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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指出分省配额招生制度作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大学本科招生制度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对考生进行没有充分根据的事前区分,使不同地区的考生因为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在高考招生中受到明显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因此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关 键 词分省配额招生制度合法性平等权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85-03

一、制度与问题

(一)分省配额招生制度概述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高校拥有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的自主权.招生来源计划分为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招生计划两部分,前者是各高校在本校各专业间分配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名额,后者即分省招生配额,指跨省招生的高校在各省区之间分配自己的生源名额并将其分配到在该省招生的具体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完全反映在分省招生计划当中.由此,在探讨高考地域歧视问题时,分省配额招生就成了高考配额招生的同义词.

关于制定分省招生配额的标准,《高等教育法》第32条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各高校在制定招生计划时无章可循,教育部每年发布相关文件,就相关问题做出规定,如2006、2007和2008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都规定:“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但是,如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的,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十分原则的,如果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案与之配套,就很难说是可行的.遗憾的是,除了告诉我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等以外,具有招生自主权的各高校对此也不做任何说明.这就使得高校分省生源计划的制定,在对外界民众不透明的同时,即使对于参加高校入学考试的考生,也是个未知数,从来没有一个公开、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可供衡量和对比.分省配额招生的问题也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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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省配额招生制度中的问题

1.分省配额之间的不合理差异.无论从招生实践还是理论方面来说,高考配额招生制度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之间的不合理差异就是在这种招生制度下产生的最明显、最直观的问题之一.学者黄钟在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中就不同省区的分数线做了详细的比较:①“2000年等北京市文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465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科重点本科528分,湖北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史类第一批为535分,最高相差70分,等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部外省文科专科492分,高北京市文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27分,部外省理科专科490分,高北京市理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14分.等”②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的情况下,上述直观的比较对揭示分省配额招生的问题有着明显的价值.

比不同省份之间分数线的差异更接近问题实质的是各高校在不同省份之间招生配额的悬殊差距.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以湖北为例所作的调查显示:“近20年来,清华、北大在湖北每年招生人数不足百人,两校湖北录取总数仅为北京(被录)考生的1/5,而湖北总人口是7500万,北京为1500万,是北京的5倍.这意味者,湖北考生考上清华、北大等名校的机会,仅为北京考生的1/25.结果导致湖北省考生上清华、北大的平均分数,比北京市高160分,最高时达220分”.③由此可见,分省配额同样存在不同地区之间相差悬殊的问题,并且,从这种巨大的差距之间,我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人们所说的“重点大学本地化”、“部属高校地方化”④等现象是确实存在的.

2.分省配额的标准问题.前文已经提到,高考招生来源计划即分省配额的制定不存在一个公开、具体的标准,教育部每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标准过于模糊,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而根据法律授权和教育部规定制定招生方案和编制生源计划的各高校,有的只是在招生简章中笼统的加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等条款,有的则根本不做任何说明.公立高等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招生和处分受教育者等事项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授权而行使教育行政职能,⑤这就要求高校在这些领域内活动时受行政法律规范的制约.参加高考的考生,是高校这一法律授权行使教育行政职能者的相对方,即行政相对人,应该享有知情权.更何况,高校如何制定自己的分省配额,直接影响着各地考生的受教育权.在这一点上,部属高校分省招生计划上的偏差是最受公众质疑和批评的,因为人们认为全体纳税人应该享有进入部属高校的平等机会.另外,由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高校或名牌大学,基本上都在这些部属高校的范围内,分省配额由此不但影响着各省的高考升学率,更决定了各省上线学生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在社会普遍要求这些学校在全国公平分配招生名额的同时,这些学校却存在着严重的本地化倾向,这就是当前我国高考招生制度的问题所在.⑥

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分省配额招生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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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属高校地方化”合理性之争.对“部属高校地方化”现象的存在,并没有多少人质疑.而对于其评价,为其辩护者和认之不公而反对者则各执一词.常被用来为“部属高校地方化”辩护的四条理由分别为:“投资共建论”、“学生素质论”、“公平相对论”和“整体改革论”.⑦这种辩护是否成立,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二、以权利为视角的解析

受教育权及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宪法规定在相关法律中得到具体保障――《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第1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⑧有观点认为在《宪法》第33条中规定的平等权和第46条中规定的受教育权一样,也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本文不接受这样的观点.脱离具体权利而谈平等权是没有意义的,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是有实体内容的具体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只能和具体权利相结合主张宪法或者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超越实体权利而抽象存在的余地.⑨因此,下面对“平等权”的探讨仅将其作为实体权利的一种保护形式.

分省配额招生的解读

1.合法性检验下的教育部配额标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是明文规定于我国宪法,且在高等教育法中得到进一步规定的权利.⑩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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