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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刑事法律援助现状调查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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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景:

自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已有近2年时间.《条例》的施行情况如何呢?

2005年3月20日至3月23日,以陈光中教授为组长、李宝岳教授为副组长,由专职律师胡长华、博士生陈学权、张曙组成的调研组在亚洲基金会的资助下,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北省正定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的调研.

调研组在石家庄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先后与石家庄市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正定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交谈,并举行了座谈会.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学习刑事法律援助的经验,了解执行的情况.调研重点考察了刑事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案件数量、实施程序、办案人员的经济补贴或报酬、辩护质量和妇女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等.

经过调研,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一些问题“浮出水面”.

经费同数量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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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办公及办案经费由最初的5万元,逐年增加至今年的45万元,政府财政部门承诺按每年5万元的额度逐步增加.其下辖23个县(市),市区人口200万,总人口高达800万.其中,鹿泉市今年已经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每年5万元拨款;栾城县按每年0.5~1万元拨款;正定县财政预算按每年2万元拨款,但每年年底经费不足时,还可另行申请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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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实际开支,支付律师办案补贴不能完全得到落实.三年来,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办案律师共为受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1000余万元,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律师自己贴钱办案.

显而易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捉襟见肘.《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等”

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的高度去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大亦应切实承担监督责任,保证政府的责任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12人,其中具有律师资格的5人.自1998年以来,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55000余人次,通过各种形式提供法律咨询15.6万余人次,调解纠纷7500余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0余件.2001年至2003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123件,其中接受申请和受理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1125件,包括法院指定辩护的675件;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30件;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理248件;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172件.因此市法律援助中心既行使管理职能,也行使办案职能.

而石家庄市下辖的正定县的法律援助中心有人员编制6人,全部由专职律师组成.中心成立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2件,其中1999年2件、2000年5件、2001年14件、2002年22件、2003年12件、2004年27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在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县法律援助中心承担了全部的法律援助实施职能.

实施中的不足

通过组织座谈了解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其所属的区、县都已经建立了隶属于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采取的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编制,基本上是从司法局各部门或以前的国资律师事务所直接抽调、划拨过来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偏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必须由社会律师办理.据参与座谈的社会律师反映,石家庄市的每个律师每年都要无偿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

石家庄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是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社会律师共同承担.但是,正定县却采取了与众不同的模式,即所有的法律援助工作都由法律援助中心承担.

正定县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仅有两个国资律师事务所,1999年经县委批准将其中的一个律师事务所改编为法律援助中心,为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均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来承担该县所有法律援助工作.这实际上意味着该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力、物力已全部由政府承担.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大部分是法院指定过来的,而且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对这五类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条例》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但是,《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对这三类案件,其援助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经济困难.目前对这三类刑事案件,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正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后,一般也都予以援助,但这部分案件占整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极少数.

另外,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一般实行属地管辖,但我们在石家庄调研时发现了一起异地管辖的案例:李某系河北省保定人,聋哑且不满18周岁,被人骗到上海后盗窃被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当场抓获.其家人在接到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的通知后来到省城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援助此案.本案的被追诉人不是石家庄市人,犯罪地也不在石家庄,显然本案是一起异地管辖的案例.

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程序方面发现,石家庄市有的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而是由承办法官直接与一些比较熟悉的社会律师联系,请这些社会律师直接出庭.应该说这种不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找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做法与《条例》是相违背的.

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习惯性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比较晚,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前,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一般都是直接将案件指派到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成立以及《条例》实施以后,个别法院和办案人员依然沿袭原有的做法.

二是部分法官觉得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程序烦琐.据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所知,若承办法官需要指定律师援助的案件,往往需要经法院领导批准,才能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通知书,而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还需要经过审查、领导批准后,才能向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发出指定函.

三是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短缺.由于经费短缺,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给社会律师支付办案费用和补贴,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仅没有报酬,甚至连车费、案卷复印费等都得自掏腰包.在法律援助中心无力支付办案补贴的情况下,对社会律师而言,直接接受法官的指派而不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援助案件对自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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