律予以撤销.一般来说,对行政程序违法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应以撤销为原则,以不撤销为例外.对行政程序违法但使行政相对人受益的行政行为,基于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应以不撤销为原则,以撤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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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

无效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适用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无效与行政行为的撤销不同,前者不受公定力的保护,而后者则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自始不受其拘束,这也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于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而无效的行政行为享有程序抵抗权.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尽管这种失效通常可以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但行政相对人却在撤销之前一直受到该行政行为的约束,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享有程序抵抗权.

(三)履行

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国家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由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既违反了实体法,又违反了程序法,因此,这种违法行为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确认其违法的前提下,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如果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则不能适用履行,可采用其他处理方法.

(四)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确认违法是有权国家机关对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一种评判,一旦某一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这也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具备了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性条件,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申请行政赔偿.就行政程序而言,确认违法主要适用于以下行政程序违法的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具可撤销内容的,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就行政程序违法而言,行政赔偿可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机关程序上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该行政机关履行作为义务已无实际意义,且该不作为行为已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二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作为行为程序违法,并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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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正

在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处理上,有些国家和地区还采取“补正”的方法.所谓补正,是指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事后补救和纠正,使之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补正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仅限于轻微的行政程序违法.因为有些行政程序违法比较轻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宜一概予以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补正救济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一规定实际隐含着对行政程序违法的一种补救,即行政相对人不因为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即程序违法而丧失诉权.当然,对补正这种处理方法应严格限制,并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适用这一方法时,有权国家机关应在确认行政程序违法的前提下,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参考文献:

[1]汪栋.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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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佑启.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法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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