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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外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要税种之一,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整企业间收入的重要手段.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公司;纳税人;计税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以及对外开放的深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无法适应我国关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

1、现行条例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比较符合我国目前企业登记、管理的现状.目前涉及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多,而且相互交叉,按照目前企业法律、法规,企业在实际注册中,分为“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和“营业执照”企业.其中拥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以其出资额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属于分公司的性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有三种形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其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种形式均为自然人性质.上述所说的企业登记管理不规范,在确定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时带来了许多困难.我国还有一些特殊组织,如事业单位、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针对这些组织有对口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这些组织中既有法人资格的、也有非法人资格的.凡此种种,都对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带来了许多困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能以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2、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的弊端

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按现行条例规定作为自然人性质的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合伙制的各类事务所,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分得的部分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不好操作,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有些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改转租等经营方式,其在产权、经营核算上较原企业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再按原企业独立核算三个条件界定纳税人也十分困难.同时,地方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归地方所有,加剧了地区间抢争税源的纠纷.

(二)对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问题

1、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原则

税前扣除标准要适应走向国际市场需要的原则.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作法都是采取区别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在税法中具体规定所得税计税标准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办法来计算所得税的,而我国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主要根据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已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以前,应该先确定统一规范的计税标准.

统一规范计税标准的原则应坚持财务规定与税收规定相分离的原则,且财务规定应服从于税收规定.构成税前扣除的诸项目,从其性质划分,有两大类:一类是成本费用的支出项目,一类是收益性的扣除项目.前者主要包括(以工业企业为例)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待摊费用的摊提、税金、营业外支出等.后者是指企业扣除成本费用支出后的所得,在计税前还作些必要的调整和扣除,形成各种收益性扣除项目.如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分给投资者的所得、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留给企业单位的所得及特定用途的减免税额.

2、关于计税标准的确定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其核算的原则可参照国际上的惯例依据会计准则,其各项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则应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法规,脱离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内容有可行性的,统一后的计税标准规定可以加以重复录入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上已经一致,但是实际税负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已经一致(都为25%),但作为优惠形式出现的税率,内外资企业间仍存在很大差异;(2)同样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处在不同的地区而适用不同的税率;(3)为了照顾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许多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得各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都存在巨大差距.

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的几点建议

纳税人的界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作为纳税主体.至于企业经营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并不在考虑之内.这样界定纳税人,势必产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课税主体交叉征收所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

统一的所得税,应参照国际所得税通行条例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课税主题的相互交叉而重复征税;其次,还应该制定企业所得的具体规定,另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出台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企业出现破产等情况而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

(二)对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考虑到我国现行财务制度的状况和税收法律法规的矛盾情况,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以所得税法律法规为主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财务制度应服务于所得税法律法规.从而为所得税税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但对目前内外税下面几个项目的扣除标准应加以修订,趋向统一,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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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坏帐提取比例及坏帐损失确定时限

企业应该根据近几年坏账的实际情况,加权计算坏账比例,且应参照同行业标准,来确定坏账的提取比例.对于坏账损失的期限,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信誉、以往付款期限、催收货款的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来具体确定.另外,分公司在实际核算中,不允许自身计提坏账比例且不作为纳税主题,而是由总公司统一计提且统一缴纳所得税,这样的做法可能最终少缴纳所得税,但是不能真实、准确的总、分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应该由其分别计提坏账比例,且分别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

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允许企业根据销售净额的一定比例来扣除业务招待费,但是这种做法对中小企业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对于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净额为基础,分别划分不同的扣除比例,从而确定扣除标准.(销售净额划分不同的档次,扣除比例对应划分不同的档次;其次应遵循“一高一低”原则,即销售净额档次高,抵扣比例低).

3、捐赠支出的扣除

现行所得税条例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单位或组织实行的捐赠才允许扣除,且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比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其捐赠只要是公益性质的捐赠应该可以全额扣除,前提是企业的捐赠行为必须带有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以简化目前计算的复杂性和保证其准确性.

4、广告费的列支问题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其广告费的列支办法应加以修定,最好按企业的盈利水平确定其列支标准,对亏损企业从考虑其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列支广告费,但其列支标准可实行定额审定办法.另外,为防止企业广告费的“泡沫’现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严格的审查审批标准.

5、职教费的扣除

现行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根据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2.5%)可以进行扣除,统一的所得税,应该以提高人员素质与业务水平为标准进行全额扣除.原因是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高速发展,还可以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改革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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