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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铡包勉》是现在很多传统剧种都有的包公戏剧目.京剧还有1951年由谭富英、裘盛戊改编的剧目,改名《铁面无私清官谱》.

该剧的故事,是说包拯奉旨往陈州放粮,丞相王延龄、太监陈琳与司马赵斌同至长亭饯行.包拯的侄儿包勉也来为包拯送行.包拯自小丧母,由嫂子吴妙贞哺乳,故与嫂子有母子之情,与包勉有兄弟之亲.送行会上,包勉私下告诉赵斌,自己充当县令受贿十万两银子,已经被革职.赵斌故意当众告诉包拯,包拯打算判处包勉死刑.王延龄、陈琳替包勉求情,赵斌则冷语讥包拯,包拯大怒,当场下令铡死包勉,并令王朝前往合肥下书,告知嫂娘吴妙贞.

一般该剧目后接演《赤桑镇》,包拯铡包勉后,王朝赶到合肥下书.吴妙贞见了书信,非常气愤,赶往赤桑镇驿馆,拦截包拯,大骂包拯负义无情.包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声泪俱下,劝说嫂娘,并许诺给吴妙贞养老送终.吴妙贞深明大义,最后叔嫂和好如初,吴妙贞亲自为包拯把盏,嘱咐包拯为百姓要公而忘私.《赤桑镇》故事也有其他剧种的剧目,比如吉剧有《包公赔情》,故事如出一辙.

和很多的包公戏一样,《铡包勉》也是不能够从法律史角度仔细推敲的.

包勉贪赃十万的罪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包勉的罪名.剧中包勉这样自我介绍:“下官包勉,曾为越州萧山知县.未到一年贪了十万两银子,被人参奏,因此弃官逃走,回到家中.”而在长亭上,他对赵斌是这样介绍他的为官审判之道:

“包勉:‘若有打官司的前来,我就在大堂之上放两个竹筒,叫打官司的往里丢!’赵斌:‘丢什么’包勉:‘丢银子.’赵斌:‘噢!丢银子,那被告丢满了呢’包勉:‘被告就赢了.’赵斌:‘原告丢满了呢’包勉:‘原告就赢了.’赵斌:‘两家都丢满了呢’包勉:‘这有何难,我在花亭之上备上一桌酒席,将师爷请出,与他们两家说合说合也就是了.’赵斌:‘这银子叫他们拿回去’包勉:‘这银子就是我的了.’赵斌:‘这一任知县未满,你赚银多少’包勉:‘一任未满我赚银十万.’”

在打官司的时候这样公开受贿,当然只是一种艺术的夸张,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是接受诉讼当事人钱财并因此而违法裁判,在古代确实是一项重罪罪名.秦汉就有专门的“受赇枉法”的死罪.到了唐代,称之为“受财枉法”罪名,按照受取得收入钱财的数额量刑.受财枉法罪不仅是可以判处死罪的重罪,而且古代的法律还规定,凡是触犯此项罪名的官员,都不得利用官员免刑减刑的特权,还要“除名”,不能再担任官职.

因此,从法律上讲,包勉确实是犯下了死罪.十万两银子的受贿数额,足够判他死刑了.只是,这个死刑是古代被视为比较轻的“绞”(用短棍逐渐绞紧套在罪犯脖颈上的绳圈使之窒息毙命),罪犯留有一个“全尸”,还算是没有“身首异处”的不能到阴间见祖宗.

包拯能否审判包勉

包勉犯下了死罪,可是包拯能够审判他吗

首先,在《铡包勉》这个戏里,包拯正是奉皇帝命令前往陈州赈灾放粮,并没有被授予司法审判的权力,怎么可以在送行的长亭上进行审判甚至还要立刻摆上铡刀来行刑这样的情节明显缺乏基本的史实依据.

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只有皇帝才是全权和全能的统治者,无论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军事指挥等诸多权力都汇集到皇帝之手,亲自掌握.以下的各级官员都必须按照职务分工,执行皇帝授予的某项职权.和平时期,像《铡包勉》这个戏里的包拯那样,想要审人就审人,想要判刑就判刑的,只有皇帝才有这样的权力.只有在战争时期,拥有战区指挥权的官员,才可以“先斩后奏”直接判处罪犯死刑,但是仍然不允许直接处死像包勉这样有官员身份的人.所以,假如在长亭之上,发现包勉这样潜逃漏网的贪赃枉法官员,赵斌最多也只能要求包拯立即向皇帝报告,将包勉逮捕送交司法部门去审理而已.

其次,即使包拯是具有司法职权的长官,按照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也是绝对不能参与审理包勉的案件.从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史料来说,至少在唐代,《狱官令》就已经明文规定审判官员有回避的义务,凡是案件当事人与审判官员之间五服以内的亲属关系(同高祖五代以内直系或旁系父系血亲),或者是有三代以内的姻亲关系的,都必须要回避.回避的范围还包括曾经有过师生关系、曾经有过上下级关系、或者是有“仇嫌”(有过怨仇嫌疑)关系的,都必须主动回避.明清律则专有“听讼回避”条文,同样规定,凡官吏与诉讼当事人中有五服内亲属及姻亲的,或是曾有师生、上下级关系,以及“素有仇隙之人”的,都应该回避.有违反者,无论裁判结果,一律处以笞四十(打四十下屁股)的刑罚.而如果确实因此有加重或减轻罪名情节的,就要按照“故出入人罪”来进行处理,反坐所出入的罪名.因此可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里,已经注意到“大义灭亲”主要是一种道德自律的规范,并不能作为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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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铡包勉》所讲述的故事里,包勉是包拯的亲侄子,按照五服关系是属于近亲的“大功亲”,是必须要回避的,并不能够审判包勉.

这样的戏剧为何在近代流行

这样明显与古代法律不合的剧目,说明剧目的创作时间并不久远,作者以及观众已经不太了解古代的法律以及司法制度究竟是怎么运转的.

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现在还在演出的包公剧目大多是在清代末年才开始流行起来的,大多是从民间口头创作的梆子戏系统发展出来.故事的底本一般也取材自民间口头创作的传奇,很少能够在历史书籍、演义小说中找到记载.比如包勉这个角色,在元代有关包公的系列杂剧中找不到,在现存的最早的有关包公故事小说《百家公案》也没有,即使到了晚清说书艺人石玉昆创作的《三侠五义》里,也仍然没有这个包公侄子.因此完全可能是到了20世纪初叶的清末民初,包公铡包勉的故事才开始成型.

铡包勉,“丛林时代”的愿景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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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类剧目中的故事和人物,与其说是“历史”或“传统”,倒不如说是20世纪初这一特定时期民间百姓所希冀、所盼望的“愿景”.

那么这一特定时生了什么稍有近代史知识的读者都知道那是一个什么时代.传统的朝廷的权威荡然无存,有威信的近代化的政府则尚未出现.社会上最有势力的,是掌握枪杆子的军阀集团.可以说,这是一个大规模的“丛林时代”.

这也是一个普遍对于法律制度失去信心的时代.传统的法制已经土崩瓦解,而清末及民国政府匆忙引进并公布的一些西方的法律基本上还只是一种“书面法律”,既不被百姓所理解,更不被百姓所信任.尤其是在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往往是打着“宪政”、“法统”的旗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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