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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关论文范文,与表见合伙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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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人若表明或被表明是一个既存合伙的合伙人,或与一个或多个实际上不是合伙人的人一起被表明为合伙人,那么对于信赖这种表明的第三人而言,有权要求该人和真正的合伙人一样,在同一范围内和同一方式上承担责任.如果所有的真正合伙人同意这种表明,则表见合伙人的行为就会使合伙产生义务,相对人(第三人)可以主张用合伙财产实现其债权,如果并非所有的真正合伙人同意表明,表见合伙人的行为便在他本人和认可此表明的人之间产生连带责任.X

四、表见合伙的类型

表见合伙可以因不同的原因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以下几种类型:

合伙人死亡而形成的表见合伙Y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死亡和破产将自动终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负的责任.但是,如果合伙人死亡,而其合伙财产的继承人和合伙人并未及时公告,一旦第三方相信死亡合伙人仍健在而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则死亡合伙人的财产将有可能被用来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以出租、出借名义而形成的表见合伙

当一个人出租、出借自己的名称、姓名并使其作为合伙名称或者合伙名称的一部分,或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签名、信头、广告、合伙人名单或其他与合伙有关的文件中,或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影响等促成合伙的某笔交易,对善意第三方来说,他就有可能因此成为表见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Z

实践中常出现的是某合伙人退伙后仍允许其他合伙人在合伙名称中保留其姓名,或者未对带有自己姓名的信纸、空白合同等进行及时处理,致使原合伙仍使用旧信纸、旧合同与第三人从事交易,造成第三人的错误信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对退伙的事实疏于通知,就要继续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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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退伙或解散进行适当通知而形成的表见合伙

英美合伙法\都规定,合伙人在退伙或退休时,要发出适当的退伙(退休)通知,合伙解散时,要在合伙的主要营业地以公开方式进行公告,未尽到以上义务的,对由此造成的善意第三人的损失仍要负合伙人的责任.一方面,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以退伙(或退休)的方式来逃避其应负的责任,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是保护即将离任的合伙(outgoingpartner),当其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时就可免于承担的责任,]反之,一旦退伙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他就极可能成为潜在的责任主体,承担表见合伙人的责任.

表见合伙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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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个合伙人与第三人在合伙解散后的交易行为是否对合伙产生拘束力,要依据第三人所知道或了解的信息.退伙人或解散的合伙为了更好地自我保护,必须充分认识到通知的重要性,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因瑕疵通知而引起的责任负担,合伙应当将合伙解散的事实在合伙经常营业地普遍发行的报刊上进行详尽陈述,同时将公告的内容以信函方式发送给所有曾给合伙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第三人.

(四)因非合伙人的误导而形成的表见合伙

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是合伙企业成员的雇员、帮工实施了被误认为合伙人的行为,而第三方基于该误认又与该雇员、帮工进行了交易,该雇员、帮工将构成表见合伙人,必须像真正合伙人一样承担责任.

合伙的雇员、全体合伙人聘用的经营管理人等不是合伙的成员,他们只从合伙中领取工资和奖金,并不从合伙中分享利润,不是合伙人,因而对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他们一旦实施了表明行为,第三人基于对此行为的信赖与其进行交易,且第三人在当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时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来不是合伙人的雇员、帮工、经营管理人等将承担责任.

五、结语

表见合伙作为表见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理论基础是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因而也被称为禁反言合伙.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已经非常发达、成熟.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中,日本和意大利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与表见合伙相关的制度,德国和法国虽然未在法典中明文确立该制度,但在多处也体现了与禁反言相近的内容,台湾地区的判例与法理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未对此项制度进行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我国实践中的合伙纠纷多种多样,如退伙时疏于登记、虚假表示进行欺诈、非合伙人越权行事等情形时有发生.在没有表见合伙制度的情况下,往往引用表见代理制度的原理来处理,使得有过错的表见合伙人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从效果上看,表见合伙制度是不能被其他相关制度所取代的.

此外,我国也初步具备引入表见合伙的基础.《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都规定了相应的登记制度,《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内容及不登记的责任.关于不登记的民事法律后果,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界和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合伙变更或解散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退伙的合伙人或解散合伙之原合伙人都将因欠缺登记而可能对善意第三人仍负合伙人的责任.^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就是将他们当作了表见合伙人.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表见合伙制度的成熟经验,对表见合伙制度做出规定,以完善我国合伙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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